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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江苏煤矿瓦斯防治暂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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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煤矿瓦斯防治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推进我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预防和操纵各类瓦斯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不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治理规范》(AQ1029-2007)及《煤矿瓦斯抽采差不多指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各类煤矿。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煤矿必须加大瓦斯治理投入,设立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并明确吨煤提取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的数额,严格治理,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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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

第四条 煤矿要制定瓦斯治理规划或方案。瓦斯治理的规划或方案要贯穿于新井建设、水平延深、采区设计、生产预备到工作面移交的各个环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平延深和新采区设计要有包括瓦斯综合治理等内容的安全专篇,并报省煤炭治理部门、监察机构备案。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

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治理工程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留足预抽时刻,做到先抽后采(掘)。瓦斯抽采要纳入矿井生产接续打算,保证矿井“抽、掘、采”平衡。

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治理制度。

煤矿要建立健全以要紧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治理体系,依法健全安全治理机构,认真落实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责任制,强化对瓦斯抽采、瓦斯治理工作的领导。

煤矿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治理体系,完善责、权、利相统一的体制和机制,明确总工程师在技术决策中的职责地位,充分发挥技术治理体系的作用。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机构,每个专业机构必须配备许多于1名专业技术人员。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建立防突专业化施工队伍,突出煤层石门(井筒)揭煤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由防突专业队伍施工,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施工队伍必须相对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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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完善和落实瓦斯检查与治理制度。每一矿井必须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和一定数量的后备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制定瓦斯检查巡回路线,对煤矿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和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必须进行瓦斯巡回检查。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或假检,煤矿每月瓦斯检查的地点由煤矿总工程师签字确定,当检查地点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进行调整。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经矿技术负责人确定的检查地点都必须设有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牌板内容包括:地点名称、工作人数、检查时刻、检查次数、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人等。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

煤矿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瓦斯检查员发觉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停止作业。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瓦斯检查员有权禁止电钻打眼、禁止放炮;达到1.0%时,有权禁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次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有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巷道和瓦斯异常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 瓦斯检查日报及通风调度日报必须送矿行政要紧负责人、矿技术负责人批阅,一矿多井的生产井口还必须送井行政要紧负责人、井技术负责人批阅;对“一通三防”重大问题必须立即进行研究处理,并落实处理的单位、责任人、时刻要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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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位等事项。

第八条 加强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治理,工作面回风隅角应超前进行回料,不得滞后于采空区切顶线,切顶线后方顶板冒落不充分,易形成局部瓦斯积聚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回风隅角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并设置瓦斯监测探头。

第九条 新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补勘区域,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井田勘查报告要做到地质资料详细,煤层瓦斯含量、突出危险性相关参数真实可靠;矿井设计部门要严格执行瓦斯治理有关规定,在矿井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中对矿井、水平初次揭煤和生产过程中瓦斯防治提出措施和要求。

第十条 严格执行瓦斯超限确实是事故的规定。建立健全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实行分级追查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至1.0%的,由值班矿领导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处理;瓦斯浓度达到1.0%至1.5%及采掘工作面瓦斯长期处于临界状态的,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追查处理;瓦斯浓度达到1.5%以上的,由集团公司(矿务局或公司)组织追查处理。

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加强矿井瓦斯地质工作,及时探明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掌握煤体结构、瓦斯涌出量等情况。积极研究煤与瓦斯突出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科学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检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

第十二条 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50m时,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及突出危险性相关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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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放顶煤开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纳瓦斯排放巷不能有效解决巷道内瓦斯超限、治理上存在盲区的放顶煤工作面,必须停止开采。

第十四条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严峻的煤层,经专家论证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暂缓开采。

第十五条 认真做好“一通三防”基础工作。煤矿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各项安全治理制度,严格现场治理,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及考核评定工作。

第三章 先抽后采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一)一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 m/min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差不多指标》要求抽采条件的;

(三)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

瓦斯抽采指标及指标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差不多指标》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必须优先开采爱护层,凡符合《煤矿地质规程》开采条件的、经论证具有爱护效果的煤层必须作为爱护层开采;凡不具备开采爱护层的条件的,必须预抽煤层瓦斯,预抽效果要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差不多指标》要求,并经集团公司(矿务局或公司)组织认证后,方能够石门等方式进入煤层,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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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江苏煤矿瓦斯防治暂行规范

江苏煤矿瓦斯防治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推进我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预防和操纵各类瓦斯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不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国有煤矿瓦斯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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