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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建设低影响开发工程施工与验收导则(征询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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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蓄渗、储存回用、削减峰值流量为主要功能或具有综合调蓄功能的塘体,包括渗透塘、湿塘、干塘、延时调节塘等。 3.7

雨水湿地 stormwater wetland

通过模拟天然湿地的结构和功能,人工建造的具有入渗和水质净化等功能的生态设施。 3.8

渗井 infiltration well

雨水通过侧壁和井底进行入渗的设施。 3.9

渗透管渠 infiltration trench

具有渗透和转输功能的雨水管或沟渠。 3.10

渗排管 perforated pipe

管壁有渗透功能的管道,或直接在管材(PE、PP、PVC-U)管身上打孔,包裹透水土工布后敷设于地下,主要用于收集下渗雨水,收集的雨水可引入雨水储存设施内利用、直接渗透到土层中补充地下水或排放。 3.11

蓄水模块 storage module

采用模块化生产,现场组装,达到蓄水要求并能承受一定外力的箱体或笼体,包括混凝土或PP材质或复合材料。 3.12

雨水调蓄池 stormwater tank

具有雨水调节或储蓄功能的蓄水池,通常是由钢筋混凝土、石砌或其他材料构建的人工水池。 4 基本规定 4.1 开工前

4.1.1 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的项目管理应符合GB/T 50326相关规定。从事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施工的技术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认真学习执行国家、行业及 现行有关海绵城市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文件。

4.1.2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建)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等踏勘施工现场,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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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施工单位应提前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同时在充分掌握施工现场条件的基础上,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4.1.4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主要为雨、污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位置、类型、埋深、现场地坪标高、市政雨水接驳井井位及标高、周边道路标高以及其它有关衔接条件(如周边水体水位等)进行复核,同时由监理单位进行复测,填写相关记录。相关条件与设计文件不符的,应在设计交底时及时反馈设计单位进行调整。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 50268、GB 50026和CJJ 8的有关规定。

4.1.5 施工单位应编制海绵城市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对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注意以下内容:

a) 与其它土建、绿化工程的工序衔接或联合施工,避免二次开挖、施工界面重叠等情况; b) 冬季、雨季施工时应制定相应的防冻胀、水土保持等施工保障措施; c) 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要办理变更审批。

4.1.6 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在施工前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制订各项现场施工管理规定。 4.1.7 施工单位应复核设施的植物种植条件。植物种植应按种植设计图纸施工,若现场实际条件与设计图纸有较大出入,应及时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按程序进行调整。 4.2 施工过程

4.2.1 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的规模、竖向、平面布局、材料规格与类型等应按照批准或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技术指南、标准图集进行严格控制,不得随意调整。确实需要变更的,应报建设单位进行审查。

4.2.2 施工现场应有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的质量控制及质量检验制度。

4.2.3 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成品设备等产品以及绿化所用的苗木等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应有适合工程应用的鉴定证明),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进场验收。

4.2.4 现场预制的透水材料、人工填料、级配碎石、普通混凝土、砂浆、防腐与防水涂料等工程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透水材料、人工填料及级配碎石等还应满足相关渗透性、孔隙率等要求,具体详见各分项设施施工要求。

4.2.5 所用产品、材料、苗木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损坏、变质或枯萎。

4.2.6 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对进场的所有材料、构件、设备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和平行检验,经检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2.7 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测量及其内业经常复核,确保场地径流组织的顺畅衔接,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相关规定。

4.2.8 在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中使用的施工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校正和校验。必要时可邀请法定计量单位进行检定,鉴定合格且在检定周期内方可使用。

4.2.9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施工现场应做好水土保持措施,尤其对施工现场内及周边市政道路的雨水口或进水豁口等做好围挡措施,对施工作业产生的地面径流进行截留沉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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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 有特殊土壤地质条件的地区(如湿陷性黄土及膨胀土),施工过程应遵循当地特殊土壤地质条件下的规范要求,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防渗措施的施工质量。

4.2.11 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进水口及溢流口处,宜铺设砾石或加密种植植物拦截较大颗粒物及垃圾。 4.2.12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4.2.13 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b)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进入下道分项工程。

4.2.14 涉及安全的材料及关键工序或重要部位必须拍摄照片或保留影像,作为实态记录及保存资料的一部分。

4.2.15 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各类设施的施工除参照本导则要求外,还应符合其相应主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 4.3 施工验收

4.3.1 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3.2 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应重点对设施规模、竖向、进水设施、溢流排放口、防渗、水土保持、绿化种植、景观、安全等关键环节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4.3.3 应进行施工过程与成品质量控制,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 4.3.4 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工程质量验收,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b)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c)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d) 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e)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f)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

测;

g) 承担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h) 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4.3.5 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施管理等单位参加,同时宜邀请海绵城市建设领域的专家参与。

4.3.6 竣工验收的阶段包括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初步(预)验收、竣工验收。各验收阶段均应形成验收材料和意见,并由相关负责人员签字或盖章,记录备案。

4.3.7 竣工验收前,应对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以及现场预制的材料及产品进行二次复验(包括进施工单位进场验收记录及监理单位平行检验记录)。

4.3.8 竣工验收前,应对工序交接检验、隐蔽验收等相关记录进行审查,工序交接检验及隐蔽验收缺乏的,或未经监理单位确认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验收。

4.3.9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导则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资料移交总承包单位。 4.3.10 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施工单位应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或返工重做,自检合格后重新申请进行验收。

4.3.10.1 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评价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应予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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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评价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渗透及减排等功能要求的,可予以验收;

