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论盗窃罪成立之秘密性要素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论盗窃罪成立之秘密性要素

夏 勇*

【摘 要】秘密性是否构成盗窃罪的成立要素?如何理解秘密性的含义?至今存在对立和分歧,影响着司法定罪的操作。盗窃罪成立的要素绝不单纯是该罪罪体的自我禀赋,其实更是由侵犯财产类罪之下众罪名的安排格局所决定的。取得型财产犯罪的不同结构,决定盗窃罪的成立是否要求具有秘密性。盗窃罪之秘密性的含义取决于它在犯罪要素体系中的地位。 【期刊名称】法治研究 【年(卷),期】2018(000)001 【总页数】17

【关键词】盗窃 秘密性 财产犯罪 立法结构

盗窃罪是最古老的犯罪之一,却未必是纠结最少的犯罪。本文要讨论的正是该罪中凸显疑难的问题:秘密性到底是不是盗窃罪的成立要素?盗窃罪的秘密性究竟有着怎样的含义?

一、关于盗窃罪成立之秘密性要素的不同立法及解释立场

没有一部刑法不规定盗窃(窃盗、偷窃、偷盗)罪,①在使用汉语的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刑法中,分别使用了“盗窃”和“窃盗”来表述意思对应的相同罪名。由此,两岸在翻译外国刑法文本和开展学术研究时,大致选择了各自刑法中的用语。也有大陆的学者在翻译外国刑法时采用了台湾学者的用语。还有一些大陆的学者在翻译外国刑法的该罪时,选择了各自所倾向的不同用语。本文为了论述方便,一律使用“盗窃”。同样,本文使用的“抢劫罪”也指“强盗罪”。但直接在条文中把秘密性规定为该罪要素的,似乎只有俄罗斯刑法。

1997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58条明文规定盗窃罪是“秘密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与此相对,第161条明文规定抢夺罪是“公开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②参见[俄]斯库拉托夫、别列捷夫主编:《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 (下卷),黄道秀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7页、第424页;《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赵路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9页、第103页。

德日刑法的盗窃罪没有规定秘密性要素,学界一致否认该罪存在秘密性要素。近现代日本刑法典有两部,即1880年公布(1882年施行)的所谓旧刑法典和1907年公布(1908年施行)的现行刑法典。旧刑法典第366条规定:“窃取他之所有物者,为窃盗。”第367条至377条分别涉及“水火震灾”“逾越损坏门户墙壁”“开锁入人邸宅仓库”“携带凶器,而入人住居之宅”“田野”“山林”“川泽池沼湖海”“牧场”等情况下的窃取,这些文字并没有说明或者显示窃取行为必须具有秘密性。日本著名刑法学家牧野英一在其1908年出版的《日本刑法通义》中,论述该罪时丝毫未提及秘密性。③参见[日]牧野英一:《日本刑法通义》,陈承泽译,李克非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8~299页、第214~218页。日本现行刑法典对于盗窃罪罪状的规定非常简洁,仅为第235条中的“窃取他人的财物的,是盗窃罪”。日本刑法教科书对这里“窃取”的学理解释,不仅没有强调必须具有秘密性,反而明确指出“窃取不要求是‘秘密窃取’。”④[日]大谷实:《刑法各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3页。“盗窃罪是转移罪,以转移占有为必要。”而所谓“转移占有的行为,不必是‘偷偷地’‘悄悄地’进行,即便是公然实施,也可包括在内。”⑤[日]山口厚:《刑法各论》(第2版),王

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25页。《德国刑法典》第242条规定的盗窃(窃盗)罪,亦未明确要求秘密性。虽然第243条列举的种种盗窃情形中,有的显现出秘密性,例如,“藏匿于”大楼、住宅、办公或商业场所或其它封闭场所而实施的盗窃,但也有非秘密性的情形,例如,“利用他人无助、不幸事件或公共危险时行窃”⑥参见《德国刑法典》,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4页。——假设他人受伤倒地,行为人在受伤者的注视下大摇大摆拣起其摔落的皮包扬长而去,显然也符合这一规定。这些情形属于“特别严重之盗窃”,不影响该罪成立,只影响量刑。德国刑事司法中,也有“在售货员的关注下将一包香烟塞入裤兜”的盗窃罪判例。⑦参见王钢:《德国判例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61页。

英美刑法的盗窃罪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盗窃罪(larceny)是普通法上的罪名,指“未经同意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没有被限定为只能是秘密实施。广义的盗窃罪(theft)包括狭义的盗窃罪、侵占罪(embezzlement)和诈骗罪(false pretenses),无论秘密还是公然,都明显没有且不可能成为三罪的共同特征。⑧参见[美]史蒂文·L·伊曼纽尔:《刑法》(影印本),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283~306页。鉴于英美刑法财产犯罪罪名分类的独特视角及其盗窃罪的“另类”设计,“秘密性”并不成其为盗窃罪的一个问题,故本文不予讨论。

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刑法在规定盗窃罪时,均未对罪行进行任何描述,学界对于秘密性是否为各自刑法典之盗窃罪的成立要素,均存在两种声音。传统通说坚持秘密性必要说。⑨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486~487页;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下编),中国法制出版社

论盗窃罪成立之秘密性要素

论盗窃罪成立之秘密性要素夏勇*【摘要】秘密性是否构成盗窃罪的成立要素?如何理解秘密性的含义?至今存在对立和分歧,影响着司法定罪的操作。盗窃罪成立的要素绝不单纯是该罪罪体的自我禀赋,其实更是由侵犯财产类罪之下众罪名的安排格局所决定的。取得型财产犯罪的不同结构,决定盗窃罪的成立是否要求具有秘密性。盗窃罪之秘密性的含义取决于它在犯罪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5ibwd5959l57eja0pqkz5136q5t3t4006w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