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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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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

准则导言

1.本准则提交给各国政府,以期协助它们通过化学品国际贸易的资料交流来提高各国的化学品安全。这套准则是以有关的现行双边、区域和全球性文书及各国规章的共同因素和原则为根据,并借助于这些文书和规章的制订和执行经验编制出来。

2.本准则是一般性的,旨在通过科技、经济和法律资料的交流。以促进化学品的良好管理。准则中有涉及被禁的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特别条款。这方面需要在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参照它们保护人类健康及全球环境的共同责任,进行合作。为此目的,准则中凡提及一国政府或多国政府的规定,就涉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而言,亦均同样适用于这些组织。

3.本准则不妨碍关于化学品资料交流的现有的或未来的国家立法及双边、区域和多边文书内关于特定体制或程序的规定;事实上,制订本准则的目的,是要协助各国做出此种安排。 4.本准则不排除各国进行更广泛、更频繁的资料交流。或做出其他安排,包括被禁的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与输入国进行协商,以期在各种可用办法方面吸取经验。 5.本准则向进口国提供一种机制,使其给够将进口已经被禁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的决定正式记录并散发。准则指明了进口国和出口国以及出口工业部门的共同责任,以保证所做决定得以遵守。

6.本准则确认,提供技术和财政援助,在安全使用化学品方面加强决策能力和培训具有重要性。

7.本准则补充联合国及世界卫生组织制度的现有文书,亦补充粮农组织关于农药的销售和使用的国际行为守则,后者是国际间农药管理的主要指南。本准则应在不重复的情况下对各项现有文书内包括的不同种类化学品适用。

8.本准则虽然不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情况而制订,可是仍然不失为让它们在本国建立程序,有效使用化学品资料的一个构架。这套准则的执行。应可帮助它们避免因不明了化学品(特别是在其他国家被禁的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在使用上的危险而引起的严重的、代价极高的卫生和环境问题。 第一部分一般规定 1.定义

为本准则的目的:

(a)“化学品”是指化学物质,无论是物质本身,或是混合物或配制物的一部分,是制造的,或是从自然界取来的,还包括作为工业化学品和农药使用的物质。 (b)“禁止的化学品”是指由于卫生或环境的原因,政府采取最终管制行动完全禁止使用的化学品。 (c)“严格限制的化学品”是指由于卫生或环境的原因,政府采取最终管制行动在全国实际上完全禁止,但是仍然授权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化学品。 (d)“国际贸易”是指化学品的出口或进口。

(e)“出口”和“进口”是指在其意义范围内化学品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但不包括过境运输。

(f)“管理”是指一种化学品在最初生产或配制以后的搬动、供应、运输、贮存、处理、应用或其他使用。

(g)“事先知情的同意”(知情同意)是指这样的原则: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目的而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其国际运输不得在未经进口国指定的国家主管当局同意(若已有这类协定存在)或在违反其决定的情况下进行。

(h)“事先知情的同意程序”(知情同意程序)是指正式获得和散发进口国就是否接受被禁止或严格限制化学品进一步运输所做决定的程序。已为选定一些化学品来初步执行事先知情的同意程序建立起来具体程序;这些化学品包括先前被禁止和严格限制的化学品以及某些剧毒的农药配剂。附件二将对该程序予以说明。 2.一般原则 (a)出口和进口国均应进行化学品国际贸易方面的资料交换,以保护人类健康及环境,使免于可能的损害;

(b)关于涉及化学品的活动方面,各国应尽可能依照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的第二十一条原则行事;

(c)各国于采取化学品管制措施以保护人类及动植物或环境时,应保证为此目的适用的规章和标准,不在国际贸易方面制造不必要的障碍;

(d)各国应保证接得出口国依照本准则提供资料时,对有关化学品采取的政府控制措施或行动,不比对国所生产使用的同一化学品或从提供资料的国家以外另一国进口的同一化学品实施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

(e)拥有先进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国家应同需要改善其制度的国家分享经验; (f)进口国和出口国都应视情况按下列办法加强现有基础结构和体制;

(i)建立和加强立法制度,管制制度和其他机制,改善化学品的控制与管理,包括参照本准则和其他组织拟订的其他有关准则来制定法律或条例范本;

(ii)设立包括工业化学品和农药在内的毒性化学品全国登记中心;

