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纪停职通知
【篇一:员工违纪处罚规定】
职员工违纪行政处罚标准 总 则
员工在没有接到违纪处理的书面通知或者没有得到人事行政部经理指定的人员商讨其所处境地的机会时,不得被解雇、停职或受到行政处分。但是,如果公司认为员工对公司或其他员工的生命、财产施加严重的、危急的威胁或造成严重后果时,公司将立即采取行动,员工会得到处分的正式通知以及申诉的机会。 本标准仅列举了一部分违纪行为,并不包括全部的行为,所以员工可能会因为做出了其它一些未经列举的违纪行为而遭致相应的处罚。
一、书面警告 定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情节轻微,未产生危害性后果。 1. 2. 3.
4. 在工作/生产区域内不按规定佩戴厂证或者穿着工衣工鞋。 在工作时间内进食。 正常工作日迟到时间在15分钟内。 出工业园区各大门时,不将随身提包/袋交给当值保安员检查(忘记主动请保安检查,但一经提醒便极积配合,不在此列)。
5. 携带物品出园时因出园单据不符包括日期不符、涂改处没有授权人加签、签批人没获得适当授权等等,但不包括实际携带物品数量大于获批出园数量(出现该情形则依本规定第二项或第三项相关条款处理。 .
6. 由于管理人员督导不力,致使部属犯下轻微过失,但未造成实质性的损失。
7. 不爱护公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坐于或者踩踏工业园区绿化带、花坛的行为。
8. 不遵守厂内交通规定,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辆或者非机动车辆,不按指示行走人行道,及穿越主干道不走人行横道线等行为。
9. 在工作区域于工作时间内高声喧哗及任何类似可能影响他人工作的行为。
10. 在厂区、宿舍区域乱扔垃圾,不遵重清洁工人工作成果的行为。。
11. 就餐时不依排队秩序领取餐具或者饭菜,用餐后不将餐具和剩余饭菜按指定方式分类放入收集桶内 12. 。
13. 浪费公司资源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用饮用水洗衣服、洗头;以及宿舍无人之际、有“灯长明”、“水长流”、“扇长转”等浪费资源的现象,处罚宿舍所有成员。 14.
15. 除加班人员或者出差人员外,在晚上12:00时以后进入宿舍;或者在晚上12:00时以后,在宿舍高声喧哗或者收听广播、音响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行为。
16. 晚上12:00以后进入宿舍拒绝按保安员要求打卡(经常于晚上12:00或之后返回 宿舍之罚则另订。
二、小过:(罚款10元)
定义:一般违纪行为,涉及损坏公物和对他人造成侵犯,产生一般性危害性后果。 1. 在个人资料变更后60天内未向人事部申报存档。 2. 正常工作日迟到时间超过15分钟而少于60分钟。
3. 未到下班时间提前下班,擅自停止工作、整理或者摆放工具及私人物品;不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影响接班人正常开展工作。
4. 工作未尽职责,没有合理原因对不能按时完成上司要求之工作任务作出清楚解释。 5. 未经上司批准,处理与工作无关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擅自离开岗位、进入与工作无关的区域、在工作时间内吸烟、闲谈、打瞌睡、看报纸、写私人信件、收听收看媒体信息(与工作有关的除外)等行为。
6. 在工作中与他人沟通时,使用不文明语言文字的不文明行为。(情节严重者升级处罚)。
7. 在工业园内之公众场合以不文明的行为表达意见(情节严重者升级处罚)。 8. 出工业园区各大门时,经保安员明确要求检查随身提包/
袋,却多般刁难或者明言拒绝,但最终依然接受检查才离开工业园。 9. 携带物品出园时,出园单据不符,却不主动配合保安员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者升级处罚)。
10. 持《物品出园证》携带物品出园时,被保安员查出实际出园物品数量大于获得批准之物品出园数量,但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并非意图偷盗,并且采取极积补救措施。 11. 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而擅自带领与公司无业务关系的厂外人士进入工业园区范围。 12. 由于管理人员管理失职,致使部属犯下过失,并因此造成¥1000.00(含)以下的
经济损失;或者由于员工本人工作粗心大意,未尽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在¥1000.00(含)以下。(需要赔偿的,按照扣款原则进行处理)
13.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饭堂管辖下的厨房工作间、仓库和工厂的各类仓库。(情节严重者可升级处罚)
14.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配电房、危险区域或者标明不得擅入之区域(情节严重者升级处罚)。
15. 管理人员对重大事件未及时向上级汇报或者面对突发事件未作出理应作出的极积反应,致事态扩大的行为。
16. 浪费饭菜情节严重的,如将整只馒头扔掉或者将整盆米饭倒掉等现象。 17. 私自调换宿舍或者变更床位,或者宿舍长不履行职责放任非本宿舍员工留宿。 18. 在生活区内,向宿舍楼下或者走廊、阳台外泼水、抛倒垃圾或者其他杂物,影响他人或危害公共安全与卫生。 19. 不遵守安全作业要求配戴/穿着劳动保护用品、违章作业或者违章指挥,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三、中过:(罚款50元)
定义:故意违抗公司制度之违纪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产生较大危害性后果。
涉及到较大工作失误;不服从工作安排,影响生产,造成损失;破坏公众卫生;散播不负责任之言论,影响公司形象等违纪行为。 1. 2. 3. 4. 5.
