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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款支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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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际货款的收付

一、名词解释题

1.票据

金融票据是国际上通行的结算和信贷工具,是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金融票据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以使用汇票为主。 2.汇票

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3.本票

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简言之,本票是出票人对受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4.支票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存款人对银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或命令。出票人在支票上签发一定的金额,要求受票的银行于见票时立即支付一定金额给特定人或持票人。

5.出票

指开出汇票的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与地点以及受款人等项目,经签字后交给收款人的行为。 6.提示

指持票人将汇票交给付款人要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包括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 7.承兑

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的行为。 8.背书

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即背书人的名字,并把汇 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9.拒付

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均称拒付,也称退票。

10.前手

对于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 11.后手

对于出让人来说,所有在他让与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 12.贴现

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一定贴现率计算的体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13.拒付证书

是由付款地的法定公证人或其他依法有权作出证书的机构如法院、银行、公会、邮局等,作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是持票人凭以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法律依据。 14.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如拒付的汇票已经承兑,出票人可凭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

15.汇付

汇付又称汇款,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国际贸易货款的

收付如采用汇付,一般是由买方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如收到单据或货物)与时间,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给卖方。

16.顺汇

指资金的流动方向与支付工具的方向相同。汇付采用顺汇方法。 17.逆汇

指资金的流转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托收方式收取货款采用逆汇方法。 18.信汇

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优点是费用较为低廉,但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

19.电汇

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优点是收款人可迅速收到汇款,但费用较高。

20.票汇

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21.托收

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债权凭证(汇票、本票、支票等)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22.付款交单

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

23.承兑交单

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24.信托收据

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委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或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银行。 25.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

出口人指示代收行进行借单,就是由出口人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借单,日后如进口人到期拒付的风险,应有出口人自己承担。 26.信用证

信用证是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27.有条件保函

在银行开具一般保函的情况下,只有当委托人违约,受益人才可凭保函向银行索偿,出具保函的银行,只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可见一般保函具有补充性和从属性两个特点。 28.见索即付保函

又称独立保函,是一种与基础合同相脱离的独立性担保文件,受益人的权利与保证人的义务,完全以保函所载内容为准,不受基础合同的约束,即使保函中包含有基础合同的援引,保证人也与该合同无关,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保证人就必须付款。 29.跟单信用证

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其中包括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证明货物已装运的运输单、商业发票、保险单以及商检证书、海关发票、产地证书、装箱单等。 30.光票信用证

指开证行仅凭受益人开具的汇票而无须附带单据付款地信用证,它主要被用于贸易总公司与各地分公司间的货款清偿和贸易从属费用与非贸易费用的结算。

31.不可撤销信用证

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的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32. 可撤销信用证

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33.不可转让信用证

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34.可转让信用证

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合用的信用证。 35.保兑信用证

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 36. 即期信用证

注明“即期付款兑现”的信用证。 37.远期信用证

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收到受益人交来的远期汇票后,并不立即付款,而是先行承兑,俟汇票到期再行付款的信用证。 38.假远期信用证

付款银行同意即期付款,贴现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39.循环信用证

即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40.对开信用证

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一般用于来料加工、补偿贸易或易货贸易。

41.对背信用证

或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得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 42.预支信用证

指允许受益人在货物出运前先凭光票向议付行预支部分货款的信用证。又称为“红条款”信用证。

43.付款信用证

凡指定某一银行付款的信用证,称为付款信用证。又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与延期付款信用证。

44.承兑信用证

指由某一指定银行承兑的信用证,当受益人向指定银行开具远期汇票并提示时,指定的银行即予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45.议付信用证

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议付行的信用证,即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 46.备用信用证

用于代申请人向受益人承担一定条件下付款、退款或赔款责任的银行担保书。在备用信用证项下,若开证申请人违约,则由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反之,若开证申请人按期履行了合同义务,受益人就无需要求开出备用信用证的银行支付任何款项,在此情况下,它就成为“备而不用”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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