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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经济法复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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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③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④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8. 试简述我国消费者不得为了达到个人生活需要或获取赔偿等目的而“知假买假”或参与黑市交易的附随义务。

18. 参考答案:不得为了达到个人生活需要或获取赔偿等目的而“知假买假” 或参与黑市交易,是我国消费者的附随义务。理由是:

第一种,为了索赔。这种形式的“知假买假”行为在对于抑制伪劣假冒产品的危害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这种积极作用是以法律的漏洞为基础、以曲解法律的精神为代价。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这种行为无疑有巨大的潜在危害。

第二种,为了生活的需要而“知假买假”。假冒产品的买卖几乎存在于所有的消费市场。这些产品的出现不仅仅因为生产经营者有利可图,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消费者的需要,通常基于消费者对“假货”价格的认同。不同于前一种危害的潜在性,这种“知假买假”现象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十分直接,假冒产品的经济价值最终被社会所承认。消费者实际上成为了经营者非法经营的帮凶,不仅助长了非法经营者的气焰,而且也是对法律的嘲弄。如果仍将“知假买假”的行为主体简单地排除在“消费者”的定义之外,或者仅仅从经营者的角度来规范市场消费行为,其效果必然无法令人满意。而且,即使消费者“知假买假”行为被发现,也因为法律没有对其义务加以限定,而无法确定作为买方的交易行为者应当承担的责任。“知假买假”行为中反映出的个人私利同社会共同利益的矛盾正是法律应当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弥补漏洞的原因所 在。

19. 简述我国“滥用知识产权限制、排除竞争”法律制度的中“强制许可”。 19. 参考答案:为规制我国“滥用知识产权限制、排除竞争”,我国建立了 “强制许可制度”。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 施。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 论述我国反垄断执法相关制度。

20. 参考答案:我国反垄断执法主要有以下相关制度:

(1) 承诺制度。承诺制度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涉嫌垄断行为的经营者进行

调查时,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特定期间内将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 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暂时中止对其调查,并在特定期间经过后终止对其调查或基于特定事由恢复对其调查的制度。该制度在美国被称为同意判决制度,在欧盟被称为同意决定制度。承诺制度是现代竞争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不仅是发

现、惩处限制竞争行为的重要手段,还是预防限制竞争行为损害扩大的重要方式。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就是承诺制度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①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②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③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2) 宽恕制度。宽恕制度,亦称赦免制度或者宽大政策,是指经营者如果主动

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揭发其所参与的横向或者纵向价格协议,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过程中积极合作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它是由美国司法部于 1978 年最先创立,随后欧盟、日本、加拿大等国家或地区也纷纷建立此制度。我国《反垄断法》也引入了宽恕制度。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从我国有关宽恕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该制度仅仅适用于卡特尔(垄断协议),而不适用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非法的经营者集中。

(3)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

经济的发展,在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对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特定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内容的法律制度。适用除外制度是各国反垄断法共有的一项法律制度,但其立法形式并不完全相同。有的国家直接在反垄断法中作出规定,如德国;有的国家则单独制定单行豁免法律,如美国;还有的国家则采取二者混合模式,如日本。我国反垄断法采取了德国立法模式。如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 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4)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一国的反垄断法对国

外某些影响到国内利益的行为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制度。为了防止和制止境外发生的垄断行为对国内市场竞争产生不利的影响,我国《反垄断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作出了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七、分析题(本大题共 0 分,共 16 小题,每小题 0 分)

1. 某西方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西方公司”)拟向中国内地投资,并拟定了一 份投资计划。该计划要点如下:(1)在中国上海寻求一位中国合营者,共同投资举办一家生产电话交换系统设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 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拟定为 3000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1200 万美元。西方公司在合营企业中占 60%的股权,并依据合营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期缴纳出 资,且第一期出资不低于 105 万美元。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 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2)

在中国北京寻求一位中国合作者,共同成立一家生产净水设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 8 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 250 万美元,西方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70%,中方合作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30%。西方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 125 万美元出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 50 万美元作为其出资;

中方合作者可用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施出资 75 万美元。西方公司可与中 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之后的头 5 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 本;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 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 30%给予西方公司适当的补偿。

【问题】(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拟建立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 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利

润分配比例、约定,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以及合作期限届满后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1. 参考答案:(1)小问题:① 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投资总额在 1000 万美元以下至 3000 万(含 3000 万美元的),注册资本 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2/5,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达到其投资总额的 2/5。② 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 15%,按西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计 算,其第期出资应不低于 108 万美元。③ 拟设立的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没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2)小问题:① 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有不符合规定之处。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合作企业为其出资作担保,西方公司由合作企业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 50 万美元作为其出资,违反了有关规定。② 合作各方有关利润分配比例的约定符合有关规定。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③ 西方公司拟约定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当年成本不符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外国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这表明合作企业只能以其利润用于先行回收投资。因此,先行回收投资不能计入合作企业的成本。④ 西方公司拟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凡是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应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 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因此,四方公司拟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中国合作者应按固定资产残余价值 30%给予其补偿,不符合有关规定。

2. 甲乙两旅行社都是享有盛名的国家承办境外旅游客到国内观光的经济组织。2012 年,两旅行社均接待海外游客 20 万人次,经济效益不相上下。2013 年上半年,甲旅行社以高薪为条件,致使乙旅行社海外部 15 名工作人员全部辞职, 转入

甲旅行社工作。甲旅行社为此成立海外旅行二部,该 15 名原乙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在转入甲旅行社时将自己的业务资料、海外业务单位名单都带入甲旅行社。2013 年上半年,两旅行社的业务均发生很大的变化,甲旅行社的海外游客骤然上升,效益大增,而乙旅行社业务受到极大影响,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 失。

【问题】(1)甲旅行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是,应属哪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 (2)对甲旅行社是否应进行法律制裁?如何制裁?

参考答案:(1)甲旅行社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 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甲旅行社高薪聘请的乙旅行社 15 名工作人员,并其在乙旅行社的业务资料、海外业务单位名单都带入甲旅行社。其中,乙旅行社的业务资料、海外业务单位名单则是属于乙旅行社的商业秘密。雇员或职员的“跳槽”行为是企业的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主要渠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 密。甲旅行社利用高薪利诱乙旅行社职员泄露乙旅行社的经营信息,致使乙旅行社业务骤减,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甲旅行社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商业秘密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不可侵犯性,任何人均负有不可侵犯的义务,雇员也不例外。以上案例的雇员“跳槽”以及泄露商业秘密行为都有构成侵权,应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5 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 10 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2000 年 2 月,中国 A 市甲公司通过中国仪器进出口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订购一套电子仪器的合同,设备价款共计 30 万美元。2000 年 12 月,该套设备运抵 A 市。2001 年 6 月,甲公司通知外方可以安装,发货人便派 2 名工程师到 A 市,双方开始开箱验机安装,发现一件货物缺少,一件货物中规格与购货合同不符。同时,安装也出了问题,全套设备经安装调试不能正常工作。为 此,双方还签订了备忘录。甲公司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立即向商检局申报检验,一遍日后索赔。2001 年 9 月 1 日,B 省商检局接到甲公司的申请后,立即派员赴现场进行检验,发现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原因之一是干涉仪的动镜不会移动所导致,此外,主机及部分项目的型号和规格与合同不符,仪器性能不良。最后,B 省商检局出具了商检证书,中方据此向外提出了退货和索赔的请求。但最终双方协商未果。2002 年 3 月,甲公司通过中国仪器进口设备公司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2002 年 9 月,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

员会作出了裁决:外方将中方支付的合同货款 30 万美元退还给中方。中方将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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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③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④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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