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义务,则承运人对货物的任何灭失和损害不负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则督促货方注意集装箱箱内货物的装载方式,在装箱时要充分了解货物的性质和对装载的要求,不要将集装箱当作保险箱,可以随意装载。
第二款是对第一款的补充,指出在交货时集装箱铅封完好是承运人已完好地履行了运输合同义务的充分证据,在此情况下承运人对在交付货物时的任何货物短少或灭失不负责任。因为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是由货方提供的已施封的集装箱,铅封完好自然意味着箱内货物未曾被动及。当然在铅封完好的情况下,如果货方能够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表明货物的灭失和损害是由于承运人不可免责的过失造成的,承运人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而铅封有损也不当然表明承运人要承担责任,索赔人还必须提出其他相关证据以证明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责任。
第三款强调了托运人在使用装箱前对箱体的状况有检查义务,这是与第一、第二款的规定相对应的,依据禁止翻供原则除非货方就箱况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并有相应记录,否则货方使用承运人提供的空箱的行为就是对集装箱箱况良好(适用性及无有瑕疵)的初步证据。
11. MERCHANT\\'S DESCRIPTION 货方的描述
(1)货方对其所装或货方代表所装的已铅封集装箱中的货物的描述,对承运人不具有约束力,而且货方在本提单正面所申报的情况,是由货方全然为其本身包括但不限于其货运代理使用的目的而提供的资料。货方认识到,承运人未对铅封集装箱的内装货物、重量或尺码进行核对,因而承运人不提供关于已铅封集装箱、货车、条板箱或货箱的情况,亦不提供其重量或尺码,且不提供其内装货物的价值、数量、品质、货名、条件、唛头或号码。承运人关于上述描述或具体资料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有信用证及(或)进口许可证及(或)销售合同、发票及(或)订单号码以及承运人不是其当事一方的任何合同的详细资料在提单正面载明,这种资料的出现乃是全然应货方要求为货方的方便而列出。货方同意,上述资料不得视为对价值的申报,因而对承运人在本提单项下的责任绝不发生影响。货方承认,除根据本提单第7款外,货物的价值不为承运人所知。
本条是对提单正面关于货物状况的记载事项效力的说明。
第一款强调在整箱货运输中由货方(包括货运代理)装箱情况下承运人不受提单正面记载的货方申报的货物状况的约束。这种规定是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在当今大规模的集装箱班轮运输中,在船舶靠港的很短的时间内要完成成千上百个集装箱的装卸作业,承运人虽然依据法律法规可以有开箱检查货物的权利,但由于时间、成本和港口设备状况等种种条件的限制,承运人根本无法对由货方装箱的集装箱进行逐一检查,也就无从核实货方申报货物的真实情况。同时这种规定也是符合公平的法律基本原理的,货物的装箱完全是由货方控制的,而由于贸易、海关手续方面的需要又必须在提单正面记载货物包括数量、品质、货名、唛头等的具体内容,如果这种记载对承运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这就意味着承运人对自己没有查实过的货物进行确认,这对承运人来说是殊为不平的。具体来讲如果没有这一条,承运人就十分可能成为海运欺诈的对象,比如申报货名是机械设备,而实际上是废铜烂铁,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他对于在目的港善意的收货人或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承运人被卷入类似的海运欺诈的案例已经有相当数量了。货方如果要证明由货方装箱的货物的情况,他可以通过第三方的证明材料来举证,比如双方认可的装前检验、商检报告等等。 第二款是针对货方在贸易中特殊需要而制定的,有些买卖合同,信用证等贸易文件需要在提单中显示某些贸易资料,为了满足客户的需要,承运人可以在提单中列出相关内容,但正如本款规定的,此类内容仅仅是为货方的方便,与本提单证明或构成的运输合同是无关的,对承运人也是没有约束力的。另外为与本提单条款第七条关于货物申报价值的规定相对应的,再次强调除了承运人收取货方申报货物价值的附加费(Value Declaration Charge)并认可货方在提单正面记载的货物申报价值外,承运人对货物价值是不知晓的。 12. MERCHANT\\'S RESPONSIBILITY 货方责任 (1)本提单第1款定义中作为货方列举的各方,应就其根据本提单所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之认真履行而对承运人负连带责任。
