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云贫开办发[2010]108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扶贫办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7.01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贫开办发〔2010〕108号)
各州(市)扶贫办,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扶贫办、财政局:
现将《云南省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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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扶贫开发工作的要求,尽快解决缺乏生存条件贫困农户的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使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确保易地扶贫开发项目质量,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扶贫开发的有关要求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易地扶贫开发是对缺乏生存条件的贫困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采取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易地搬迁安置的特殊扶贫方式。易地扶贫开发以缺乏生存条件的贫困群众为对象,以尽快稳定解决贫困群众的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为首要任务,以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提高贫困群众自我发展能力为重点,以 “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为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易地扶贫开发工作。
第三条 易地扶贫开发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瞄准对象,群众自愿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自力更生的原则;坚持集中力量,整合资金的原则;坚持就地就近小规模集中和插花安置为主的原则;坚持易地扶贫开发与工业化、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生态建设、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对象及安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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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易地扶贫开发对象是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在贫困线以下,年人均粮食不足300公
斤,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贫困农户:
(一)人地矛盾突出。坡度在25度以下的基本农田人均不足0.3亩,无可供开垦利用的宜农土地资源,通过农田改造、水利建设也难以就地解决温饱的农户。
(二)气候环境恶劣。海拔高于2500米,无霜期不足100天,不适宜农作物生长的高寒冷凉山区的农户。
(三)石漠化程度高。干旱缺水,石漠化程度达30%以上地区的农户。
(四)基础设施建设成本高。解决通路、通电、通电话、人畜饮水问题等基础设施建设成本高,居住分散的农户。
(五)自然灾害严重。因滑坡、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丧失生产生活条件,而其它渠道难以获得补助资金的农户。
第五条 易地扶贫开发安置点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小规模集中安置点要选择通路、通电,就近能就医、就学,具有较好的光、热、水自然条件,土地资源丰富(能满足人均1亩农田地,户均0.3亩宅基地),宜于发展农业生产,无安全隐患的地点。
(二)插花安置要选择土地资源相对富裕,自然条件较好,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的村,原则上转移安置贫困人口人均耕地面积和户均宅基地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现有水平。县级须全面掌握插花安置点的基本情况,严格把握插花安置对象,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引导搬迁农户与相关村社或当地农户签订相关协议,确保搬迁农户的宅基地、耕地、户籍等法律手续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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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计划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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