问题,需要举办社会保险。(1 分)③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和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比例的变化,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制度。(2 分)
3. 解决隐性债务的途径有哪些?
①调整财政支出结构;(1 分)②开辟新的税收来源;(1 分)③变现部分国有资产;(1 分)④发行特种国债进行筹资;(1 分)⑤此外,还应采取节省养老金开支的办法,如逐步提高退休年龄、规范养老金 调整机制等办法,控制养老金支出过快和不规范增长,相应减少隐性债务。(1 分) 4. 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新”的特点是什么?
①在保障对象上明确要覆盖到农村居民;(1 分)②在筹资机制上,明确政府的经济责任;(1 分)③在筹资政策上明确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1 分)④在保障机制上,明确保障的重点;(0.5 分)⑤在管理体制上明确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0.5 分)⑥在运作机制上明确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商业医疗保险三者的关系。(1 分) 5. 社会福利制度的不足之处与存在问题。
①“剩余”观念阻碍发展。(0.5 分)②职业福利过度发展(1 分)③国家、集体包办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动员不足, 社区服务尚待发展。(1 分)④优惠政策不够落实。(0.5 分)⑤立法建设上的不足影响社会福利进程。(1 分)⑥资金投入不足,福利方面供需矛盾十分突出。(1 分) 6. 简述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基本内容。
①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1 分)②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2 分)③社会保障基金的分配。(2 分) 三、论述题 参考答案:
1、答:工业社会使人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发生了冲大的变化,机器大生产取代了手工生产之后,工业劳动者形成了无产阶级,而工业化不仅直接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伤害风险与失业风险,而且也使农业社会里被视为个人风险的疾病医疗、养老等演变为群体性的社会风险。原来以家庭养老的传统养老保障模式受到了严重的冲击。邻里照应、亲属帮助这些民间的地缘血缘互助也在居住变迁、工作更换下显得微不足道。仅靠济贫措施和慈善事业根本不能解决问题,需要建立新的安全机制与保障机制来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社会保险的产生是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应时代而生。 1.社会保险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原因
首先,劳动者收入的差别性,决定了各国必须举办社会保险。任何时期、任何国家的劳动者,他们的智力、体力和劳动技能各不相同,由此决定他们为社会提供的劳动质量和数量,以及他们从社会取得报酬也就业都不相同。在一般情况下,收入较高的劳动者生活就较富裕,积累的财富越多。收入较少的劳动者生活水平较差。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一旦遇到伤残、疾病等意外发生,需要经济补偿的时候,生活富裕者可以通过自身储蓄以及购买的商业保险来解决。而对于那些收入较低的人们,因平时的生活储蓄没有或过低,事前也没有能力购买商业保险,所以,他们既不能得到来自商业保险的补偿,自身能力也无法解决困难,难于维持正常的生活。举办社会保险,以社会保险的形式组织和重新分配一部分国民收入,对于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使其安居乐业,做到人尽其才,是非常必要的。其次,为解决劳动者就业暂时中断的生活来源问题,需要举办社会保险。现代社会里,失业或待业时不可避免的。其原因是:第一,在社会化大生产下,企业之间优胜劣汰,被淘汰企业的劳动者就可能处于暂时失业状态。第二,产业革命和新 技术革命,使生产过程高度自动化,定量的工作所需要的劳动者人数要比手工操作时代大大减少,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被自动化生产所取代的劳动者就被迫进入失业队伍。第三,生产资料的科技含量日益提高,要求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具有较高的文化和科技水平,当劳动者的劳动技能还不能达到新工作的要求时,他们就不会被企业吸收。第四,生产本身的季节性特点,如农业工人,在农忙时,就业是相当充分的。但在农闲时,常常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状态。第五,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场机制就某些场合不能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不能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和经济高效率。第六,政府失灵。是指政府在干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时,因受信息不完全性、内部性和政策执行障碍等因素的影响,造成公共政策失效、公共产品供给低效率、寻租、腐败和政策执行障碍等一系列特有的社会和经济现象。在失灵的情况下,通过政府的干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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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拉动社会需求,扩大社会供给规模,也可以增加就业岗位,降低失业率,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干预导致的非市场缺陷,使得资源配置在一定程度上失当和低效率,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更加失调。第三,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和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比例的变化,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由于营养、住房和医疗保健条件的改善,人口平均寿命延长。