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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经济法复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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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分为: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分为: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及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分为: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 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4)社会公共性说。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分为: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对外经济管理关系。(5)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分为:市场规制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宏观调控关系。(6)国家管理经济领域说。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分为: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7) 经济行政法论的观点。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分为:宏观调控法;市场管理 法;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法。从内部体系构建的角度来看,以上诸观点均较为成熟和稳定,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实生活的需要。当然也各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问题】请结合你所学的法律知识,阐释“当然也各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这句话。

14. 参考答案:主要有以下三点:

(1) 将“企业组织管理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企业(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是与自然人并列的市场主体,民法中对自然人的主体资格有具体规定(比如准治产人、禁治产人等),对法人等组织也有一般条款规定,这些都属主体构造法,只不过公司等企业组织是人为拟制的产物,远较自然人复杂,因此自然人只需几个条文即可规定,而企业却需要整部甚至多部法律进行专门规范而已,但这仍难逃主体构造法的范畴,应为民法之特别法。若逐条套用定义,是根本行不通的。

(2) 将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范围。这些法规范中除了经济法的同质内容外,还有许多与经济法异质的内 容,将其作为经济法的相关法研究是可取的,但将其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就将会犯简化主义和重复调整的错误。

将市场监管笼统归于宏观调控或微观规制领域。20 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至今仍令人触目惊心。对金融市场实施有效监管在许多国家都被当作首要经济课题予以研究解决。虽然市场监管本应分属于宏观和微观两个领域,是两者的结合,但鉴于现实课题的挑战,无论把它归属于宏观调控领域还是微观规制领域都不足于很好地表彰其独有的内在特性与极端重要性,故予以单列研究是一种趁势。

15. 2008 年 12 月 10 日债权人某银行分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雅光葡萄酒厂破产。经查:雅光葡萄酒厂仅有资产 73.7 万元,债务为 159.7 万元,亏损额达86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46.1%。法院立案,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并与2009 年 1 月 5 日在报上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规定 2 月 10 日召开第 1 次债权人会议。有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通过各种途径抢先清偿。例如从仓库提走产品抵债。2 月 10 日主持召开第 1 次债权人会议,确认:24 家债权人,各种债务累计 159.7 万元。银行的部分债务是有抵押权的。2 月 11 日法院裁定破产。所有财产集体拍卖,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管理人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最终,包括手续费以 59.7 万元成交。银行提出异议, 不同意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加入整体拍卖,要求优先受偿。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扣除破产费,按

原方案分配后,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问题】(1)作为债权人某银行分行申请破产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么?

(2) 如果是作为债务人雅光葡萄酒厂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材料包括什

么?

(3) 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有无不妥?

(4) 进入破产程序后,个别清偿是否有效?

(5) 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以上处理合法吗,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

15. 参考答案:(1)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因为我国新破产企业法第八条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 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 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2) 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

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我国新破产企业法第八条第二款特别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 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不妥。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同时该法第四十五条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规定如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而在该案例中,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的时间是 1 月 5 日,且人民法院并未明确规定债权申报期限,因此此处的债权申报期限应以最长的三个月计算,所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于 4 月 5 日后的 15 天内召开,2 月 10 日召开不妥。

(4) 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试行)第 12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新《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但新法并未对破产程序开始后个别清偿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可以旧法规定为准。

银行有部分抵押债权,有权优先受偿,理论上属于别除权。或把抵押财产单独拍卖优先尝受银行债务,如果拍卖会使整体财产价值减少,也可以整体拍卖,但是保证抵押债权优先充分受偿。

16. 根据甲地板公司的推荐,李女士购买了名为“巴西红檀”的木地板,随后由公司派人到李女士家中进行了铺装。时隔不久,李女士在媒体上看到,当前国内市场上根本没有“红檀”这种珍贵木材。于是李女士找到甲地板公司要求解释并赔偿其损失。该地板公司承认是以“巴西红檀”的名义将真实材质为 “子京木”的木地板售给了李女士,同时辩称,由于市场不规范,木地板没有

统一的名称,市场上都将“子京木”称为“红檀”,甲地板公司没有对李女士进行欺诈的故意。

【问题】(1)甲地板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2)李女士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16. 参考答案:(1)甲地板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68 条 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甲地板公司作为木地板的销售者,应当了解其所销售商品的具体情况,向消费者如实说明所售商品的品质,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地板公司在销售木地板时,明知该木地板的真实材质为“子京木”,仍然利用消费者对“红檀”鉴别能力的欠缺,故意以“巴西红檀”名义宣传自己的商品,使李女士误认为其购买的木地板材质是“巴西红檀”,木地板市场称谓混乱并不能成为甲地板公司合理的免责事 由。因而甲地板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欺诈。

(2)李女士可获得多支付价款退还(含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欺诈消费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 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因此,李女士可要求甲地板公司退还购买非“巴西红檀”木地板所多支付的款项;同时还可以要求甲地板公司赔偿购买“巴西红檀”木地板 3 倍价款的赔偿。

重庆大学经济法复习题及答案

说。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分为: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分为: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及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分为: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4)社会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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