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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经营利润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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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经营利润分配原则

(仅供媒体广告代理公司经营管理者参考)

一、公司正常营业所获利润均进行分配,及利润100%分配; 1、利润 = 广告营业收入 - 媒介资源采购成本 - 税费; 2、媒介资源采购成本 = 结算底价 + 资源配置费 + 税后退费; 3、税费按国家及地方税务政策缴纳,由公司财务部门代扣代缴; 二、营业外收入只用于弥补公司经营性亏损,不属于可分配利润;

三、公司延伸拓展的经营项目(含合作项目)利润,不属于公司正常分配利润的范畴。 1、外延合作项目经营,公司原则上控股,及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51%; 2、项目利润分配,公司获利比例应不少于50%;

3、公司在项目合作经营中所获得的利润,可提取不超过25%费用用于弥补广告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年终奖等费用预算及其配额缺口,另提取二个25%的费用作为“总经理决策奖”和“投资收益”,其他部分应全部纳入公司的“发展基金”。

四、资源配置费、税后退费应全部计算为“媒介资源采购成本”,在可分配利润中事前扣除。

五、公司正常营业利润,均按“投资收益、发展基金、营运费用、薪金统筹、业务开发费、个人绩效奖、客户服务费、业务管理费”等八个项目予以分配。

1、投资收益:预算不少于经营所获利润的20%(含20%),该项收益应回报股东的经营投资,承担公司经营性融资与借贷利息,满足股东的特勤支出,保障股东赠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红利;

1.1、股东的经营投资回报应不少于经营所获利润的10%;

1.2、公司经营性“融资与借贷”应列入年度预算中,其利息由公司股东承担;股东分配

红利时应事前扣除“融资与借贷”的利息;

1.2.1、长期借贷(12个月以上的资金拆借),年度(12个月)利息应控制在15%以内;特殊情况下的“融资与借贷”,年度利息不得超过20%(含20%);

1.2.2、短期借款(30天以上、6个月以下的资金拆借),月利息应控制在0.8%以内; 1.2.3、临时拆借(30天以内的资金拆借),原则上不承担利息; 1.3、股东的特勤支出应控制在可分配红利的5%以内;

1.4、股东赠予企业高管的经营红利应控制在经营所获利润5%以内;

2、发展基金:预算不少于经营所获利润的5%(含5%),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员工福利、弥补公司经营性亏损。

3、营运费用:预算不少于经营所获利润的10%(含10%),用于支付公司经营用房租金、水电费、固定电话费、设备维修费、办公费、物业管理费、公共资源维护费等,不足部分应从公司的“发展基金”中优先支出;

4、薪金统筹:预算应不少于经营所获利润的15%(含15%),用于保障员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管理工资、加班费用等满足员工基本生活条件的收益。不足部分可从公司的“发展基金”中支出,亦可裁员保底增效。

5、业务开发费:预算应不超出经营所获利润的20%(含20%),用于支付公司员工从事某项业务开发时的公关费、客户稿费、差旅费、通讯费、招待费、以及该项业务的后期开发和后期维护的费用。与该项业务的关联人员(含公司领导、部门主管)在业务开发过程中协助配合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在该项费用中支出;结余部分可纳入“个人绩效奖”,按月核发给业务承办人员。

6、个人绩效奖:预算应不超出经营所获利润的20%(含20%),用于奖励业务承办人员为完成某项业务开发任务所做出的特殊贡献。

7、客户服务费:预算应不超出经营所获利润的5%(含5%),用于支付老客户(公司长期客户业务、其他人员交办的业务、广告自由人的业务、广告公司的业务)服务和新业务开

发过程中的交通费、公共资源配套费、客户服务人员的奖金等。

8、业务管理费:预算应不超出经营所获利润的5%(含5%),该项费用应满足业务开发部门管理人员为了完成部门经营任务时,对其部门人员调度、员工教育培训、部门管理协调方面的费用支出。

8.1、部门任务完成时,结余部分年终可作为业务开发部门管理人员的奖金。 8.2、部门任务未完成时,结余部分只能用于弥补该部门员工的薪金配额缺口。 六、各项资金均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部门均应设立独立的部门帐务,使用或分配时,复核、审批权限应符合要求。

1、任何费用的支出,必须有3人以上(含3人)的经办、证明、复核与审批,手续不完整的支付申请,财务部门有权拒付。

2、“投资收益、发展基金、营运费用、薪金统筹”由公司管理,公司财务总监按《原则》预算划拨,总经理复核、董事长审批;

3、“业务开发费、个人绩效奖”由公司财务部门核算管理,部门经理复核、总经理审批; 4、“客户服务费、业务管理费”由公司财务部门核算、分设二级部门帐务管理,部门经理提供使用或分配方案,客户总监复核,总经理审批。

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开发的业务,只领用业务开发费,其承揽的业务所产生“业务管理费、客户服务费”应核算给相关的业务开发和客户服务部门,该项业务的“个人业绩奖” 当月不核发。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承担经营回款任务,只负责督促公司年度目标经营任务的完成。不过,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因掌握着公司的大量资源,客户亦有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合作的习惯,所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承揽业务相对而言要容易一些,并且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需要企业员工的积极支持与配合,因此将其“业务管理费、客户服务费”划拨给相关的业务开发和客户服务部门,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平衡员工心态。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开发的业务所取得的“个人业绩奖”按年度累计,年终由公司董事

长根据年度目标经营任务完成情况审批考核发放。

2.1、年度经营目标任务完成时,高级管理人员开发的业务所取得的“个人业绩奖”年终累计核发,董事长年终将另行赠予5-10%的经营红利。

2.2、年度经营目标任务只完成80%以上时,高级管理人员开发的业务所取得的“个人业绩奖” 年终累计核发,董事长年终将酌情赠予2-5%的经营红利。

2.3、年度经营目标任务完成80%以下时,高级管理人员开发的业务所取得的“个人业绩奖” 年终累计核发,董事长可以不再赠予经营红利。

3、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认可的前提下,高管人员开发的业务所取得的“个人业绩奖”亦可累计核算,年终转变为其投资的公司股本金,日后享受企业股东的权益。

八、公司管理人员应公正廉洁、克己为公,不营私舞弊,不假公济私,不畏难畏烦畏累,应秉承“做人、做事、做企业”的企业宗旨、“务实、团结、诚信、专业”的工作作风、“当家不易、说到做到”的服务承诺,以“共赢共荣”为目标,以“完成年度经营任务”为己任,共同执行并监督上述《分配原则》的实施,确保公司能持续稳定地发展。

广告公司经营利润分配原则

广告公司经营利润分配原则(仅供媒体广告代理公司经营管理者参考)一、公司正常营业所获利润均进行分配,及利润100%分配;1、利润=广告营业收入-媒介资源采购成本-税费;2、媒介资源采购成本=结算底价+资源配置费+税后退费;3、税费按国家及地方税务政策缴纳,由公司财务部门代扣代缴;二、营业外收入只用于弥补公司经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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