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金兰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沙金兰水源涵养功能区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市政府2009年第93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功能区建设和保护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补偿资金的补偿对象为列入沙金兰水源涵养区保护规划范围的乡镇、单位、村及农户。
第三条 沙金兰水源涵养功能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生态补偿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做好项目资金使用。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分配、使用与监管,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设立生态补偿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滚动使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实行谁得益,谁承担,市、区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区各级政府有义务共同做好资金的筹集工作。
第六条 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规模: (一)2009年筹集800万元,资金来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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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财政安排550万元;
2、各区财政安排250万元,其中婺城区100万元;金东区100万元;市开发区50万元。
(二)2010年至2011年每年筹集2000万元,资金来源是: 1、市财政安排1200万元。
2、各区财政安排800万元。其中婺城区300万元;金东区300万元;市开发区200万元。
第七条 各级财政必须将应承担的生态补偿资金足额列入年度预算,于每年六月底前将资金足额上交市财政专户。逾期不交者,市财政将于次月直接从区级调度资金中扣缴,并列入年度财政结算。
第三章 资金的补助范围
第八条 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二)普惠制与项目制相结合、以项目制为主; (三)环境保护与生产发展相结合; (四)管理、维护与生态建设相结合;
(五)生态补偿资金与其他专项资金相结合,不减少其他资金对功能区的投入。
第九条 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重点是功能区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生态修复、建设项目、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农业生产基础性项目及必要的管理经费等。
第十条 补偿资金的补助内容和补助标准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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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污染治理项目
垃圾处理项目:主要对垃圾箱购置、垃圾清运工具购置、垃圾集中房、垃圾中转站及设施建造的水泥、钢材、沙石等材料购置、垃圾清运费用进行补助。
农村卫生公厕项目,主要对农村卫生公厕建造的水泥、钢材、沙石、管道等材料及污水处理设备购置费用进行补助,每个补助3万元。
农户改厕项目:主要是对现有农户厕所改造所需的水泥、钢材、沙石、管道等材料购置费用进行补助,每个补助300元。对已列入省以上补助的不再补助。
污水治理项目:对列入市农办生活污水治理村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增加60元补助。对列入村庄整治项目的环境整治村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增加100元补助。
对农村饮用水提升改造建设项目所需的水泥、钢材、沙石、管道等材料购置费用进行补助。其中对列入市农村饮用水提升改造项目的,在农村饮用水改造项目对村内配水管网按每人60—100元标准补助的基础上,按每人增加50元补助。
(二)生态建设、修复项目
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总量中,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功能区生态公益林、新造林和低效林的改造及迹地更新,对公益林在原来每年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亩再增加补助7元;对人工新造林和人工迹地更新每亩补助1000元,低效林补植改造每亩补助500元;对森林防火和森林有害生物防治所需的设备购置费用给予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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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
(三)农业生产项目
沙金兰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范围内已列入相关农业产业政策补助的毛竹低改、有机茶种植和品种改良、油茶的种植和品种改良、山地蔬菜种植等生产性效益农业的发展项目,在相关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30%的补助。此外,三年累计安排300万元,用于发展效益农业。
(四)对涉及功能区生态保护、生产发展、基础性建设等其他项目,按项目的轻重缓急给予必要的补助。
(五)对功能区范围内的乡镇政府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对功能区进行综合管理给予必要补助。
第十一条 补偿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福利补助; (三)其他与功能区保护不相符合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分配
第十二条 沙金兰水源涵养区有关乡镇、单位,必须按照功能区规划,制订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实施计划组织申报项目。
第十三条 生态公益林补助由市财政局结合市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统一下达并按规定程序拨付。列入村庄整治项目的环境整治村、生活污水治理村的补助、农民饮用水改造项目补助以及部门安排的生产发展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相关部门下达的建设计划,结合相关专项资金一并下达。除此之外,其余项目均实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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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制。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每年年初,由功能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下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
(二)各有关乡镇、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结合年度建设计划,向功能区领导小组统一申报,申报项目必须由项目单位填报《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功能区范围内由单位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功能区生态保护的要求。
(三)功能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功能区建设和保护规划》,对上报的建设项目计划进行初审,初审后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功能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定后的项目下达年度实施计划,项目由乡镇统一申报的,实施计划由功能区各乡镇政府管理并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由单位申报的,实施计划由申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审定后的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编制生态补偿资金补助计划,报功能区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制,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补助计划确定后,预拨补助资金的50%。
第十七条 生态补偿项目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入区财政,项目资金实行区级财政报账制,并实行专账核算。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有关乡镇应及时向功能区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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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提交验收申请,功能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人员及时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市财政拨付剩余的补助资金。对管理不善、执行不力、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对承担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取消资金补助,并收回已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的大宗材料、设备购置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形式进行。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功能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区财政部门的监督,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对拒不接受监督或不按时报送材料的行为,功能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门有权停止项目立项,取消资金补助或收回已拨款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规行为,除如数扣回财政拨付的资金外,还要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沙金兰水源涵养功能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一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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