老年人口占全部人口的比重不断加大。目前,世界上60 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本国人口1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已有60 个,预计到2010 年将增加到65 个国家和地区。根据预测2050年,60 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本国人口2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也将达到100 个。人口老龄化国际趋势的出现,退休人员比重占在职人口比重加大,负担大量的养老金以及老年人的生活赡养都成为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人口年龄结构变化和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比例变化的客观要求。 2.社会保险制度产生和发展的条件
首先,生产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社会生产除了满足人们基本的生活需要之外。还有相当数量的剩余产品,这是社会保险产生的最基本条件。社会保险大多由国家主本,国家的财力来源于国家凭借政权对各企业、各社会团体收缴的利税,是社会一部分剩余产品的集中。而只有在生产力有了较大发展的时期,社会剩余产品较多的情况下,国家才能直接掌握足够的物质财富和货币财富,也才有能力支付巨额社会保险给付金。其次,人类进入工业化社会,工资劳动者增加,是社会保险产生的关键条件。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时期,生产规模狭小,生产力水平低下,每家每户就形成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家庭成员的吃、穿、住、行乃至生、老、病、死,完全由封闭式的家庭负担,很少依赖社会力量。自农业经济转为工业经济以后,家庭作业为工厂作业所代替,小生产者人数逐渐减少,工业劳动者不断增加,社会生产方式和人们生产方式发生重大变革,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要受社会经济条件和社会经济政策的制约,特别是工业化带来的工业事故、疾病、失业风险等等,常常威胁着工资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稳定。这些风险在工业化初期和工资劳动者人数不多的情况下,造成的后果不太严重。当工业经济迅速发展时,工资劳动者队伍不断壮大,并形成一种独立的政治力量,人们必然会组织起来,以各种形式向社会提出得到适当的工资报酬,基本生活数据和必要医疗服务。于是,社会保险就在这种“呼声”日益高涨的条件下产生了。
第三,政府是社会保险产生的重要条件。社会保险不能仅仅依靠某个部门或个别地区的力量,只要国家才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调整经济利益和经济关系的能力,承担起建立相关管理和研究机构,以及配备专职和研究人员的任务。
2、答:虽然在80 年代我国的社会救济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然而,与实际的社会需求相比,仍然还有很大的差距。在80 年代以来的社会保障改革中,\重保险、轻救济\的思想非常严重,似乎在这方面是无所作为的,或者是不值得下太大功夫的。但是,因为我国正处于一个社会变迁突然加速的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在这段时间里,对社会变迁不适应的人就有可能跌到贫困线之下,再加上很多由于生理或心理缺陷而陷入贫困的人,所以,如今这种保障对象不周延的社会救济制度是承担不了为所有的社会成员在经济上\保底\的重任的。现在,我们先来分析一下现行制度的不足: (一)社会救济对象极为有限
虽然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权利是面向全体公民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关部门仍然将救济对象主要限制在\三无对象\,加上了诸如\无法定继承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等限制条件。当然,在以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用一个人的饭三个人吃(企业有30%的富裕人员)的办法使城市居民做到了\充分就业\,而就业又与\劳动保险\紧紧相连。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体制更是将所有农民都囊括在内,农民的基本生活也是由集体在极低的水平上包下来了。所以,社会救济只需对劳动保险和集体保障\漏出\的极少数人提供援助就行了。但是,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今天,社会救济还停留在这个水平上显然是不够了。在80 年代初,农村落实以\大包干\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时,矛盾就暴露出来,所以有了后来的扶贫工作。应该说,从思想观念上说,扶贫工作代表了一种积极的现代思潮,它与普遍的社会救助制度的做法更为接近。如今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城市的问题也暴露无遗。据1993 年底全总对全国职工生活进行的调查结果表明,城市职工生活有困难约为500 万人(一说700 万人)。以采取临时应急措施的方式应付一下显然是不够的,时代呼唤着新的普遍救助制度的出台。其实,在一些城市,如上海、珠海等等,已经开始这样做,如重新规定了最低生活水平线,低于规定的下限的居民,可以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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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帮助。但是,具体措施仍然存在问题,如规定企业职工由企业负责给予救济,这就形成了一个悖论,目前企业职工中的贫困者大多是由于工厂停工或开工不足发不出工资而造成的,现在又要这些经营状况艰难的企业去给他们救济,这就往往使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二)社会救济标准仍然过低
