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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食用农产品(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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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食用农产品(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项目项目 序号 序号 内容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 食用农产品(食品)贮存提供者持有的营业执照合法有1 主体资格 1.1 效。 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如实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2 经营过程控制情况 2.1 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二款第(一)项。 品种、数量等信息。 1

建立并落实食用农产品进出货台帐制度,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主体资质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2.2 明、合格证明文件,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品名、产地、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的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款第(二)项。 食用农产品的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六个月2.3 以上。 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并2.4 保持清洁,防止污染。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保证食用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2.5 环境等特殊要求。 二款第(三)项。 2.6 不将食用农产品(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2.7 贮存肉类冻品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2

证明等证明文件。 二款第(四)项。 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查验并记录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2.8 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二款第(五)项。 2.9 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2.10 市场监管部门。 二款第(六)项。 注:食用农产品(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是指已取得营业执照,对外提供食用农产品(食品)冷藏、冷冻、常温等存储服务的各类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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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食用农产品(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食用农产品(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项目项目序号序号内容相关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食用农产品(食品)贮存提供者持有的营业执照合法有1主体资格1.1效。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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