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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经济法复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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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交付的本案项下的设备退还给外方。外方向中方支付 5 万美元以补偿贷款利息损失。

【问题】(1)为什么说中国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是提起索赔的重要证据? 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3. (2)检验证书有哪些种类和作用?

参考答案:(1)本案中,由中国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是中方提起索赔的重要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 11 条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

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如果没有上述检验证书,中方的索赔难度会大大加大。

(2)所谓检验证书,是指进口商品经验机构检验、鉴定后出具的证明文件。在交易中,经买卖双方同意,也可以交由出口商品的生产单位或进口商品的使用单位出具证明,该证明也起商品检验证书的作用。商检书的种类繁多,有品质检验证书、质量检验证书、数量检验证书和验残检验证书等,他们能起到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的作用。商检证书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证件之一,具有合法性、真实 性、公正性的特点,具有法律效力,在解决对外贸易纠纷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商品检验证书是世界上公认的重要单证,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当事人要求索赔、解决争议的重要凭证。

4. 陈某与 2004 年进入某工厂工作,2012 年,由于投资失败,该工厂惨遭倒闭,陈某被迫失业。失业后,陈某一直未找到合适的新工作而靠领取失业保险金生活(在工作期间。陈某在原单位交了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 6 年)。在失业第 12 个月时,陈某因盗窃邻居家财物而被判刑,收监执行 2 个月后,因 有立功表现而提前获释。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帮助下,陈某找到了一份短期工作,4 个月后因故再次失业。

【问题】(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陈某被裁员后可以实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有多长?具体依据是什么?

4. (2)陈某再次失业后,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什么?

参考答案:(1)陈某失业后可以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有 18 个月。根据我国 《失业保险条例》第 17 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 累计缴费时间满 1 年不足 5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12 个月;累计 缴费时间满 5 年不足 10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18 个月;累计缴 费时间 10 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24 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24 个月。”由于 陈某累计缴费时间已满 6 年,因此享有 18 个月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2)陈某再次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 17 条的规定,重新就业后再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陈某重新就业缴费的 时间只有 2 个月,没有达到 12 个月的要求,因此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 刘某是 Y 国有企业集团的审计员,2004 年 1 月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工作大检查中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查出了本单位的若干违法财务开支,致使其一把手和相关责任人员受到了应有的处罚。这些人怀恨在心,2005 年找理由将刘某调离了审计岗位,2007 年又找理由让其下岗,致使刘某家庭破裂,精神晃糊。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 Y 国有企业集团的一把手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问题】根据你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本案例处理的合法性。

5. 参考答案:“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 Y 国有企业集团的一把手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是正确的。《中华全国审计法》(根据 2006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自 200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 年 6 月 29 日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正,自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 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 20 世纪初期,德国为满足国家协调和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需求,颁布了一些对重要物资和产品价格实行国家统一管制的法律和法令,如《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和《战时经济复兴令》等。后来,为应对战后国内经济危机、负担巨额战争赔款和摆脱经济上的困境,解决垄断经济组织操纵市场所带来的经济社会问题,德国进一步加大对经济干 预。比如,1919 年 8 月生效的《魏玛宪法》规定,基于国家的需要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土地、矿藏及可利用的天然资源均处于国家监督之下,并对私有工业实行“社会化”,实行完全的国家所有制、公私合营的半国家所有制和国家指定须受国家监督的企业由资本家、工人和消费者代表组成的机构进行管理, 同时还佐以相关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干预市场运行,如《煤炭经济法》、《钾素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力法令》(《卡特尔令》)等。法学家敏锐地注意到了蕴藏于这些法律中的法律规范具有不同于以往法律规范的特质:国家有权对私人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干预、对经济运行要素进行国家协调,从而可以对垄断组织进行一定的限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取消或限制了契约自由原则和私权神圣原则。于是,他们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提出了经济法的新型法律类别。政府借助法学家的这些理论,又进行了更广泛的经济法立法。20 世纪 10-30 年代,德国战时经济法成为一种法律趋势,并向世界其它国家蔓延。政府家强制推行经济法的实施,在短时间里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绩效。鉴于实施的需要和实在的成就,德国首先建立了与已经存在的民商法和行政法有较大不同的新型法律部门——经济法部门。

【问题】(1)结合材料中所提到的资料,简述经济法在德国兴起的经济、社会和法律背景。

6. (2)结合材料中所提到的资料,简述法学研究对经济法在德国兴起的作用。

参考答案:(1)经济法在德国产生的经济背景是: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 德国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1913 年,德国的工业生产超过英、法,仅次于美 国,居世界第二位。资本高度集中,经济垄断组织大量产生。不到全国企业数

1%的大企业,拥有占全国 3/4 的汽力和电力。这说明垄断是德国经济结构的主要特征。

经济法在德国产生的社会背景是:在体现和维护“私权神圣”、“主体平 等”、“意思自治”理念的传统民商法体系下,大量垄断经济组织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便倚仗自身的经济优势,肆意操纵市场,攫取超额垄断利润,在平等的形式下强化了实质的不平等,并不断推动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形成,社会日渐动荡。希望国家通过对宏观经济要素的调控,解决周期性经济危机,促进和实现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协调发展,成为人们的迫切要求。

