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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层链接行为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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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层链接行为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刘 维1, 刘 畅2

【摘 要】摘要: 自深层链接技术诞生以来,与之相关的著作权侵权认定问题便常伴左右。深层链接是否应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困扰当前理论界、实务界和产业界的重大问题,其核心要素在于对“作品提供行为”的认定。作品提供行为的判断是一个法律问题,应当采取法律标准,法律标准符合著作权权能划分的形成法理。一些不具有上传至服务器的外观特征,但实质性替代作品传播利益的作品展示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作品提供行为。 【期刊名称】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8(035)004 【总页数】9

【关键词】 深层链接;作品提供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服务器标准;法律标准

基金项目: 上海交通大学文理交叉项目(17JCYA10)

作品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二分法,是构建信息网络传播权责任体系的基础,从法律上奠定了网络版权相关方的利益格局。深层链接著作权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区分作品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因此作品提供行为的认定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断中具有核心要件地位,由此产生了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实质呈现标准等争议。回顾各地法院的判决或指导意见可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逐渐在实践中走向统一,多数法院坚持采用服务器标准,以认定网络服务商是否实施了“作品提供行为”。[1]深层链接著作权侵权认定问题再度引起争议,源于互联网新技术、经营模式以及互联网产业的发

展,用户对视频作品的观赏体验显著提升,互联网版权产业的利益格局正在转变,由此催生了不同主体的新诉求,进而出现了认定作品提供行为新标准的争议。

一、“作品提供行为”的认定标准之争

(一)作为主流的“服务器标准”

在各地有关深层链接的诸多判决中,“服务器标准”占据了审判实务界的主流地位,该标准是指只有将作品上传至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的行为,才是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也才有可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2]

在2015年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案中,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241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详细论述了“服务器标准”的正当性。201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其中第7条第2款规定,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播放虽在被告网站上进行,但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第三方网站的,可认定其提供的是链接服务。显然,《指南》采取了“服务器标准”。2016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宫锁连城”案二审判决中,旗帜鲜明地指出服务器标准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认定的合理标准,对用户感知标准和实质性替代标准逐一作出了驳斥。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143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亦采取“服务器标准”。在2015年北京奇艺科技世纪有限公司诉上海幻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二审判决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深层链接行为并不能改变涉案作品来源于被设链网站的事实,链接行为不能认定为将作

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从而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此外,该判决明确指出“法律并未规定用户感知标准”,不采信以此标准为基础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在论证中还提出,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与否应当审查被诉行为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的行为,即回归法律层面讨论,而不应以利益问题作为主要出发点。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在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诉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中,一审法院提出了不同于“服务器标准”的判定思路,但该判决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之后被推翻。④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 支持“服务器标准”的核心观点可追溯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8条的规定,认为提供作品的行为是指“能够导致作品处于可为公众所获得的状态”(初始提供行为)。而这种可获得的状态是由将作品置于服务器中的著作权人所实现和掌控的,深层链接并不能导致已处于可获得状态的作品第二次处于可获得状态,而只能扩大已处于可获得状态作品的传播范围,因此不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2]14这种观点认为,构成传播行为的要件就是创造传播源,仅对接收端施加影响的行为并不是传播行为。[3]基于此理论,已公开存在于服务器的作品形成了传播源,而对该作品实施深层链接显然不是形成新的传播源的行为,因此不构成网络信息传播行为。 (二)“服务器标准”所面临的挑战

“服务器标准”并非没有任何挑战。近年来,随着深层链接技术的新发展及其对视频作品传播利益格局的影响,一些法院运用了认定作品提供行为的新思路。如北京朝阳法院在“乐视网”一案中将深层链接行为认定为作品提供行为,被诉公司的涉案行为虽然不是采取直接将作品上传至其服务器的方式,但显然是

深层链接行为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深层链接行为的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刘维1,刘畅2【摘要】摘要:自深层链接技术诞生以来,与之相关的著作权侵权认定问题便常伴左右。深层链接是否应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困扰当前理论界、实务界和产业界的重大问题,其核心要素在于对“作品提供行为”的认定。作品提供行为的判断是一个法律问题,应当采取法律标准,法律标准符合著作权权能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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