(2)货方向承运人保证,在本提单正面填列的关于货物的资料,在收到本提单时已经核对,而且此项资料以及由货方或货方代表提供的任何资料均属恰当并正确。货方还保证,货物乃是合法货物而非禁运品。
(3)货方应就因违反本提单第12(2)款或承运人对之不负责任的与货物有关的任何原因而引起或造成的一切责任、费用、灭失、损害、罚款、处罚、开支或其他属于钱财性质的制裁,给予承运人以赔偿。
(4)货方应遵守所有海关、港口及其他当局的规章或要求,并应承担并支付由于未能遵守此项规定或要求或由于不合法、不正确或不适当的货物唛头、编号或地址而发生或遭受的所有捐、税、罚款、输入税、费用或损失(包括退运货物的全部退运运费,或续运货物之自提单所载卸货港或交货地点运往改正后的卸港或改正后的交货地点的全额运费),并应就此而给予承运人赔偿。
本条规定了货方托运货物时应承担的义务。货方在安排运输合同的同时往往还符合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港口等多方当局的要求,本条明确规定这些完全是货方自身的义务。同时还规定,包括收货人和发货人在内的各有关货方都必须承担向承运人提供合法货物及正确货物信息的义务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承运人有权向任一货方提起追偿之诉,该货方应先行赔偿承运人。本条规定对集装箱运输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通常看不到实际货物而只是装好货物的集装箱,他对货物的了解完全取决于货方的描述,因此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考虑,承运人因此特别规定所有货物信息由货方提供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责任。为了强调此种规定的重要性,承运人在正面条款中再次作出声明,例如 “不知条款”规定货物所有情况由货方提供,承运人没有合理的途径进行检查。此外,因为打印条款效力高于印刷条款效力,因此承运人还要求其代理在缮制提单时打印上“shipper’s load, count and seal” 即 “托运人装箱、计数和签封”而提高这种不知条款的效力。
13. FREIGHT AND CHARGES 运费及费用
(1)所有运费都应在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即视为已经全额、最终并已无条件地赚得,并应在任何情况下均须支付,且不予退还。
(2)所有运费及费用均应在交付货物前支付,而不得作任何冲抵、反索赔、扣减或延缓执行。
(3)货方须注意所用运价本中或另行议定的关于用以支付运费的货币、兑换率、贬值率以及关于运费的其他临时性的规定。
(4)如果由货方或货方代表向承运人提供的货方在提单或任何文件或证件中对货物的描述被证明在任何方面不准确、不正确或引起误解,货方应就承运人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5)向货运代理人或经纪人或任何除了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以外的人支付的运费及费用,不得被认为系向承运人支付,而应是在货方独自承担风险之下支付。
(6)本提单第1条定义中作为货方列举的各方,应就向承运人支付全部运费、滞期费、共同海损摊款及费用、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在催收积欠承运人的费用中发生的合理的律师费,而连带负责,否则应被视为货方在支付运费及费用中违约。
本条规定了货方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和费用的义务,这包涵以下几层含义: 1.按照普通法(COMMEN LAW)的原则,运费应当是在货物交付时支付的,但船货双方可以明示约定而改变这种规定,本条作为船货双方的约定正是起到了这种作用。本条规定货方有提前支付运费(PAYMENT IN ADVANCE)的义务,也就是说运费在承运人接受货物时已经全额无无条件赚得,货方应按约定提前支付运费,而且这种义务是没有附带条件的。
2.运费不得扣减,就本提单项下货物运输的运费不受货方与承运人在其他方面发生的债务的影响,这一点与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因为海上运输特殊的风险,支付运费作为货方最主要的义务应当被强化,这也就是国际上通行的“运费不可动摇”原则。如果货方不履行该义务,承运人可以行使留置货物的权利。
3.运费只有付至承运人及其授权代理人(船代)处才被认为向承运人支付了运费,货方将费用付至其他人处需要自担风险。