4.3.10.3 经整改、返修或其它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径流组织及减排目标等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文件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4.3.11 通过整改、返修或其它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径流组织及减排目标等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4.3.12 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4.3.13 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内设置监测点的,监测设备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前完成安装与调试。 4.3.14 本导则及现行标准没有规定的其它施工内容应在设计文件中做出规定,作为验收依据。 4.3.15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 材料与部件 5.1 基本要求

5.1.1 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

5.1.2 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现场预制的透水材料、人工填料、级配碎石、普通混凝土、砂浆、防腐与防水涂料等工程材料应满足设计要求。 5.2 主要材料与部件技术要求

5.2.1 透水水泥混凝土:混凝土路面的抗滑性、耐久性必须满足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各项要求。透水水泥混凝土的性能应符合CJJ/T 135的技术要求。

5.2.2 透水沥青:透水沥青混凝土的性能应符合CJJ/T 190的技术要求。

5.2.3 透水砖:透水砖的抗压、抗折强度、透水性能应满足规范要求;透水砖应具有优良的耐污性。透水砖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力学性能、物理性能等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透水路面砖和透水路面板》(GB/T 25993-2010) 的规定。透水砖的透水系数大小分为 A 级和 B级,其中,A 级应大于等于 0.2mm/s,B 级应大于等于 0.1mm/s;防滑性能应满足检测 BPN 值≥60(无量纲);耐磨性应满足磨坑长度≤35mm;抗冻性应满足单块质量损失率≤5%,冻后顶面缺损深度≤5mm,强度损失率≤20%。 5.2.4 改良土壤:宜优先使用渗透性较好的自然土壤作为填料,如壤质砂土、砂质壤土、壤土(最小吸水率分别为51mm/h、25mm/h、13mm/h)等。人工土壤混合填料应具有良好的雨水渗透性能和持水性能,保证有机质含量,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5.2.5 再生骨料:再生骨料的性能应符合CJ/T 400的技术要求

5.2.6 透水土工布:透水土工布的性能应符合SL/T 225的技术要求 5.2.7 碎砾石:要求透水性能大于透水面层透水系数1.2倍以上。 5.2.8 混凝土蓄水池应满足以下技术条件:

a) 应设检查口或检查井,检查口下方的池底应设集泥坑,深度不小于300mm,平面最小尺寸应

不小于300mm×300mm;当有分格时,每格都应设检查口和集泥坑,池底设不小于5%坡度坡向集泥坑,检查口附近宜设给水栓;

b) 当不具备设置排泥设施或排泥确有困难时,应设搅拌冲洗管道,搅拌冲洗水源应采用储存的雨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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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应设溢流管和通气管并设防冲措施;

d) 雨水收集池兼做沉淀池时,进水和吸水应避免扰动池底沉积物。

5.2.9 塑料蓄水模块采用模块化生产,它可在施工现场按一定的顺序组装成蓄水箱体。聚丙烯、聚乙烯材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CJ/T 278的要求。

5.2.10 塑料蓄水模块单体的性能指标应满足表1 的要求。

表1 塑料蓄水模块的性能指标

项目 坠落试验 测试条件 23℃±2℃,1m 高处跌落,边角落地 顶部加载 抗压强度试验 侧面加载 4m<埋深≤7.5m 烘箱试验 150℃,30min 23℃±2℃,4kg 砝码,高 2m,试样上覆盖 35cm 厚沙床 23℃±2℃, ≥1008h 长期蠕变性能 顶部加载 0.5m≤覆土≤ 4m 110kN/m2 0.5m≤覆土≤4m 0.5m≤埋深≤4m 200 kN/m2 100 kN/m2 185 kN/m2 无气泡、分层和破裂 无开裂、破损或结构变形 指标要求 无开裂、破损或结构变形 抗冲击性能 无开裂、破损或结构变形 年外推垂直变形≤4%,水池的竖向变形并不得超过:100mm 100%水池高度(mm) 5.2.11 塑料蓄水模块的功能指标应满足表2 的要求。 表2 表塑料蓄水模块的功能指标

项目 流通直径 孔隙率 清掏通道 测试方法 通球试验 满水试验 钢尺测量 指标要求 ≥50mm(树池、收集池) ≥150mm(排水渠、调蓄池) ≥90% 最小通道尺寸≥350mm (仅针对调蓄水池) 5.2.12 塑料模块水池作为雨水储存设施时,应考虑周边荷载的影响,其竖向承载能力及侧向承载能力应大于上层铺装和道路荷载及施工要求,考虑模块使用期限的安全系数应大于2.0。

5.2.13 塑料模块水池内应具有良好的水流流动性,水池内的流通直径应不小于50mm,塑料模块外围应以土工布包裹。

5.2.14 管材应满足设计要求,宜采用聚乙烯(PE)缠绕结构 壁管材、聚乙烯(PE)双壁波纹管材、聚乙烯(PE)实壁管材、硬聚氯乙烯(PVC- U)实壁管材、硬聚氯乙烯(PVC-U)双壁波纹管材、硬聚氯乙烯(PVC-U)加肋管材等,且应满足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 5.2.15 管道埋设于车行道以下时,管材的环刚度应按计算确定;小区及园内道路下管材环刚度不得小于 8KN/m2。非承载绿地、人行道等地面下,管材的环刚度不得小于4KN/m2。 5.2.16 多孔渗透管技术参数见表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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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XXXXX—XXXX以蓄渗、储存回用、削减峰值流量为主要功能或具有综合调蓄功能的塘体,包括渗透塘、湿塘、干塘、延时调节塘等。3.7雨水湿地stormwaterwetland通过模拟天然湿地的结构和功能,人工建造的具有入渗和水质净化等功能的生态设施。3.8渗井infiltration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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