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医院基建财务管理中的内容
基建财务在基建工程的立项、施工、竣工和决算等过程中负责财务核算工作,包含基建资金筹措与管理、成本核算、工程造价、收入核算和账务处理几个方面的内容,本文从提高医院资金使用效益的角度对这些方面进行具体设计,为医院基建财务管理提供一个清晰的思路和方法。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文件精神,为了在基建投资工作中更好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完善和加强基建投资工程中资金使用的计划性、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使其基建投资资金的使用尽量达到可控状态,必须将医院基建财务工作中的制度和流程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一、基建财务核算的职能
由于基建投资资金大、建设周期长,为了保证医院资金安全和满足基建工程项目核算的需要,医院财务部设立基建财务岗位,并安排专人负责基建财务工作,从组织结构上完善了基建会计核算和基建财务管理的工作。
按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我们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基建财务核算体系,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录和反映基建投资的过程和结果;并对工程投资成本正确的归集和分析,满足了基建财务管理、财务分析、统计报表的各种需求;进一步在基建投资过程中规范操作流程、严格执行批准权限的监督;为我院在基建投资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财经纪录、以及资金的安全、有效、合理使用提供了制度的保障。
二、基建资金支出的原则
(一)基建资金的使用原则
1.必须是批准立项的基建项目。凡医院新建、改扩建的基建项目,如需在基建账套中单独核算和支付工程款项,须有发改委、卫生部、教育部或相关的计划审批部门批准的立项批复文件。
2.严格执行年度资金计划。医院所有基本建设投资的款项支付均应具备年度资金投资需求计划,并按卫生部或医院每年下达的年度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各工程项目的年度基建投资资金支出。
(二)支付资金的依据及审批权限
1.凡纳入基建投资的项目,应该提供医院职能部门及卫生部、发改委批准的立项计划,才能办理基建资金的支付。
2.合同的签订及审批权限。按《经济合同法》规定,法人签定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如果医院职能机构决定委托分管院长签订合同,需出具由法人签字的《法人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财务付款的依据。招标后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基建合同由分管院长签订,三十万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长、院长签订(原则上应经过招标后再签订合同)。
3.合法有效且真实的支付凭据:(1)合法的经济合同;(2)政府强制性收取的与工程相关的费用(按国家政策收款单位需出具收费通知单);(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付款,由医院授权确定的医院基建部分管项目责任人员、工程监理人员及基建部责任人、审计处责任人审核后联签形成的付款凭证,同时应附上乙方单位出具的工程完成进度的工作量的记录、有涉及到材料设备合同款项的支付时,应由甲方责任人、监理责任人对购进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的验收、对设备安装调试等按合同要求签署意见;(4)有合法资质的中介出具的审计结算报告;(5)其他由分管院长、院长或医院职能机构决议审核签批的临时支出的经济文件。
4.涉及合同变更或超出预算投资增加支出的,必须按医院合同管
理的相关制度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合同文本文件。在支付超出投资的工程款时,必须出具由授权院长审签的增加投资的分析报告。
5.如果合同签订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在合同完成付款时由分管院长、院长审签后再支付(根据大额支出签批权限)。
6.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支付依据:(1)经社会审计并由指定的分管院长审签后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书》;(2)并依据《XX项目施工合同》、《XX项目施工补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办理财务竣工结算;(3)凡超预算支出的工程办理财务结算时,须有补充合同或变更合同文本文件;(4)需要办理竣工财务结算的项目,由财务部内审审核后,再由财务主管审签,最后送分管院长或主管院长审签、付出结算尾款。
三、基建财务管理内容
(一)合同款的资金支出
凡基建工程投资中需支付工程款的事项,都由基建主管部门提供付款的有效合同原件,按照合同进度提出付款申请,并出具合同要求的验收、调试等相关的原始附件(复印件也可),并由基建经办人员、基建部负责项目管理的责任人、基建部长、审计处长审签,最后交财
务主管签批后付款。
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每月根据施工单位编制的基建项目工作量完成情况报表,经现场监理人员、基建部负责项目管理的责任人以及基建部长,审计处长共同负责对上报的工程工作量完成进度、工程质量、以及实际完成工程金额等内容审核签字,并交财务主管审签后,交基建财务复核后按合同约定比率支付。严格控制付款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超进度的工程支出要出具增加投资的补充合同或分管院长、院长审签批后再予拨款。
2.其他合同款的支付:
(1)医院直接与施工总包单位或供货单位签订合同的付款
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付款,每次付款时按合同条款规定的进度、比例付款。申请付款时,由施工单位、基建部负责施工项目的责任人、监理人员、基建部负责人、审计处负责人等相关人员按合同要求在付款申请上按各自的职责分别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注明物资、设备的验收安装情况、工程的完成情况等,保证合同的履约执行。
(2)施工单位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