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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复习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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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付案例

1、我国某公司向日本某商以 D/P (即期付款交单)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 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 D/P 见票后 90 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 A 银行代收 则可接受。请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

答:日商提出将 D/P 即期改为 90 天远期,很显然旨在推迟付款,以利其资 金周转。而日商指定 A 银行作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收行,则是为了便于向该银行 借单,以便早日获取经济利益。在一般的远期付款交单托收业务中,代收行在未 经授权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轻易同意付款人借单的。该日商所以提出通过 A 银 行代收贷款的原因,定然是该商与 A 银行有既定融资关系,从中可取得提前借单 的便利,以达到进一步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托收属商业信用,对卖方收款有一定的风险。在我方出口业务中如采用 D/P 托收结汇方式,应争取即期付款条件,如无特殊情况或对客户资信情况很 有把握,一般不应接受远期 D/P 条件。

2、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 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要是周 转不开,提出最好将付款方式改为 D/P AT SIGHT(即期)。当时我方考虑到 D/P AT SIGHT 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 有权归我方所有,因此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以此种方式发出了一

个 40’货柜的货物,金额为 3 万美元。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 迟迟不去赎单。10 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 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 D/A 30 天。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 后,就再也没有音信。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 司费用极高。于是只好作罢。出口公司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如下现象应引起注意:1:客户在开始时往往付款及时,后来突然增加数量, 要求出口方给予优惠的付款条件如 D/P、D/A 或 O/A(OPEN ACCOUNT)。如果 出口公司答应客户条件,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2.出口公司在接受客户 D/P 条件后,客户没有付款赎单,反而提出 D/A30 天。出口应考虑到 D/A 的风险和后果。

3、如同意对方的 D/A 条件,则应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在确定其付 款能力和信用的基础上做出选择。

3、中方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 1995 年 1 月份按 CIF 条件签订一出口 10 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同年 5 月通过 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 10%。我方 正在备货期间,加拿大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 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 15%。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 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 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请问开证行拒付的理 由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开证行不得拒付。理由如下:

1)根据跟单信用证国际惯例,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修改之 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2)我方对信用证修改书并未表示接受,故原证条款仍然有效,开证行不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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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货款。

4、我方某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按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开证行 汇丰银行按时向我方开出信用证。我方受益人审证无误、按期履行合同,并在 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中国银行交单议付。中国银行对单据予以审查,认为 单据合格后即向受益人议付了货款,随后顺利向开证行汇丰银行寄单索偿,英 方进口商审单无误并正常付款赎单。但英方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 合同规定不符,便要求开证行汇丰银行退款。请问英方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 理由。

答:英方的要求不合理,信用证开立后就是一个独立于合同存在的自足文件, 其不受合同的约束,信用证业务是一项纯粹的单据业务。信用证下付款是一种单 据的买卖只要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单据符合了信用证规定银行就必须无条 件地付款。这个业务中让银行不付款是不可能的事,只能后期再对卖方进行索赔 了。

5、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1 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 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 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 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 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简述理由。

答:我方应按合同规定交货并向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因为根据《跟 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一经保兑行保兑,开证行和保兑行对受益人都负第一 付款责任。保兑行不能片面撤销其保兑,即使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保兑行也 必须议付或代之付款。

争议的预防及处理案例:

1. 我国某批货物到达对方港口后,经检验部分霉变,买方向我方提供检验证书, 并要求索赔货款的 30%,我方因对外方的检验结果不信任,因此没答复对方。 20 天后,外方再次向我方发出索赔通知,1 月后,我方回复了对方,才表示了 对检验结果的异议。根据国际惯例,请分析此案例。

2、2003 年 4 月,我某外贸公司与加拿大进口商签订一份茶叶出口合同,并要 求采用合适的包装运输,成交术语为 CIF 渥太华,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 切险。生产厂家在最后一道工序将茶叶的湿度降低到了合同规定值,并用硬纸 筒盒作为容器装入双层纸箱,在装入集装箱后,货物于 2003 年 5 月到渥太华。 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茶叶变质、湿霉,总共损失价值达 10 万美元。但是当时货 物出口地温度与湿度适中,进口地温度与湿度也适中,运输途中并无异常发生, 完全为正常运输。试问以上货物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为什么?

答:尽管茶叶变质属于一切险的赔偿范围,但是由于运输过程正常,因此船 方并无责任。案例中的货物存在本质缺陷,采用的包装方式不符合货物长距离运 输防潮的需要,而且这种缺陷在货物装运之前就存在,不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 任。所以责任应当是在生产厂家,货物损失应当由出口厂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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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 A 公司(申请人、买方)与澳大利亚 B 公司(被申请人、卖方)于

1992 年 3 月 20 日订立了 5000 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 314 美元

/KG,CFR 张家港,规格为型号 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 1992 年 6 月, 申请人于 5 月 3I 日开出信用证。7 月 9 日被申请人传真申请人称,货已装船, 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 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 8 月 10 日。 但直到 8 月 18 日 Safety 轮才到港,申请人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 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 7 月 20 日由另 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申请人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 人民币 16000 元。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拒赔,买方提起仲裁,问仲裁庭 该怎样裁决?

