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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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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

管理办法的公告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74号 【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2018.09.30 【实施日期】2018.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8年第74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6年6月2日发布的《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第94号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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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30日

附件:

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申请人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之间的沟通交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沟通交流,系指在药物研发过程中,经申请人提出,由药审中心项目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人员)与申请人指定的药品注册专员共同商议,并经药审中心适应症团队同意,就现行药物研发与评价指南不能涵盖的关键技术等问题所进行的沟通交流。

第三条 沟通交流的形式包括:面对面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书面回复。鼓励申请人与审评机构通过电话会议沟通。沟通交流的提出、商议、进行,以及相关会议的准备、召开、记录和纪要等均应遵守本办法。 2 / 4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沟通交流会议适用于创新药物、改良型新药、生物类似药、复杂仿

制药以及一致性评价品种等研发过程和注册申请中的沟通交流。

第五条 沟通交流是申请人与审评人员就技术问题互动的过程,双方在沟通交流过程中可就讨论问题充分阐述各自观点,最终形成的共识可作为研发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沟通交流会议类型

第六条 沟通交流会议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会议。

(一)Ⅰ类会议,系指为解决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安全性问题和突破性治疗药物研发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而召开的会议。

(二)Ⅱ类会议,系指为药物在研发关键阶段而召开的会议,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前会议。为解决首次递交临床试验申请前的重大技术问题,对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问题进行讨论:现有研究数据是否支持拟开展的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受试者风险是否可控等。对新机制新结构药物全球首次申报进行临床试验的,申请人应与审评机构进行沟通,明确申报技术要求。

2.新药Ⅱ期临床试验结束/Ⅲ期临床试验启动前会议。为解决Ⅱ期临床试验结束后和关键的Ⅲ期临床试验开展之前的重大技术问题,对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问题进行讨论:现有研究数据是否充分支持拟开展的Ⅲ期临床试验;对Ⅲ期临床试验方案等进行评估。 3.新药上市申请前会议。为探讨现有研究数据是否满足新药上市审查所需资料要求,对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问题进行讨论:现有研究数据是否支持新药上市申请审查所需资料要求。经讨论符合要求,或经补充完善后符合要求的,方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新药上市申请。 3 / 4

4.风险评估和控制会议。为评估和控制药品上市后风险,在批准新药上市前,对药品上

市后风险控制是否充分和可控进行讨论。

(三)Ⅲ类会议,系指除Ⅰ类和Ⅱ类会议之外的其他会议。

第七条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可根据拟开展研究或申报情形,对照上述三类会议的规定提出相应类别的沟通交流。

(一)拟增加新适应症的临床试验申请,申请人应结合新适应症特点,在已有数据基础上开展相应的研究,必要时可与药审中心沟通交流。

(二)临床急需或治疗罕见病的药物研发过程中的关键技术问题,申请人可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三)复杂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或再评价品种的重大研发问题(参比制剂的选择、生物等效性的评价标准等),申请人可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四)复杂或无明确指导原则的重要非临床研究(致癌性研究,扩展的发育毒性研究等)的设计方案,申请人可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五)审评过程中有技术分歧的,申请人可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六)对前沿技术领域药物研发过程中的沟通交流申请。药审中心需追踪前沿技术进展、制定相应研发技术指南的,应成立专门工作小组与申请人在研发和评价过程中保持沟通交流。

第三章 沟通交流会议的提出与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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