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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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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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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杜绝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事故隐患的排查、评估、登记、治理、变更等管理过程。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管理职责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领导责任,负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逐步解决各类事故隐患。
公司各部门长负责本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分管区域等,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相关的工作记录,并定期向(专职安全管理部门)汇报。
公司(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公司各级、各项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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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事故隐患登记造册,并监督隐患治理的实施过程。
公司工会主席应参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相关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工会的重要工作项目之一。
公司安委会应定期组织全公司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检查公司各级、各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审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验收事故隐患治理的成果。
第六条 公司安委会、(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各部门应根据以下内容组织开展或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②设计规范、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 ③安全生产标准化;
④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⑤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失的情况。
第七条 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应覆盖所有生产经营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具体应包括以下四大类:
①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
②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作业行为,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③材料、设备设施在储存、运输、使用、回收等方面的状态; ④作业环境的影响、危险废物的处理。
第八条 隐患排查工作应按照“部门自查、(专职安全管理部门)检查、安委会监督”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级、各层人员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规定的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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