4.发货人、托运人、收货人、受货人、货主、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或受背书人,或与货物或本提单具有现时或未来利益关系的任何人,或被授权代表前述任何一方行事的任何人根据本款均作为货方,对运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承运人在没有收到运费时可以向他们追索。 14. INSPECTION OF THE GOODS 检验货物
承运人及(或)承运人已就运输一事与其订立分立契约的人或由承运人授权的人,有权但无义务在任何时间开启任何集装箱并检验货物。如果根据任一地点的当局命令,须对某一集装箱或包装进行开启,加以检验,承运人对因如此开箱、开包、检验及重新打包而引起的灭失或损害概不负责。承运人有权自货主处收回此项开箱、开包、检验及重新打包费用。
本条对打开集装箱检验货物时的事项作了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开箱验货是承运人的权利而非承运人的义务,即承运人有权利而不负有义务为了船货双方共同利益在必要的时候开箱验货。而且海关等有关当局往往也会要求开箱查验,对此承运人是无法控制的,对因开箱、开包、检验及重新打包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害也是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
15. CARRIAGE AFFECTED BY CONDITION OF THE GOODS 运输因货物条件受到影响
如果不论何时发现,货物不能被安全而妥善地进行运输或继续运输,或承运人若不就货物或集装箱支付额外费用或采取措施,便无法将货物安全而妥善地进行运输或继续运输,则承运人可在其完全自行决定而认为最为妥善的条件之下,不对货方进行通知(但仅系作为其代理人除外)而采取任何措施并(或)支付额外费用,将货物进行运输或继续其运输,并(或)将货物加以处置,以及(或)放弃该项运输并(或)将货物在任何地点存放岸上或船上,加以遮蔽或置于露天之下。此项放弃、存放或放置货物应视为根据本提单所进行的交付货物。货方应赔偿承运人就此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本条是针对遇有紧急突发事件时赋予承运人进行处置货物的权利。由于受到自然条件、运输条件、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运输过程中往往会发现货物不适于继续运输。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为妥善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是为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有权利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例如冷藏箱发现异常,承运人为保证货物质量不受影响而将冷藏货搬移到冷库,这就起到了保护货方利益的作用。为了维护货方利益而产生的费用当然应当由货方负责。 16. LIENS 留置权
承运人可因运费、亏舱费、滞期费、滞留以及承运人对有缺陷货物重新绑扎、重新包装、重加唛头、熏蒸或进行所需的处置而产生的任何费用,为不论何人应付的共同海损摊款,承运人为货物所支付或预付的罚款、捐税、通行费、陆上运费或佣金,为根据本提单而应付与承运人的任何款项,包括救助费用,以及由于政府当局或声称对货物具有利益关系的人因扣留货物或针对货物提起其他法律诉讼而发生的法律费用,而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任何文件拥有留置权。承运人的留置权应存在至卸货或交货之时,而且承运人有权自行决定通过公开拍卖或私人出售而行使此项留置权。如果出售价款不敷抵付所欠数额,包括已发生的费用,承运人有权自货方收回差额。如此项价款多于欠款数额,则应将余额退还货方。
本条规定了承运人可以留置货物的各种情况以及行使留置权的方法。承接本提单条款第13条的相关规定,本条对承运人可以留置的项目作了具体地规定,列举出了比较详细的各种款项和费用,这些费用在实际运输过程中都是可
能发生的并且与运输合同都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在进行留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承运人占有货物,即货物处于承运人的实际控制和管理之下;第二、只能就因与本提单构成或证明的运输合同产生的费用;第三、所要留置货物的所有权属于付费义务人;第四、费用已到履行期限。只有在具备上述条件时,才能对货物进行留置。所以在进行留置货物时,一定要谨慎行事以避免处于被动不利的地位。 17. DECK CARGO, ANIMALS AND PLANTS 舱面货、牲畜及植物
在本提单正面注明为约定装于舱面上且已照装的货物(装入集装箱的货物除外),以及所有活牲畜包括鱼及鸟类或植物,应一概由货方承担风险而进行运输,而承运人对在海上运输中发生的不论是否由于承运人的疏忽而引起的无论任何性质的灭失或损害概不负责。承运人应负责证明,他已履行货方关于运输活牲畜的特殊要求,而且在海上运输的环境下,
