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物权法定原则 2.公示原则
二、简答题
1. 简述物权公示效力有哪几种立法例。 2. 物权公示的公信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3. 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有无债权法定原则?
4. 什么是物权变动与债权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试举例说明。
三、法条分析题
1.试分析我国《物权法》第6条,该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 付。”
2.试分析我国《物权法》第15条,该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 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 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四、案例分析题
甲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借款1200万元,后甲不能还款,银行拍卖房屋,甲要保 住房屋,故甲丙达成备忘录,约定让丙参与竞买,甲付钱,房屋产权归甲公司。 丙竞买成功,甲将房屋过户给了丙。 问: 1.该房屋的所有权归谁所有?
2.该备忘录的效力如何?
答案:
一、1、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
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之原则。 2、就是法律上要求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方式公开展现物权变动的事
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和公信力的原则。 二、1、(1)公示对抗主义
(2)公示要件主义 (3)折中主义
2、(1)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2)善意保护效力
3、(1)①物权的种类法定。物权的种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
得以协议的方式创设法律不认同的物权类型。 ②物权的内容法定。物权的内容由法律明定,当事人不
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 (2)没有债权法定原则。
4、(1)是指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作为两个法律
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应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2)举例:房屋买卖合同为例。买卖双方订立了合同,且符合
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等要件,其合同即为有效。但是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甚至房屋和价款也均已交付的,并不意味着房屋的所有权随即发生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应以物权法上的变更登记完成为要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只是意味着房屋的所有权尚未转移,出卖人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但是不能因此而认为买卖合同无效,出卖人不能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有权基于合同而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 三、1、本条规定了物权公示原则和因法律行为引发物权变动的方式。物权的变
动采取公示原则,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如下: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物权变动的公示产生公信力。我国采用债权形式主义。
3、该规定所体现的是物权变动与债权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物权的变动必须以动产的交付于不动产的登记为必要条件。不动产合同的生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认定,一般情况下,自合同成立之时生效,法律另有约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则依该规定或约定。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不同,未办理物权登记,虽不产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但不影响该合同的生效。办理了物权登记的,产生物权变动的后果。
四、1、因为该房屋被丙竞买成功,甲将房屋过户给丙,不动产的物权转变自登
记就转移了,甲与丙签订了过户登记手续,房屋的户主现在是丙,丙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2、该备忘录的效力有效。这个备忘录是甲丙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符
合主体合格等要件,这个是有效的。甲公司可以根据这个备忘录要求甲来承担违约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