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市环保部门应当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举
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本市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大气
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三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防治大气污染、
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
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和阶段目标,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保证本市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划定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市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的要求,提出本市大气污染重点整治地区及其整治目标、职责分工和限期达标计划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 6 页 共 70 页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主要大
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
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本市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具体办法,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
放实施总量控制。主要大气污染物名录由市环保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七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核定的本市不同时
期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大气环境容量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拟订本市不同时期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环保部门根据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拟订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计划,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实施总量控制前已有的排污单位,其主要大气污染物排
放总量指标,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各单位现有排放
第 7 页 共 70 页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量、产业发展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及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计划拟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
第十八条 本市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许可证制度。环保部门确定的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取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放许可证);无排放许可证的,不得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
实施总量控制前已有的排污单位,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
未超过核定排放总量指标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核发排放许可证;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超过核定排放总量指标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新建、扩建、改建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获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然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该项目的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经过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取得排放许可证。
申请排放许可证的条件,由市环保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市鼓励开展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交易。市环保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探索建立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制度,完善交易规则。
第 8 页 共 70 页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环保、财政等行
政管理部门可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对因无排放许可证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以及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超过核定排放总量指标等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单位,在其改正违法行为之前,向其征收阶段性差别电价。
供电企业依照前款规定征收差别电价电费的,差别部分
电费应当单独立账管理,上缴市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 本市严格控制严重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制定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应当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将严重污染大气的产业列入淘汰类目录。
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和环保等有关部门
应当逐步优化产业布局,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产业项目安排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工业园区内。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相关环境基础设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二条 乡、镇或者工业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环保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内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第 9 页 共 70 页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
(二)未按时完成淘汰高污染行业、工艺和设备任务的; (三)未按时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的; (四)配套的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备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集团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环保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企业集团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三条 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
展改革、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定期制定和调整本市工业领域行业、工艺和设备淘汰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列入前款名录范围的行业、工艺或者设备,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予以调整或者淘汰。
第二十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
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批准。
第 10 页 共 7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