(iii)编制和更新手册、名录和文件,更好地利用资料收集设施,在国家一级散发资料并传播给区域级的联机设施。 3.例外

本准则不应适用于下列化学品:

a.药品,包括麻醉药、药物及精神病药剂①; b.放射性物质;

c.为研究或分析进口且其数量不致影响环境或人类健康的化学品; d.作为私人或家庭用品进口且其数量就此用途衡量合理的化学品; e食物添加剂。

4.对其他文书的影响

(a)各国应就执行本准则采取必要措施。

(b)本准则的各项规定不影响各国加入的或可能加入的有关国际协定之下的义务。 5.体制安排

5.1环境署和粮农组织应建立一资料交换系统,保证进口国和出口国指定的国家当局有单一的联络点,就须遵照知情同意程序的化学品收取资料并就此有关决定发出通知;

5.2环境署和粮农组织应分担执行知情同意程序的业务责任,联合管理和执行共同的业务,包括选择应纳入知情同意程序的化学品,编制知情同意指导文件,建立资料分享机制和数据库;

5.3环境署应同粮农组织合作,审查知情同意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参与反应以及违反进口国决定的情况;

5.4为了国际通讯目的,每一国家应指定一个(或数个)国家主管当局,就资料交流并就进口列入知情同意程序的化学品作出决定等方面履行行政责任②。

5.5指定的国家当局应受权直接地或依照国家法律或条例的规定,同其他国家的指定国家当局和有关国际组织建立联系,交换资料,就列在知情同意程序的化学品做出决定并就决定发出通知;在其他国家或组织要求下,提出报告,也可以主动提出报告;

5.6各国应保证指定的国家当局具有充分的国家资源,来负起执行准则的责任;

5.7各国应尽快将其指定国家当局的名称、地址及其后的变动通知潜毒化学品国际登记中心(化学品登记中心);

5.8登记中心应维持、经常订正及分发各国指定当局的登记名册; 5.9登记中心还应:

a.协调各国指定当局网络;

b.就惯例与程序、以及为使本准则有效而可能需要的联合方案和措施。提出建议; c.与其他有关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维持联系;

d.根据各国指定当局的定期报告,不断审查本准则的执行情况;就本准则的有效性提出两年期报告,并提出改善建议。

第二部分关于被禁止的、严格限制的化学品的通知和资料以及知情同意程序执行办法 6.管制行动通知

a.采取管制行动、禁止或严格限制本准则定义下的某一种化学品的国家,应通知化学品登记中心,后者应根据本准则散发通知。

b.通知管制行为,是要使其他国家的主管当局有机会对有关化学品的危险性进行评估,并及时作出知情的决定,要考虑到当地的环境、公共卫生、经济和行政条件,以及现有的毒理学、安全和管制等方面的资料。 c.为此目的提供的资料至少包括: (1)化学品的化学识别/特性;

(2)所采取的管制行动及其理由的简单说明。如果管制行动只是禁止或限制某种使用方式,而允许其他用法,亦应说明;

(3)说明是否还有更多的资料,并说明如果需要更多的资料时应向出口国的什么机构索取。

d.发出通知的国家指定当局应在可行范围内提供替代措施资料,例如综合害虫管理程序、非化学品方法以及缓合影响的措施。 e.一旦采取管制行动。应尽快发出有关通知执行本准则之前已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其以往的管制行动清单,应提供给化学品登记中心,除非此前已提供资料,化学品登记中心并已将其分发各国家指定当局。 7.知情同意程序执行办法

7.1参加知情同意程序的决定知情同意程序是在资料交换和出口通知之外附加的一个程序,选择参加知情同意程序的国家有机会正式记录其未来进口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的决定。

a.一国得参加本准则下的资料交换程序而不参加知情同意程序。 b.希望所有出口国参加知情同意程序,尊重进口国的决定。

c.化学品登记中心应邀请各国参加关于进口方面的知情同意程序。各国的指定当局应予答复,表明其国家参加与否。如无答复,应于首次邀请后60天再发一函。如仍无答复,化学品登记中心应采取进一步行动以得到该国决定。如果在此之后,还没有答复,则应假定该国无意参加该程序。

d.一国得指定一主管机构同时处理工业化学品和农药事宜,或指定两个分别的主管机构。 e.一国得在任何时候选择参加不参加知情同意程序,并将决定通知化学品登记中心。 f.化学品登记中心在受到要求时应提供一份清单。说明哪些国家选择参加,哪些国家选择不参加,哪些国家没做答复。

7.2确定纳入知情同意程序的化学品

a.按照第9条的规定,化学品登记中心应将政府须作最终管制行动通知的。关于环境和

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

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换的伦敦准则准则导言1.本准则提交给各国政府,以期协助它们通过化学品国际贸易的资料交流来提高各国的化学品安全。这套准则是以有关的现行双边、区域和全球性文书及各国规章的共同因素和原则为根据,并借助于这些文书和规章的制订和执行经验编制出来。2.本准则是一般性的,旨在通过科技、经济和法律资料的交流。以促进化学品的良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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