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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厂房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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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开标不公开进行。如需要,可以邀请投标者参加。。 19.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19.2.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19.2.2 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19.2.3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19.2.4 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要求; 19.2.5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9.2.6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有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评标 20、 评标 20.1 评标过程保密。

20.2 在授予中标人合同之前,凡属于对投标书的审查、澄清、评价、比较及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向投标人或该过程无业务关系的其他人透露。投标人试图对本公司的评价过程或授标决定施加影响,可能导致其投标书被拒绝。 21、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单位可以个别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 22、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2.1 投标文件中存在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22.1.1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 22.1.2 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22.1.3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2.1.4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22.1.5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2.1.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2.1.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2.1.8在评标过程中,招标单位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在评标过程中,招标单位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招标单位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招标单位可以否决其投标。

招标单位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除标处理。

招标单位根据本规定22.1.8条、条、条、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单位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如有一条与上述规定不符,将按废标处理。

22.1.9 投标人的资质不符合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总则中第三条规定的各款内容者,属重偏差,按废标处理。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为废标处理。

22.2 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

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招标单位将对其细微偏差做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体现在评标结果中。

23、 错误的修正

23.1 招标单位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3.1.1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3.1.2 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机构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3.2 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经投标单位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单位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没收。 八、合同事宜

24、 承发包合同包括的主要内容:

24.1 本工程的承包范围必须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24.2 本工程质量应以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为准,如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则全部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24.3 施工中凡因施工单位原因出现质量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经建设单位或质检部门提出进行返工的,其全部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对进场原材料的监控管理。

24.4 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施工单位应付建设单位由于拖延工期所造成的违约,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拖延工期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的万

分之三计取。

24.5 本招标文件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材料必须是合格的产品,同时满足工程的质量要求。所使用材料必须有材料合格证和材质鉴定单据,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用证。其他有关要求和说明。

24.5.1 为了保证主要建筑材料的质量,招标单位将对主要材料进行严格控制,主要材料在购置时应经建设单位认可后方能购置。

24.5.2 凡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产品或材料,因此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均由施工单位负责。

24.6 施工单位应对本工程施工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措施,还要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凡因违反安全措施而造成的罚款,人身伤亡事故或伤害他人事故,均由施工单位负责。

24.7 施工现场的卫生标准、噪声标准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施工中因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封闭施工现场,不得干扰建设单位正常工作,因施工造成的市政设施损坏均由中标单位负责。

24.8付款时所依的工程量应人(承包人)根据实际完成计量,必须经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核准作为结算付款依据。 24.9 工程设计变更

24.9.1 一般技术性变更由投标单位考虑各种因素后计入标价内,中标工程造价不再调整。

24.10 施工过程中签证变更的计价原则:原投标报价中有的,执行原投标报价中的规定;与原投标报价相近的,执行原投标报价中的规定;原投标报价中没有的,经监理单位审核并经招标方确认后,方可施工。

24.11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执行市建委有关文明施工工地措施费用的规定。 25、 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单位其投标被接受。在该通知书(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中标通知书”)中给出招标单位对中标单位按本合同实施、完成和维护工程的中标标价(合同条件中成为“合同价格”),以及工期、质量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25.1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5.2 在中标单位按本须知规定提供了履约担保后,招标单位将及时将未中标的结果通知其他投标单位。 26、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中标单位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与建设单位代表签订合同。签定合同后到市合同管理办公室办理工程承发包合同备案。 27、 履约担保

27.1 中标的投标单位应按本须知第13条第7款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履约担保。

27.2 如果中标单位不按本须知相关规定执行,招标单位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九、其他 28、 其他

本文件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以及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单位相关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工业厂房招标文件

19.1开标不公开进行。如需要,可以邀请投标者参加。。19.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19.2.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19.2.2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19.2.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19.2.4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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