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在优化方案的实施过程中,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优化 工作进行检查,并汇报实施效果,以便于最后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经采用后的优化方案,根据下列办法进行奖励: 1、由施工单位提出的,按优化后形成效益(投资节省)的10%对施 工单位给予奖励,对设计单位主要设计人员按优化后形成效益(投资节 省)的2%给予奖励;
2、由监理单位提出的,按优化后形成效益(投资节省)的10%对监 理单位给予奖励,对设计单位主要设计人员按优化后形成效益(投资节 省)的2%给予奖励;
3、由公司内部人员提出的,按优化后形成效益(投资节省)的10% 对方案提出部门给予奖励,其中对方案提出者按优化后形成效益(投资 节省)的5%给予奖励,对设计单位主要设计人员按优化后形成效益(投 资节省)的2%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控股所有项 目建设期间的方案优化管理工作。由湖北省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管理 部负责解释。
湖北省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建设方案优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在优化方案的实施过程中,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优化工作进行检查,并汇报实施效果,以便于最后的考核。第二十三条经采用后的优化方案,根据下列办法进行奖励:1、由施工单位提出的,按优化后形成效益(投资节省)的10%对施工单位给予奖励,对设计单位主要设计人员按优化后形成效益(投资节省)的2%给予奖励;2、由监理单位提出的,按优化后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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