所发生的灭失或损害乃是由于海上运输所固有的风险所致。货方应就承运人因涉及运输此项活牲畜或植物而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发生的全部或任何额外费用,给予承运人以赔偿。
本条对舱面货、牲畜及植物的风险责任作了规定。由于舱面货、活动物、植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着很高的风险,传统的海运法规都是将这两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而留给船货双方自行达成协议。海商法对活动物、植物的规定是因其固有风险造成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加重了承运人的证明货损是由货物固有原因造成的举证责任。本条的规定正是以此为依据而制定的。对于舱面货来讲,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拥有选择权是得到国际上商贸界承认的,海商法对此也是基本上认可的。本条所指的舱面货主要是针对传统意义上的舱面货,当提单正面显示是舱面货时,由于海运过程中的承运人有着众多不可控制的因素,所以本条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规定承运人对舱面货的风险不应负责。
18. METHODS AND ROUTES OF CARRIAGE 运输方式及路线
The Carrier may at any time during the carriage: 承运人可在运输中的任何时间:
(1) use any means of transport or storage whatsoever; 使用任何运输方式或储存方式; (2)将货物自一种运输工具转至另一种运输工具,包括转船或以不同于提单正面所载船名的另一艘船舶或以任何其他运输方式运输。
凡根据本条款而作出的不论何事或产生的任何延误,都应视为在该项运输之内,而非绕航。
本条是通常所说的转船条款。在当今世界上的大规模的集装箱班轮运输中,出于规模经济的考虑,通过支线船开展营运已经日益普遍,并且支线船的规模越来越大。这就意味安排货物转船在实践中是不可避免的,除非承运人的明示确认是直达航班,否则货物的运输往往会要经过转船。基于这种需要,所以本条规定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使用任何方式安排转船。而且海商法对于转船未作出具体规定,给予了船货双方就此约定的自由,本条正是出于这种目的而制定的。当然,承运人在设计航线或是改变原来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时都是会以船货双方共同利益为出发点,谨慎小心地作出适当合理的决定。
19. MATTERS AFFECTING PERFORMANCE 影响履约的事项
如在任何时间,运输一事受到或按船长判断容易受到除了属于货物的不能被安全地或妥当地运输或继续运输的情况外的任何障碍、风险、延误、困难或不利条件的影响,而且不论系如何产生(即使引起上述各项的客观环境在本契约订立时或货物被接受以备装运时已经存在),承运人(无论运输是否已开始)均可不经事先通知货方而完全自行决定:
(1)将货物经本提单所列以外的或为将货物托运至卸货港或交货地的通常运输路线以外的航线运往约订的卸货港或交货地,二者之中以能适用者为准。如果承运人选定采用本项规定,则虽有本提单第18款所载条文,承运人仍有权收取其所决定的额外运费,或者
(2)中断货物运输并将其按本提单条款存于岸上或船上,并设法将其尽快发送,但承运人对最大的中断时间的问题不作交代。如果承运人选定采用本项规定,则承运人有权收取其所决定的额外费用,或者
(3)放弃货物的运输并将货物置于承运人视为安全而方便的任何港口或地点由货方处置。至此,承运人关于此项货物的责任即告全部终止。虽然如此,承运人仍然有权收取其所收到的用以运输的货物的全额运费,而货方则应支付将货物运至上述港口或地点以及在该处交付及存储的额外费用。
如果承运人决定采用第19(1)款所述替代航线,或按第19(2)款所述中断航行,此事并不影响其在以后放弃航次之权利。
本条主要是针对在运输开始前或运输过程中发生了突发事项或者出现客观环境的变化使得货物的安全运输受阻或使得船长或者船东判断该突发事项或者客观环境的变化容易使得货物的安全运输受阻的情况而制定的。这里所指的突发事项或者客观环境的变化不包括其他条款中规定的由于货物本身的原因影响安全运输的情况。本条赋予承运人在海上运输中出现上述情况时,在不事先通知货方情况下,完全有自行决定宣布航次受阻并采取以下相应措施的权利:
(1)安排替代航线:将货物经本提单所列以外的、或为将货物托运至卸货港或交货地的通常运输路线以外的航线运往约定的卸货港或交货地,二者之中以能适用者为准。如果承运人决定采用本项规定,则虽有本提单第18款所规定的条文,承运人仍有权收取因其所决定而产生的额外运费。