我国的社会救济标准一贯是偏低的,改革以前,社会救济作为集体保障的补充,实际上只是政府的一点\表示\(基层民政工作者常用的一个词),80 年代初月救济标准在农村一般为3-9 元。到90 年代我国的绝对贫困人口虽然减少了近一半,但因原来标准太低,剩下的贫困户中有相当一部分又是患了\贫困顽症\的,对这部分人,扶贫措施收效不大,要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还得完全靠国家和社会救助。加上城市中新出现的相对贫困问题,社会救助经费太少就难以实现预定的目标。以1991 年为例,我国有城乡社会贫困户和社会孤寡病残人员共9226 万人,对他们的社会救济经费为19.5 亿元,平均每人仅得21.14 元。如以实得救济的人来计算,孤寡病残救济款12.0 亿元,得到救济的对象为348 万人,平均每人344.83 元;城乡贫困户救济款7.5 亿元,得到救济的对象估算约为3070 万人,平均每人24.43元。综上所述,除了孤寡病残救济尚能维持救济对象的温饱之外,其余各项都仅仅是象征性的道义上的支持。如果说,要在本世纪末使中国社会达到小康水平,那么,针对社会上现实的贫困现象的社会救助工作,尤其是扶贫工作还须切实加强,要尽可能地减少生活水平低于贫困线的绝对贫困人口,因为我们追求的小康是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的小康。
(三)社会救济经费严重不足
造成社会救济标准过低的主要原因是社会救济经费没能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1979 年,我国的社会救济费用总额约为10.2 亿元,占国民收入比重为0.28%,1991 年,我国社会救济费用的绝对值虽有所增加,但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却降到0.12%,比1979 年减少了将近五分之三。众所周知,80 年代是我国生活费用上涨最快的十年,超过了国民收入的增长率,所以,社会救济经费不能与国民经济同步增长,是远远不敷用的。在目前的社会救济制度中,本身还有很多不足之处。有许多大中城市,因为过去就业问题解决得好,民政部门的社会救济费用极少,有的在预算中甚至根本就没有这个科目。80 年代实行地方财政包干,使这种情况延续下来了。所以救济工作主要靠基层社区(街道和居委会)。在农村,影响很大的扶贫工作至今在民政部门的会计和统计工作中还是一个\黑户\,国家并没有专门拨款,用的是自然灾害救济款,所谓\有灾救灾,无灾扶贫\。所以,实际上农村扶贫和城市社会救济都有\名不正、言不顺\之嫌。这当然会妨碍社会救助(救济)工作的开展。 (三)没有建立科学的贫困线
迄今为止,作为确立社会救济制度的基础之一的贫困线如何确定的问题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1983 年前后民政部曾组织了一批人研究这个问题,但因为种种主观的和客观的原因,半途而废了。为了城市社会救济和农村扶贫工作的需要,民政部曾在1983 年确定了城市人均月收入50 元和农村人均年收入200 元的贫困线,但这是凭经验主观定下的。而且由此往后,这个标准再也没有改动过。从1983 年到1991年,全国的零售物价指数已经上升了87 个百分点,生活必需品的物价上涨幅度更大,现行的贫困标准已经越来越脱离实际。事实上,各地都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了标准,如在珠江三角洲,贫困线已经划到600-800 元。北京市也提出了一个认定农村贫困户的标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平均水平三分之一以下的农户。但是,这些贫困线是怎样确定的,我们仍然不得而知。1994 年年初,政府在讨论扶贫问题时将农村人口的贫困标准改为年人均收入300 元,这个贫困标准从何而来,还是没有确实的资料来回答这个问题。 (五)至今尚未建立失业救助
如前所述,从90 年代到下个世纪初,我国的劳动就业将受到来自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和全民单位的富裕人员精简下岗三方面的夹击,形势十分严峻。然而我国至今尚未将建立与失业保险相配套的失业救助摆上议事日程。同时,在设计我国的失业保障模式时,常常将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混为一谈,在现在的待业保险项目中,仍将失业保险金称为失业救济金。其实,失业保险和失业救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最明显的区别有二:其一,失业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和个人交纳的保险费,而失业救助来自中央和地方财政;其二,失业保险待遇水平较高,但是是有时限的;而失业救助待遇水平较低,但是是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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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的。解决失业问题光靠失业保险一种方式显然是不够的,因为待业保险津贴按目前我国的规定最多可以领取两年,而这恐怕是世界上最长的失业保险津贴的领取时限了。在我国的失业人员中,有一部分人,尤其是从事非技术工种(熟练工、普通工等等)的女工和老工人,要重新就业希望甚微,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只有靠社会救助。对上述问题作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其根源有三:一是对社会保障理论的研 究不够,常常受到现行部门分工和政策措施的束缚,不能从国情和社会需要出发,对社会保障进行宏观的和系统的研究;二是政府对社会救助(救济)不够重视,在我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重保险,轻救济\的思想十分突出。政府文件中,即使提到社会救济,也是一笔带过,似乎在这方面不存在任何问题。三是将社会保障改革与政府卸包袱等同起来,觉得社会救助花的是财政的钱,所以愿意维持现状,不愿意触动。如果我们真正将社会稳定看作是中国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基础,那么可以说,在本世纪末到下世纪初的10-20 年中,社会保障制度中最起码的一层安全网,即社会救助制度的作用不容忽视。目前,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迫在眉睫的一件事是建立一个普遍的社会救助制度。 四、案例题 答案要点:
案例一: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该企业向职工个人征收生育保险费显然违反国家规定,应予以纠正。所以,企业撤销向职工征收生育保险费的决定;企业退还已经向职工征收的生育保险费。
案例二: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部管理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应该负担邱某的生育医疗费用,并支付其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不能采取包干的办法。因而,该企业撤销生育费用包干的办法,支付邱某生育津贴1984.5 元,报销医疗费用1470 元,共计3454.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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