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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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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

业区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许政办[2013]39号 【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25 【实施日期】2013.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许政办[2013]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心商务功能区和特色商业区发展的指导意见 》(豫政〔2012〕17号)精神,为推动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以下简称“两区”)加快发展,有效破解“两区”建设中存在的土地、资金、拆迁等瓶颈制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建立健全规划编制审批的推进机制,按照上半年完成各县(市)特色商业区规划审批的时间节点,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县(市)责任,定期公布 1 / 2

进度,推动县(市)尽快开展规划对接、评审等工作,争取尽早获得审批。市规划局要

加强与省住建厅的汇报沟通,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市发改委要加强与省发改委的对接,统筹做好与省住建厅、国土厅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上报符合条件的规划,确保“两区”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获得审批。 二、加强土地要素保障。对“两区”重大项目,各地要在省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予以重点保障。国土部门要加强“两区”项目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申报,新征土地可分批次单独组卷报批。鼓励各地将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用于“两区”开发。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并符合城市规划等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引导支持“两区”开发主体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联合开发地面公共空间、地下空间和连廊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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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规划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许政办[2013]39号【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6.25【实施日期】2013.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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