(2)中断本航次,并采取其他方式转运:中断货物运输并将其按本提单条款堆存于岸上或船上的合适场所,并设法将其尽快发送,但承运人不对最长的中断时间作任何保证。如果承运人决定采用本项规定,则承运人有权收取因其决定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3)放弃本航次:放弃货物的运输,将货物置于承运人视为安全而方便的任何港口或地点,由货方处置。至此,承运人关于此项货物的责任即告全部终止。虽然如此,承运人仍然有权收取其所收受用以运输的货物的全额运费,而货方则应支付将货物运至上述港口或地点以及在该处交付及存储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即使引起条款中所述各项的客观环境在本契约订立时或货物被接受以备装运之时已经存在,也不影响承运人的以上权利。当然根据承运人采取的不同选择,他可以向货方收取的费用也是不一样的。 即使承运人决定安排替代航线或者中断航次,在此之后仍可以决定放弃航次。 20. DANGEROUS GOODS 危险货物
运输危险货物时,货方应按运输此种货物所应遵守的规定,将其妥为包装,清晰标注,加附货签,并将其正确品名、性质以及所应采取的预防措施以书面通知承运人。如货方未能通知或通知有误,则承运人可在客观环境有此需要时将该项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而不予赔偿。货方应就装运此项货物所造成的任何灭失、损害或费用对承运人承担责任。
尽管承运人知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承运人仍可在该危险货物对船舶、船员及船上其他人员或其他 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其卸下、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予赔偿。但本款所述不得影响对共同海损的分摊。 本条对运输危险货物进行了规定。其内容是完全按照海商法68条的规定而制定的。
第一款强调了货方的告知义务,即托运人除应按照装运此种危险品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将货物妥善包装、清晰标注、加附货签之外还应将其正确品名、性状以及所应采取的预防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在实践中承运人无法也不可能了解他所承运的各种货物的特性以及所采取的预防措施,根据我国海商法,在运输危险品时托运人的告知义务是绝对的,否则托运人就要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即承运人可将该货卸岸、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予任何赔偿,而且货方还应就装运此种货物而造成的任何灭失、损害或费用对承运人承担责任。本条同时还规定了承运人在已知悉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情况下,如该货对船舶、船员及船上其他人或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承运人仍有权利以任何方式将货物卸下、销毁或使之无害,由此产生的损失,除共同海损外,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1. SPECIAL, REFRIGERATED OR HEATED CONTAINERS 特殊、冷藏或加热集装箱
(1)除非货方同承运人在货物装运之前达成书面协议,需要特殊通风冷藏或加热集装箱运输货物,而且此项特殊协议已在提单正面注明,并且货方已事先正确地向承运人提出关于货物性质以及所需保持的特定温度及(或)所需尽到的特殊注意的妥善书面通知,而且货方已按承运人运价本规定或按商定办法支付额外运费,此项货物便应以普通的不通风集装箱装运。
(2)如系由货方或货方代表装箱的冷藏集装箱,则货方保证已由其将恒温、通风或其他控制装置正确设定,而且在装箱前已将货物的温度以及集装箱的温度调至所需程度,并且在承运人接受货物之前已将货物在集装箱内积载妥善。如果这些要求未能完全做到,承运人对无论如何发生的货物的任何灭失或损害便不负责。
(3)货方在承运人的集装箱在货方或代表货方行事之任何人看管之时,应对集装箱的操作及维护一事负责。
(4)如已将建议的温度在提单正面注明,货方便应按此项注明的温度增加或减少2摄氏度的标准,向承运人交货,承运人则应克尽职责,在货物在其实际看管之时保持该项温度,并可增减2摄氏度。
(5)承运人并不保证在运输全程集装箱已妥为通风、制冷或加热。承运人对因集装箱、船舶、运输工具及任何其他设备的制冷装置、机器、绝缘及(或)任何或其他设备的潜在缺陷、全部或部分失灵或发生故障或停止运转而造成货物的任何灭失或损害,亦不负责。但承运人应在进行运输之前或运输开始当时克尽职责,将冷藏集装箱保持在有效状态。
(6)如属货方自己的集装箱,则应由货方提供紧急用具箱及操作手册。
