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
行)2015
【法规标题】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 【颁布时间】2015-3-16 【失效时间】 【全文】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已经2015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年3月16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试行) 一、总则
(一)安全设施目录适用范围。
1.为规范和指导金属非金属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设计
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定本目录。
2.矿山采矿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适用本目录。与煤共(伴)生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还应满足煤矿相关的规程和规范。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适用本目录。
3.本目录中列出的安全设施不是所有矿山都必须设置的,矿山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结合矿山实际情况设置相关安全设施。 (二)安全设施有关定义。 1.矿山主体工程。
矿山主体工程是矿山企业为了满足生产工艺流程正常运转,实现矿山正常生产活动所必须具备的工程。 2.矿山安全设施。
矿山安全设施是矿山企业为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而设置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为矿山生产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保护性设施。安全设施既有依附于主体工程的形式,也有独立于主体工程之外的形式。本目录将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分为基本安全设施和专用安全设施两部分。 3.基本安全设施。
基本安全设施是依附于主体工程而存在,属于主体工程一部分的安全设施。基本安全设施是矿山安全的基本保证。 4.专用安全设施。
专用安全设施是指除基本安全设施以外的, 以相对独立于主体工程之外的形式而存在,不具备生产功能,专用于安全保护作用的安全设施。 (三)安全设施划分原则。
1.依附于主体工程,且对矿山的安全至关重要,能够为矿山提供基本性安全保护作用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列为基本安全设施。
2.相对独立存在且不具备生产功能,只为保护人员安全,防止造成人员伤亡而专门设置的保护性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列为专用安全设施。
3.保安矿柱作为矿山开采安全中的重要技术措施列入基本安全设施。 4.主体设备自带的安全装置,不列入本目录。
5.为保持工作场所的工作环境,保护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的设施,属于职业卫生范畴,不列入本目录。
6.地面总降压变电所不列入本目录。
7.井下爆破器材库按照《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等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建设、使用和监管,不列入本目录。
8.在矿山建设期,仅专用安全设施建设费用可列入建设项目安全投资;在矿山生产期,补充、改善基本安全设施和专用安全设施的投资都可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二、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一)基本安全设施。 1.安全出口。
(1)通地表的安全出口,包括由明井(巷)和盲井(巷)组合形成的通地表的安全出口。
(2)中段和分段的安全出口。 (3)采场的安全出口。
(4)破碎站、装矿皮带道和粉矿回收水平的安全出口。 2.安全通道和独立回风道。 (1)动力油硐室的独立回风道。 (2)爆破器材库的独立回风道。
(3)主水泵房的安全通道。
(4)破碎硐室、变(配)电硐室的安全通道或独立回风道。 (5)主溜井的安全检查通道。 3.人行道和缓坡段。
(1)各类巷道(含平巷、斜巷、斜井、斜坡道等)的人行道。 (2)斜坡道的缓坡段。 4.支护。 (1)井筒支护。
(2)巷道(含平巷、斜巷、斜井、斜坡道等)支护。 (3)采场支护(包括采场顶板和侧帮、底部结构等的支护)。 (4)硐室支护。 5.保安矿柱。 (1)境界矿柱。 (2)井筒保安矿柱。 (3)中段(分段)保安矿柱。 (4)采场点柱、保安间柱等。 6.防治水。
(1)河流改道工程(含导流堤、明沟、隧洞、桥涵等)及河床加固。 (2)地表截水沟、排洪沟(渠)、防洪堤。
(3)地下水疏/堵工程及设施(含疏干井、放水孔、疏干巷道、防水闸门、水仓、疏干设备、防水矿柱、防渗帷幕及截渗墙等)。
(4)露天开采转地下开采的矿山露天坑底防洪水突然灌入井下的设施(包括露天坑底所做的假底、坑底回填等)。
(5)热水充水矿床的疏水系统。 7.竖井提升系统。
(1)提升装置,包括制动系统、控制系统、闭锁装置等。
(2)钢丝绳(包括提升钢丝绳、平衡钢丝绳、罐道钢丝绳、制动钢丝绳、隔离钢丝绳)及其连接或固定装置。
(3)罐道,包括木罐道、型钢罐道、钢轨罐道、钢木复合罐道等。 (4)提升容器。
(5)摇台或其他承接装置。 8.斜井提升系统。
(1)提升装置,包括制动系统、控制系统。 (2)提升钢丝绳及其连接装置。 (3)提升容器(含箕斗、矿车和人车)。
9.电梯井提升系统(包括钢丝绳、罐道、轿厢、控制系统等)。 10.带式输送机系统的各种闭锁和机械、电气保护装置。 11.排水系统。
(1)主水仓、井底水仓、接力排水水仓。
(2)主水泵房、接力泵房、各种排水水泵、排水管路、控制系统。 (3)排水沟。 12.通风系统。
(1)专用进风井及专用进风巷道。 (2)专用回风井及专用回风巷道。 (3)主通风机、控制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