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对《民法典》担保物权编与《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比较评析(上)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民法典》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编在《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实务趋势,作出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扩大了担保物权的范围和可通过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动产范围,并结合土地分权改革,明确了抵押财产的范围。同时,《民法典》对流押、流质条款的效力作出重大变更,不再禁止此类条款,并结合物权“公示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明确了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此外,《民法典》对于浮动抵押的规定作出重大变更,新增了中间价款超级优先权。担保物权制度贯穿社会经济交往,此次《民法典》重构担保物权编,有利于通过更为完善的担保物权规则,保障债权实现,并促进社会交易信用体系的建设。

一、民法典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一) 担保物权的范围

1. 理论解读

《民法典》第388条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分类,规定:“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意即将担保物权分为法定担保和意定担保。同时,《民法典》第388条对担保合同的性质和有效性作出明确:“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民法典》第388条规定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物权法》第172条,《民法典》第388条新增“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2020年5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发布的《民法典(草案)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对《民法典》第388条的解释中可见,除了《民法典》出台前传统意义上的典型担保(如抵押、质押)之外,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也被纳入了担保物权的范畴。

由此,《民法典》重构了担保物权的组成,按照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对所有具有担保功能的财产的交易形式作了统一的规范和引导。

2. 实务指引

(1) 融资租赁

租赁物的权属保护一直是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痛点。《民法典》正式实施后,融资租赁将作为一种新型担保物权的设定方式,对出租人、承租人、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按照《民法典》第386条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结合《民法典》第745条的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设定融资租赁后,出租人将取得优先受偿权,这种优先受偿权有以下新特点:一是对抗登记在后的其他所有担保物权,无论是典型担保(抵押、质押),还是新型担保物权(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等);二是基于“善意”[注1]对抗其他所有权。

(2) 所有权保留

对于所有权保留的规定,《民法典》在合同编中作出明确,其中第6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典型的所有权保留的例子如分期付款买车,当事人约定在支付所有价款前,汽车的所有权保留在出卖人的名下。

(二) 其他一般规定

[注2]

据了解,今年年底前最高院将整理所有司法解释,删除与《民法典》相悖的部分,保留与《民法典》相一致或者《民法典》未提及的部分。由于其后的法律法规将不会存在与《民法典》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因此,《民法典》中此类关于担保物权的位阶条款基本均被删除。

(三) 保留部分

二、民法典担保物权之抵押权 (一) 抵押财产范围

1. 可抵押的财产范围

对《民法典》担保物权编与《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比较评析(上)

《民法典》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编在《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实务趋势,作出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扩大了担保物权的范围和可通过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动产范围,并结合土地分权改革,明确了抵押财产的范围。同时,《民法典》对流押、流质条款的效力作出重大变更,不再禁止此类条款,并结合物权“公示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5hte357j5w7b3ef97wu606i7k4ff8500zfk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