本条款是针对货方需要使用特殊、冷藏或加热集装箱来运输需要特别照料的货物而规定的。
第一款是这种特殊运输要求货方满足的先决条件。货方要使用特殊通风、冷藏或加热集装箱运输货物必须同承运人在货物装运之前达成书面协议,而且此项特殊协议已在提单正面注明(通常在提单正面显示使用特殊集装箱的类型,比如REEFER或者RF代表冷藏箱)并且货方已事先正确地向承运人提出关于货物性质以及所需保持的特定温度及(或)所需尽到的特殊注意的妥善书面通知,按承运人运价本规定或按商定办法支付额外运费。如果没有满足以上条件,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便以普通的不通风集装箱装运来处理。
第二款是规定了当由货方或货方代表进行冷藏箱装箱时,货方的承诺以及违反其承诺的相应后果。承运人在本款中要求货方所做的保证是安全运输货物的需要。需要温控的货物如果在运输开始或者载货集装箱在陆上段的运输没有正确设置温度、通风或其他装置,或者在装箱前没有将货物的温度以及集装箱的温度调至所需程度,以及在承运人接收货物时没有正确作好货物的箱内积载等等,都会严重影响货物的安全运输,而这些均不在承运人控制范围,承运人只有通过提单条款中对货方的约束才能保证这些决定货物安全运输的先决条件得到满足。冷箱运输是非常复杂的过程,包括设定温度、通风、化霜等诸多方面,对于承运人和货方的要求都很高,尤其是运输温度在0 ℃以上的保鲜货的运输对于通风和预冷的要求,如果这些要求未能完全做到,承运人对无论如何发生的货物的任何灭失或损害便不负责。
第三款对在提单正面显示的运输温度做了规定,给予船货双方在设定温度上允许有正负2摄氏度的浮动空间,这还是因为冷箱有着许多不可控制的因素,不可能作到完全精确的温度设置。所以这种规定对于船货双方来讲都是公平合理的。
第四款则是承运人根据海商法和海牙规则的关于承运人对于潜在缺陷的免责的有关规定对于冷箱运输的具体解释。潜在缺陷是指谨慎勤勉的承运人通过采取合理适当的措施仍不能发现的设备缺陷,依照海商法的规定,本款规定了
在冷箱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潜在缺陷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负责任。同时还应指出承运人享受该免责事项的前提是在进行运输之前或运输开始当时应当克尽职责,将冷藏集装箱保持在有效状态。
第五款则是为了保证安全运输货方自己的集装箱(SOC箱)而对货方的要求。因为货方对属于自己的财产的各种性能及特殊要求是比承运人更加了解的,所以由货方提供紧急用具箱及操作手册对维修冷箱完全是必要的。 22. NOTIFICATION AND DELIVERY 通知及交付
(1)本提单所载关于应将货物到达一事通知有关方的叙述,完全是为使承运人了解情况,若未能发出此项通知时,并不得引起承运人承担任何责任或解除货方根据本提单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2)货方应在承运人所用运价本中规定的时间之内或按承运人要求提货。
(3)如果货方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取货物,或者只要承运人认为该货可能腐坏、变质、无价值可言,或在将其存储或做其他处置时其所需费用将超出该货价值,承运人便可自行决定,在不影响承运人对货方的权利,不予通知而且在不对承运人加诸任何责任的情况下,将箱中货物取出、出售、销毁或加以处置,而由货方承担全部风险及费用,并将货物价款用于扣减货方结欠承运人的款项。上述开箱出货应当构成根据本提单所进行的正式交货,至此,承运人就货物而言的一切责任均告终止。
(4)承运人被责成将其所运货物交由卸货港或交货地的港口、海关或其他当局看管,该货即由其交与货主,而无需按当地法律、规章及(或)惯例要求由货主出示本提单,这种移交货便应构成根据本提单向货方正式交货。至此,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即完全终止。
(5)尽管已将货物即可提取一事通知货方,但货方却拒不按本款要求提货时,这便构成货方就承运人而言关于货物或运输一事的一切权利要求事项的无可改变的放弃。货方应就承运人因此项拒绝而遭受的任何灭失、损害、费用及责任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将货物运回原起运地。
本条对承运人通知提货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说明并规定了货方的按时提货的义务及责任。
第一款明确表示了承运人的通知提货的法律性质,强调承运人并没有通知货方提货的义务,这是法律许可的作法,也是国际贸易的客观条件所限定的。在国际贸易中,通过提单背书流转,一票货物经常会被多次易手,承运人是无从确定真正的收货人的,承运人只是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的持有人。进一步讲,提单正面的通知方实际上仅仅是一个陈述栏目,而且通知方往往并不是真正的收货人,这个栏目的设置及承运人通知通知方都只是从客户服务的角度提供的方便,绝不意味着承运人负有通知提货的义务。