经济法在德国产生的法律背景是:传统民商法无法满足解决这类经济社会问题的法律需求,探索新的法律调控新的经济形势下的根本问题和德国政府和法律界的工作重心。对这类新型法律现象的极大关注和开创性的学术研究,构成了经济产生的学术背景。鲁姆夫(Runpf)、卡斯凯尔(Kaskel)、阿?努斯鲍姆 (Nussbaum)、杰?海德曼等的学术成果在立法中的有效运用,直接导致了经济法部门法律文件的出现。

(2)法学研究对经济法在德国兴起的作用是:对现实经济的零乱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化的梳理和本质性的揭示,从理论上解决了经济法的立法体例和技术问题,为经济法立法提供了理论指导;资深学者的学术成果在立法实践中的运 用,直接滋生了法律大厦中的新生幼苗,使世界性的新型法律部门首先在德国产生。

7.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股票于 1996 年上市,甲公司股本总额为 2 亿元人民币。1997 年年报披露,甲公司股票每股收益 0.46 元,实现盈利 9200 万元,1998 年年报披露,甲公司股票每股收益负 2.72 元,发生亏损

5.44 亿元;1999 年,甲公司股票每股收益实际为负 3.80 元,亏损额达 7.6 亿 元,甲公司为避免暂停交易的发生,公司财务人员编造虚假报告,年报显示每股收益 0.12 元,实现盈利 2400 万元。

【问题】(1)有权主体应对甲公司的股票交易做何处理?应由哪个有权主体办理?为什么?

(2) 甲公司负责人对造假行为负有什么责任?该如何处理?

(3) 甲公司的财务人员对造假行为负何责任?如何处理?

(4) 假设甲公司的全部股份均已上市流通,乙公司现持有甲公司股票 5000 万

股,欲收购甲公司,能否发出收购要约?应该怎样做?

(5) 如果乙公司于 1999 年 7 月 2 日发出收购要约,于同年 9 月 15 日将收购情

况报告证券交易所,其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对其收购的股票有何限制? 7. 参考答案:(1)有权主体应对甲公司的股票做出暂停交易的处理。具体由 证券交易所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司不按规定公开 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的,应暂停上市。办理股票暂停上市,是证券交易所的职责之一。

(2) 甲公司负责人应承担授意、指使、强令会计入员及其他人员伪造、编制会

计资料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降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3) 甲公司财务人员应承担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入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 乙公司尚不能发出收购要约。法律规定,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

的股份的 30%时,才具备发出收购要约的条件,所以乙公司应持有甲公司的6000 万股股票时,才可发出收购要约。在此之前,乙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在现有持股比例 25%的基础,每增加 5%,通过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报 告,及在指定报刊上公告的方式购进甲公司股票,直室达到上述条件时,依法向甲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5) 乙公司的做法不完全正确。法律规定收购要约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并不

得超过 60 日,假定按最长的期限 60 天计算,乙公司于 9 月 15 日的报告行为时间符合规定,但报告的机构不合规定。因为法律规定,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 15 日内将收购的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并予公告。乙公司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甲公司的股票。

8. 因为价格便宜,华某与某商家经协商买了一台作为展品的电脑。不久,这台电脑就出现了间歇性死机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华某要求商家对电脑进行修理,商家认为当初华某就知道是展品并已经拆卸过,因而质量不能保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能是拆卸不当造成的,因而拒绝对电脑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问题】商家的理由是否成立?如果成立,说明理由;如果不成立,商家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8. 参考答案:(1)商家的理由不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 修正) 第四条明确:“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 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 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华某作为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商家有义务保障其购买的电脑应当具有的质量和性能。虽然华某所购买的电脑因是展品而享受了价格优惠,然而该价格优惠是由于所购买的电脑非全新商品,而是拆卸过的,但这一优惠条件并不意味着作为经营者的商家可以免除其对所售电脑的质量担保义务。因此,商家也不能以“华某知道是展品并已经拆卸过,因而质量不能保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能是拆卸不当造成的”为由拒绝承担法律责任。

(2)商家应承担民事责任,即在华某的要求下,商场应对该电脑进行维修,若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应负责更换或退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 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9. 2006 年 4 月,市财税部门对 A 家具公司在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 A 公司 3 月份发生以下事项:(1)会计王某休产假,公司一时找不到合适人选,决定由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2)处理生产家具剩余的边角料,取得收入(含增值税)1,170 元,公司授意出纳员李某将该笔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3)账上记录 3 月份实现利润 4 万元,但实际利润是 2.5 万元;经查不属于差错,而是公司经理指示会计人员这样做的。

【问题】(1)A 公司让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A 公司对处理边角料的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A 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 公司 3 月份账上记录实现利润与实际盈利不符,根据《会计法》和《公司

法》的规定当属什么行为?应负何种法律责任?

9. 参考答案:(1)A 公司让出纳李某兼任王某的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 不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理由:我国《会计法》规定,出纳员不得兼任 收入、指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A 公司对处理边角料的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行登记保管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理由: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违反规定, 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立账册的,责令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A 公司的行为是编制虚假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 《会计法》和《公司法》的规定,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接责任人员,处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 2 万元以上至 20 万元以下罚款。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本案是公司经理指示会计人员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而会计人员也没有拒绝,因而公司经理与有关会计人员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重庆大学经济法复习题及答案

方交付的本案项下的设备退还给外方。外方向中方支付5万美元以补偿贷款利息损失。【问题】(1)为什么说中国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是提起索赔的重要证据?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3.(2)检验证书有哪些种类和作用?参考答案:(1)本案中,由中国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是中方提起索赔的重要证据。《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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