答: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 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而上述案例中被申请人在转船后没有及 时充分准确的通知申请人,造成申请人额外产生 16000 元的滞报金,这个责任应 由被申请人承担。所以仲裁庭应当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 16000 元。

4、2006 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出口商出口 500 吨核桃仁,合同 规定价格为每吨 4800 加元 CIF 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 10 月 31 日,不得分批 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 11 月 31 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 式为 90 天远期信用证。加拿大方面于 9 月 25 日开来信用证。我进出口公司于 10 月 5 日装船完毕,但是船到加拿大时已经是 11 月 25 日,便引用自由转船条 款指示船长将运往魁北克的货物运到魁北克时已经是 12 月 2 日。于是进口商便 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除非多方降价 20%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几经交涉, 最终以我方降价 15%了结此案,我进出口公司在这笔业务中共损失 36 万加元。 试分析造成损失的原因与应吸取的教训。

答: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 CIF 合同

CIF 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 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 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吸取的教训:

1)在 CIF 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2)象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 取措施减少风险。

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5、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 A 与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 B 签订出口大米 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 20%,杂质最高为 1%,以中国商品 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美元,FOB 中国某港口,麻袋 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B 并没有按期派 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 B 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 方 B 据此向卖方 A 提出索赔 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 A 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 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 B 支付延误时期 A 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它费用。 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 问题:(1)A 要求 B 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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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 (2)B 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 为什么?

1.能够成立,因为按 FOB 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 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应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在 本案中,B 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 应当对延误时期 A 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责。

2.不能成立,因为按 FOB 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 风险。卖方 A 只能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 不属卖方责任,而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 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 方 A 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

6、中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 2 万吨,交货期为 8 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 4 月份阿商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见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商要求按不 可抗力处理免除交货责任,问中方怎么办?

答:(1)合同如无特殊约定,本合同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中、阿均为《公约》缔约国);

(2)依《公约》有关规定,阿方发生的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因为事件的后果 不是不可克服的。豆饼属种类货,可以替代,合同不要求特定的产地,阿商应从 其它地区或国家购买货物交货,尤其是从发生洪水到交货尚着 4 个月时间可供 阿方购货。

(3)阿方如拒不履约,中方可在阿商交货时从国际市场上补进,然后向阿商 索取差价和损害赔偿金。

7、1993 年我某进口企业与某外商签定一笔按 FOB 价的进口合同,后因中 东战争苏伊士运河封锁,我方船只只好绕道好望角,以至未能如期到目的港接 货。外要求我方赔偿因接货船只迟到而造成的仓储费与利息,问我方应如何处 理?

因为虽然 FOB 贸易术语我方有义务及时派船接货,但是由于我方派船接货 过程中遭遇了战争,导致正常的航行线路不能通行,而不得不绕行,是导致我方 不能及时达到装运港接货的原因。发生战争是属于社会原因而导致的不可抗力, 根据《公约》规定,受到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违约,违约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我方可以拒绝外商的索赔要求。

8、广州伞厂与意大利客户签订了雨伞出口合同。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8 月 份装运交货,不料 7 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以致无 法交中国移动湖北分公司货。请问:卖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交货物?

首先应认定该伞厂的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 法避免、无法控制)。如实为不可抗力,应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相关证 明文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免除责任。

9、国内某研究所与日本客户签订一份进口合同,欲引进一精密仪器,合同规定 9 月份交货。9 月 15 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器为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该禁 令自公布之日起 15 日后生效。日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日商的 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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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 15 日后生效,即要到 9 月 30 日后才生效,而 合同规定在 9 月份交货,所以日商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10、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商人签订一项买卖机械设备铁钉的合同,合同背面有 仲裁条款。后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美国商人遂向美国法院起诉中方 公司。该法院受理此案后,即向中方公司发出传票,中方公司即以合同背面载 明的仲裁条款为证,提出抗辩,要求美国法院不予受理,美国法院核实材料后, 只好承认它对本案无管辖权。后来,该争议案仍按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通过仲 裁途径解决。试对本案进行简单分析。

答:仲裁协议最主要的作用就是约束双方当事人按协议规定以仲裁方式解 决争议,排除了法院对本争议案的管辖权。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法院不受理双方 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包括不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上诉,如果一方违背 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上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以受理。

因此,在本案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情况下,争议双方均不得就彼此间的争 议诉诸法院,法院也无权受理本争议案,本案争议只能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来 解决。本案合同项下的申请人向美国法院起诉,不仅违反双方协议,而且也有悖 国际贸易法律的一般规定,中方及时就此提出抗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 十分必要的。

11、我国 A 公司与国外 B 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B 公司向 A 公司供应一批化工 产品,货款价值 10 万美元。A 公司向 B 公司交纳了 1 万美元的定金,并与其约 定,任何一方违约,将支付违约金 1.5 万美元。后来,B 公司违约,不能向 A 公司发货。A 公司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试问,A 公司是否可以向 B 公司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又要求承担违约金?如何选择?

答: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 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是作为债权担保而存在的。在买卖合同中,只 要定了定金条款,无论合同当事人哪方违约,都要承担与定金数额相等的损失, 这种以定金方式确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称为定金罚则。

根据有关合同法的规定,定金具有双向担保的作用,根本目的并不在于惩罚 违约行为,而在于担保或督促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的 任何违约行为,均构成对设定定金担保目的的违反。

此外,如果在合同中同时签订了定金和违约金,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违约金责任不能与定金责任并用。不能并用是指不能要求违约方既承担违约金

责任,又承担定金罚则。不过,受损害方有权选择适用二者之一,要求对方承担。 至于选择哪一种责任,要求违约方承担,一般依据的是有利于非违约方的原则。 在本案中,A 公司可以向 B 公司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但同时不能要求 B 公司 再承担违约金。

1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项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约 定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中国仲裁。后来,双方对商品品质发生争议, 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公司,法院发来传票,传我公司出庭应诉。对此, 你认为我公司该如何处理?简述理由。

答:仲裁是指买卖双方按照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协议,自愿把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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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复习与答案

收付案例1、我国某公司向日本某商以D/P(即期付款交单)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D/P见票后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则可接受。请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答:日商提出将D/P即期改为90天远期,很显然旨在推迟付款,以利其资金周转。而日商指定A银行作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收行,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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