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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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改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展示牌等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发布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管理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综合管理和户外广告公共资源依法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履行户外广告管理职责:
(一)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我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
依照《城市规划法》对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行为进行规划审批。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核。
(三)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和内容审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章登记管理
第六条户外广告经营者必须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依法办理经营登记,方可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第七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八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未经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对不适宜标注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不作标注。
第三章设置管理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中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健康、文明、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式样美观、形体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功能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危及公共安全的;
(四)利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历史保护建筑以及城市标志性、代表性、纪念性建(构)筑物及其控制地带的;
(五)利用城市行道树,影响城市绿化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利用公共资源:
(一)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车站,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等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利用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墙体或者顶部,以及交通工具等设置户外广告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出让户外广告公共资源,应当由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出让户外广告公共资源,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进行。有关部门必须在依法确定受让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公共资源的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确定的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公共资源收入属于政府,市财政设专户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文件标明的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及其他要求进行安装、制作,不得擅自变更批准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到原批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