6. 在公司组织的培训或职称考试中作弊。 泄露自己的薪金或者询问他人的薪金。 吵架或者故意制造纠纷(情节严重者升级处罚)。 用公司电话拨打私人电话(当事人须负担实际电话费用)。 非正当理由,拒绝上司合理之工作安排,或者妨碍管理人员/保安人员正常履行职务。 正常工作日或者加班时段内,每次迟到或者早退时间超过60分钟而少于240分钟,另须扣除相应缺勤工资;正常工作日时段内,每次迟到或者早退时间超过240分钟,视为旷工,按正常工资的3倍扣除相应缺勤工资。职员工无故旷工在3个工作日以内的,除按其日薪的3倍扣款外,另处以中过处分。(无故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视为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7. 未按照正常途径私下介绍及安排应聘人员进入工业园区参加面试。
8. 危害工业园或作业环境的行为,可根据肇事者行为的危害程度给予升级处罚。
9. 利用公司电脑网络资源或者办公室设备作私人用途或者做一些与工作任务无关的事情。例如:利用公司电脑玩电脑游戏、看小说、网上聊天等;或者利用公司电脑资源在网上及电子邮件下载或者发送非工作用途之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小说或者私人约会等。
10. 持《物品出园证》携带物品出园时,被保安员查出实际出园物品数量大于获得批准之物品出园数量,却不极积配合保安员证明此行为并非偷窃。
11. 未经上司许可擅自作出影响或者有可能影响公司声誉或者造成公司在某种程度上的损失之言论或者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升级处罚)
12. 随地吐痰,破坏公共卫生。如在公司已明令宣布属于传染病流行传播期间,将自动升级作严重违纪行为处理。
13. 私自留宿非本集团公司人员;或者晚上11:00时以后在异性宿舍逗留。
14. 在宿舍内私自拉接电线或擅自改装水、电线路。
15. 在宿舍非吸烟区吸烟,或在宿舍范围内乱扔烟头引至或可能引至严重后果。
16. 未经批准在宿舍内使用非公司配臵单件功率超过35瓦的各类电器,电风筒、手机充电器、收音机除外。
17. 因个人疏忽、失职、违章作业或者违章指挥,造成较大工伤事故或者较大财产损失毁,损失在¥1000.00以上,¥5,000以下的。(需要赔偿的,按照扣款原则进行处理)
四、严重违纪:开除出厂,公司保留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之权利。 定义:严重违抗公司制度之违纪行为,涉及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已造成危害
性后果;获取任何非法利益;散播不负责任之言论,损毁公司形象等。其他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
1. 寻衅闹事,殴打他人或者相互殴斗者。属相互殴斗还是被他人殴打的情况公司难以判定的,由公安机关先行进行处理,然后公司依其处理决定对相关员工作出相应处罚。
2. 擅自撕去公司公告栏中的各类文件或者其他张贴物。
3. 蓄意破坏工业园内消防安全设备或者工业园区内其他财物。(需要赔偿的,按照扣款原则进行处理)
4. 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将物品或者废品挪作私人用途或者携带此类物品出厂。
5. 因违章作业或者违章指挥,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或者重大财产损失,金额在¥5,000以上的。(需要赔偿的,按照扣款原则进行处理)
6. 假报遗失厂牌、涂改/伪造厂牌、擅自出借厂牌或者工衣予非本集团人员使用。
7. 代人刷卡(指正常出勤卡和付薪之加班出勤卡,后同),或者要求别人代刷卡。
8. 未经许可而擅自取用或者复制公司业务机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记录、客户资料、人事记录、工程图纸、设计图纸等。
9. 提供虚假或者伪造、毁灭人事记录或者其他记录/证据等欺骗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资料、学历证书、培训记录、薪金记录、任职记录、生产记录、品检记录等;遗失重要公文(件)或者故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10. 恶意传播有损于本集团公司声誉或者严重打击员工士气的言论。(情节相当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11. 对客人、上司、同事态度极其粗暴、有不道德行为、粗言秽语,情节严重。
12. 未经许可,向其他员工派发非法传单、刊物,或者在工业园区内张贴任何非法标语、广告等。
13. 未经人事行政经理和部门经理共同批准而擅自发起募捐或者销售奖券,所获得之非法收入一律上缴公安机关处理。
14. 未经人事行政部经理批准驾驶厂车(驾驶人员已持有有效证件),造成损坏者另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5. 于上班时间或在工业园内驾驶属于客户或者供应商所有之机动车辆(无论是否持有有效证件),造成损坏者另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者,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16. 管理人员对部属的违纪行为不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反而息事宁人,有意包庇,作
轻微处理;或者借机对违纪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17. 在厂区范围内喝酒;酒后闹事影响正常开展工作、干扰他人休息;工作时间内服食麻醉类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