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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笔记 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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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抗日战争时期由马锡武同志创造的贯彻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的审判方式。主要特点有:

{1}深入基层,进行全面调查研究,多方听取意见,实事求是地确认案情。 {2}坚持原则,认真执行政策法律,尊重群众意见,公正合理地处理案件。 {3}不拘形式,简化诉讼审判程序,方便人民群众,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马锡武审判方式在当地得到边区政府的表彰和推广,对以后人民民主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3)解放区司法原则的确立:

{1}宣布废除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司法机关办事应遵循以下原则: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 {2}关于司法队伍的建设:

司法机关应彻底批判学过旧法律而泥古不化的人的错误及思想,消除留用司法人员炫耀国民党《六法全书》,自高自大的恶劣现象,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 3、人民调解制度:

(1)人民调解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注重调解是革命根据地处理一般纠纷的一个重要特点。人民调解制度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就已萌芽,抗日战争时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各抗日民主政府公布了一系列有关法律文件,如《陕甘宁边区民刑事案件调解条例》、《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晋西北村调解暂行办法》、《晋察冀边区行政村调解工作条例》等。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对调解工作作了全面总结,华北政府于1942年2月的《关于调解民间纠纷的决定》,成为革命根据地人民调解制度日趋统一和完善的重要标志。 (2)人民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

{1}调解形式:民间自行调解、基层组织的调解、群众团体,主要是工青妇女群众组织的调解。

{2}调解范围: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民间调解仅限于一般民事纠纷,抗日战争时期,除一般民事纠纷外,轻微刑事案件也可以通过调解处理,但重大刑事案件只能通过审判程序。 {3}调解原则:自愿原则、遵守法律并兼顾良俗原则、保护当事人诉权原则。 (3)人民调解制度的意义和影响: 革命根据地建立起来的人民调解制度,使得大量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得到了妥善处理,避免了矛盾激化,促进了人民群众的团结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通过人民调解,加强了法制教育,提高了基层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减少了诉讼,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重大疑难案件。这一切对于抗日战争的胜利和人民解放事业的发展,无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革命 根据地时期的人民调解制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深远的影响,它为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人民调解制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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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抗日战争时期由马锡武同志创造的贯彻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的审判方式。主要特点有:{1}深入基层,进行全面调查研究,多方听取意见,实事求是地确认案情。{2}坚持原则,认真执行政策法律,尊重群众意见,公正合理地处理案件。{3}不拘形式,简化诉讼审判程序,方便人民群众,不断提高办案水平。马锡武审判方式在当地得到边区政府的表彰和推广,对以后人民民主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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