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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科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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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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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科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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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条 每一矿井的回风井必须设置为专用回风井,且必须作为矿井的安全出口。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第二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通风能力按大于生产能力的20﹪配备。矿井必须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基础,标明巷道名称,主要通风机位置、型号、功率,风流方向、风量、巷道断面、风速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局部通风机位置、型号、功率以及风筒的位置。

必须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如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建造及拆除通风设施等)时必须在24小时内补填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部门还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通风网络图,多煤层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煤层通风系统图。矿井通风系统图每月报集团公司及潞宁公司通风部门一份。

第三条 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包括主要通风机的改造)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及潞宁公司批准。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潞宁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此种回风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

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核后,报集团公司通风部门审批。改变采区及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其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潞宁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后执行。采区以上通风系统主要包括:

(一)改变进回风井数量或功能; (二)改变主要进回风大巷数量或功能;

(三)改变主通风机服务区域(采区、水平、一翼、煤层等); (四)更换或改造主通风机; (五)改变矿井通风方法或方式; (六)其它公司要求审批的。

第四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抽出式通风,若采用其它方式,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矿井主通风机(含基建临时主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主通风机(包括备用主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传感器,实时监控运行状态,并与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系统联网。瓦斯矿井每个回风井装备两台主通风机,同一风井的主备用通风机必须具备同等能力。备用主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建立主要通风机定期检修制度,至少每月检查一次通风机。

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主要通风机的实际功率必须在电机额定功率之内、运行效率在60﹪以上、主要通风机的风压在允许最高风压的90﹪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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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在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如超过一周必须报集团公司及潞宁公司备案。主要通风机因检修或其它原因必须停止运转时,必须在停风前10天前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经潞宁公司审核、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主要准备巷道(皮带巷、轨道巷、专用回风巷)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在构成通风系统时,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所有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内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 矿井采区及以上主要进回风巷必须进行喷浆处理(砌碹巷道除外)。

第六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生产科布置采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通风科审核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不得使用。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集团公司及潞宁公司通风部门备案。

第七条 没有完整通风系统的采煤工作面,严禁进行安装和回采。

第八条 回采工作面在形成全压通风系统前,不得开掘二次切眼。工作面形成全压通风系统开掘二次切眼时,必须使用局部通风机向二次切眼隅角供风。

第九条 矿井内各地点的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煤巷或半煤岩巷内的风速不得低于0.3m/s,掘进岩巷内的风速不得低于0.2m/s。

第十条 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及时处理存在问题,检查结果由矿通风部门存档备查。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改造后)投入运行后以及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及总结报集团公司及潞宁公司相关部门备案。主要通风机必须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矿井反风演习前15日,矿通风部门必须完成反风演习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瓦斯矿井的反风演习方案由潞宁公司审批,并报集团公司通风部门备案。矿井反风演习完成后15日内,由矿通风部门编制反风演习总结,报集团公司及潞宁公司通风部门备案。不进行反风演习的矿井必须说明原因,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一条 在井下各巷道交岔口必须设置瓦斯、火灾事故避灾路线标志牌,并标明避灾撤退的方向和距安全出口距离。由巡巷瓦斯员每班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整改。

第十二条 矿井进回风井之间、主要进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一个联络巷,应砌筑永久密闭管理;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平衡风门,并实现语音提示及声光报警,同时安设开停装置,由巡巷瓦斯员每班巡查,发现问题汇报通风调度、通风科,并由通风队电工当班进行处理。通车风门应实现自动化。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一道风门长时间不关。不应在倾斜运输巷道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平衡风门(有条件时安设自动风门),由运搬队安排专人管理,在风门前后安设永久挡车装置,在风门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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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设临时挡车装置,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对于压力较大、单人难以开启的风门,必须设有风门减压装置,保证单人通过风门时的安全。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不得设置风流控制设施。

第十四条 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第十五条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有效风量率不得少于87%。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出风井口的防爆门(盖),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通风机,检查记录存档备查。改变主通风机转速或叶片角度前,矿通风部门必须编制安全措施,明确需风量、调整原因、预测调整后主通风机工况及相关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多风机通风系统联合运转的矿井,在能力较大的主通风机进行风量调节前,应进行全矿井通风网络解算,在安全措施中明确对其它主通风机的影响程度和必要的调整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和主通风机工况调整总结要及时上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备案。

第十六条 新安装的、进行过技术改造的和连续运转三年未进行性能测定的主要通风机,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矿井通风系统阻力必须满足下表要求,否则以风定产,并制定降阻方案进行改造。方案实施前由潞宁公司审核,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

矿井通风阻力要求 矿井通风系统风量 m/min <3000 3000-5000 5000-10000 1000-20000 >20000

第十七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及潞宁公司通风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通风巷道必须及时维修。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失修和严重失修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失修井巷,经检测凡发生如下情况之一,即计算其失修井巷长度。 1、井巷净断面小于原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2、主要运输和回风巷道的净高低于1.9m或小于原设计150~200mm(净高的计算是从轨面起至棚梁底缘或锚喷底面的垂直高度,无轨道时从巷道底板算起);

3、锚喷巷道脱层冒落;

3系统的通风阻力 Pa <1500 <2000 <2500 <2940 <3920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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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沟堵塞和巷道积水、淤泥深达到50mm以上(积水、淤泥深度的计算,铺轨巷道从轨枕面算起,无轨道从巷道底板算起)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严重影响通风、运输、行人安全和使用时,视为严重失修巷道。

1、巷道断面很小,主要运输、通风巷道的净高小于原设计规定200mm以上; 2、锚喷巷道喷层严重脱落,脱落厚度超过100mm,连续脱落面积超过2.0m2。 第十九条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区域,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领导迅速决定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主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只有1台主通风机担负全矿井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根据各矿的实际通风状况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具体实施方案见主、局扇停送电、停送风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通风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主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时的预处理措施,在一旦发生矿井主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情况下,能够按预处理措施迅速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矿通风部门要建立主、局部通风机有计划、无计划停风台帐,存档备查,无计划停风情况按月统计上报公司通风部门。主通风机的有计划切换,必须提前制定专项措施,专项措施中要明确预防瓦斯超限的措施。井下采、掘工作面必须停产,待主通风机切换完成,井下风流稳定,经瓦斯检查员检查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瓦斯浓度正常后,矿调度室方可命令井下采掘工作面恢复生产。矿井主要通风系统、瓦斯治理技术、开采工艺等发生变化时,应立即进行通风能力复核,上报集团公司核准后,并依据核准的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煤矿井下出现风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联通风的,等同于超通风能力生产。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采区、工作面必须立即减少产量,重新调整生产布局及通风系统,把产量降到核定通风能力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各矿每年组织对矿井的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价,确定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初步处理方案,于10月底前将评价报告报集团公司通风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矿井应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对下一年度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的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方可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五条 凡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的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部门审核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不得开工作业。影响通风设施的必须办理通风单项工程卡。

第二章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明确局部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安装、维护、试验、检修工作的责任单位,建立局部通风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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