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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银行业务的民法典条款梳理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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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银行业务的民法典条款梳理与解读

民法典的出台,直接改变或影响了不少民商事规则,法典中其中涉及乃至直接影响银行相关业务的条款也有不少。无论是总则编,还是物权编、合同编,甚至婚姻家庭编、人格权编等都有相关条款涉及到。通过对影响银行业务的民法典条款的系统梳理与解读,帮助大家尤其银行等金融从业者更好地了解民法典在此方面的规定与精神。当然,解读内容涉及的观点可能有些事值得商榷的,欢迎讨论。

总 则 编

1. 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第2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102条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规定与域外一些民法典相比属于新增,扩大了民事主体的范围,因非法人组织的监管环境较法人可能更为宽松,有扩大组织自由空间和赋予民事权利的考量。商业银行在签订有关合同时,应当认可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签约资格。

2. 明确使用公序良俗的概念

第8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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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将公序良俗上升为法律原则,使其成为法律语汇,体现了立法技术的进步。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也应当符合公序良俗的法律要求。例如,在少数民族地区的银行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就应当符合当地的民族风俗,增进民族团结。

3. 发展绿色信贷,保护生态环境

第9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本条将绿色作为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商业银行在信贷业务中,对于借款人特别是对于两高一剩等民事主体发放贷款,应当要求借款人符合民法典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要求。

4. 法无定法,习惯法确立

第10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习惯获得法律肯认,也可认为系习惯法,系“民法典最重要的基本规定”。习惯法的确立,取而代之的是民法通则关于国家政策的民法法源。习惯法是社会生活中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人们共同信守的行为准则。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应特别注意相关的习惯。

5. 未成年人财产设定担保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

第35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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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信贷业务中,用未成年人名下房产为家族公司借贷设定抵押担保等情况并不少见,此种抵押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从司法判例观察,认可其法律效力的案例已然存在,主要理由系认为未成年人的财产来源系父母出资,家族公司也存在未成年利益等。判断抵押行为是否有效,关键就在于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为被监护人利益”。对于未成年人财产抵押的效力认定,主要还是出于抵押担保行为本身是否为未成年人利益,并以此为判断标准。如抵押所担保的贷款本身主要是住房按揭贷款、留学等消费类贷款,能体现系为未成年人利益向银行贷款,客观上能提高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环境的,该类抵押担保应认定为有效。但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等纯商业行为而提供抵押担保时,特别是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因不能体现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因此应当认定为抵押无效。当然,在法院执行判决执行阶段,如果执行申请人能提供线索并且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恶意转移财产到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行为,法院可将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列入可供执行财产的范围。

6. 以人为本,保护个人私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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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重视对个人私隐信息保护。商业银行在日常开展业务过程收集到个人的大量信息,可以根据业务的需求合理使用,但是也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保护客户个人信息。根据民法典关于格式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银行可在格式合同中用提示说明相关条款,取得自然人客户的该等明示同意。此外,银行还应在宣传或推广活动中结合该条款规范宣传行为。同时,根据第1038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进一步明确银行无端泄露自然人客户个人相关信息系违法行为。

7. 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是私法的灵魂

第133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基于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意思自治原则”,《民法典》特别是合同编中有很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条款。当然,也存在二者并存的即“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条款。商业银行应当及时修改规章制度、合同文本,并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对于“法律另有规定”,一定要明确相关的规定并作出安排。对于“另有约定”或“另有意思表示”的,在合同文本里,建议银行充分利用法律赋权,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作出有利于银行利益维护的表述。例如,债务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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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银行有权决定债务的偿还顺序。人保与物保并存的,债权银行的追偿顺序由银行选择决定等。同时,民法典对格式合同文本赋予了合同提供方更多的义务,因此对于“另有约定”内容系债务人义务的,建议采取特别的、法律认可的方式予以释明。

8.默示同意还是明示反对

第140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本条规定默示同意的三种情形: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交易习惯。除此之外应当明示反对。在商业银行业务中,可能遇到相关问题。如,信贷业务中审查的债务人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就可能出现沉默的情形。银行在面对批量客户处理某些业务时,往往采取公告方式请求或要求客户完成某些行为,这就需要注意默示的法律规则。

9.欺诈系保证人可以诉讼撤销该保证行为的法定理由

第148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9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担保法》时代,对债权人欺诈保证人或债务人欺诈保证人债权人知情的也有明文规定。《民法典》时代明确发生以上情形时,保证人可以诉讼、仲裁方式请求撤销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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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银行业务的民法典条款梳理与解读

影响银行业务的民法典条款梳理与解读民法典的出台,直接改变或影响了不少民商事规则,法典中其中涉及乃至直接影响银行相关业务的条款也有不少。无论是总则编,还是物权编、合同编,甚至婚姻家庭编、人格权编等都有相关条款涉及到。通过对影响银行业务的民法典条款的系统梳理与解读,帮助大家尤其银行等金融从业者更好地了解民法典在此方面的规定与精神。当然,解读内容涉及的观点可能有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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