第二、三款规定了货方提货的义务,以及货方在违反其提货义务时可能面临的后果和应承当的责任。在海运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无人提货的事件,有的是贸易双方发生纠纷影响了提货,有的是市场变化影响其提货,有的是与当地海关串通企图以没收、拍卖的方式取得货物,有的甚至蓄意将承运人的集装箱作为垃圾箱。我国的合同法、海商法及世界各国的法律都针对这种对承运人不公平的情况作出了规定,本条以此为依据规定了承运人可以对无人提取的货物采取卸下、出售、销毁等适当合理措施处理,同时规定承运人有向货方追偿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费用的权利。 第四款的规定是针对某些国家(主要是南美一些国家)由海关而不是承运人或他的代理人来决定是否放货的当地法律规定以及货物不处于承运人控制的情况制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承运人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履行了义务并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即构成承运人已经完好地尽到了运输合同的义务。
第五款规定了当货方明确表示拒不提货时即构成货方放弃一切由本提单构成或证明的运输合同的一切权利。弃货也就自然意味着货方放弃运输合同的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义务责任是不能放弃的,承运人当然有权就由货物产生的任何损失而向货方追偿。
23. GENERAL AVERAGE AND SALVAGE 共同海损及救助
(1)共同海损应在承运人选定的港口或地点按1990年及其他修正案修订的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货方应在提货前缴付承运人认为足以支付预计货方应交共同海损摊款数额的备用金或其他担保。
(2)如果船长认为需要救助服务,货方同意船长代表货方取得对货物的此项服务,承运人则可以其本人身份结算救助报酬。货方应向救助方及时并充足提供备用金或其他担保而不得使船期在救助后受到影响,否则,货方应对由此产生的由承运人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责任。
本条规定了在发生共同海损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共同海损的理算以及货方提货时向承运人提供担保的义务。本提单规定共同海损的理算使用1990年及其他修正案修订的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是国际上通行的共同海损理算依据的惯例,得到了货方、船方、保险人等各方面的认可。
第二款明确了船长有代表货方决定是否安排救助及选择救助方的权利,在遭遇到海上风险时,船长最清楚当时的情况以及应采取的合理避险措施,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这种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在安排救助后,货方应就自己的份额向救助方提供担保或备用金已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24. BOTH-TO-BLAME COLLISION 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The 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 currently published by the 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nference is deemed to be incorporated into this Bill of Lading. 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现时公布的双方有责碰撞条款应视为已被载入本提单。
如果本船由于他船的疏忽和本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本船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面与他船碰撞,则本船货主应补偿本船承运人对他船即非载货船舶或其所有人所承担的一切损害或一切责任,但此项补偿的损害或责任,仅限于他船或非载货船舶或其所有人已付或应付本船货主蒙受的灭失、损害或提出的任何索赔,并由他船或非载货船舶将此作为向载货船舶或承运人所提索赔的一部分,或冲抵载货船舶或承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