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编制大唐国际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监督系统企业编制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落实;
(九)监督系统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上岗;
(十)监督系统企业执行《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监督系统企业制定并落实《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监督系统企业制定并落实《安全技术与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
(十一)组织召开大唐国际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大唐国际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存在问题,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十二)监督系统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可靠性、技术监控管理、防灾减灾、高风险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工作,完善制度,培训队伍,及时总结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十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构建隐患识别、评估和防控、治理体系,实施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十四)监督大唐国际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全过程,确保其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五)负责审核上报大唐国际系统企业年度机组(A、B、C、D级)或装置检修计划或设备定检计划;合理安排检修周期和检修时间,制定检修质量考核标准;监督更新改造项目的按期完成。负责制定基层企业设备更新改造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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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优先安排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计划实施及资金使用;
(十六)监督系统企业加强班组安全建设,规范班组管理;
(十七)监督系统企业开展“三讲一落实”活动; (十八)按照国家、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调查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负责大唐国际系统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十九)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专业公司、区域公司、直属直管企业的安全职责
专业公司、区域公司、直属直管企业是大唐国际的二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直接管理,并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大唐国际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要求,建立和完善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落实;
(二)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制定、分解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使安全生产管理的整体功能得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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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
(五)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切实加强科技管理、技术管理、生产管理、培训管理、统计分析、考核追责、保险理赔等工作,制定“七个加强”工作方案,落实责任,细化任务,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六)利用大唐国际和本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网络,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流程化、信息化;
(七)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八)编制本公司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监督所属企业编制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落实;
(九)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上岗;
(十)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执行《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制定并落实《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所属企业制定并落实《安全技术与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
(十一)组织召开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存在问题,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十二)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可靠性、技术监控管理、防灾减灾、高风险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工作,完善制度,培训队伍,及时总结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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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十三)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构建隐患识别、评估和防控、治理体系,实施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十四)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全过程,确保其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五)负责审核上报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年度机组(A、B、C、D级)或装置检修计划或设备定检计划;合理安排检修周期和检修时间,制定检修质量考核标准;监督更新改造项目的按期完成。负责制定所管理和所属企业设备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制度,优先安排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计划实施及资金使用;
(十六)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加强班组安全建设,规范班组管理;
(十七)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开展“三讲一落实”活动;
(十八)按照国家、集团公司、大唐国际有关事故调查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负责本公司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十九)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基层企业的安全职责
基层企业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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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安全生产直接责任。具体职责具体如下:
(一)落实执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制定完善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范等;
(二)根据上级公司的要求,制定本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的职能;充分发挥三级安全监督网的作用;实现安全生产“四级控制”;
(四)制定“七各加强”工作方案,落实责任,细化任务,切实加强科技管理、技术管理、生产管理、培训管理、统计分析、考核追责、保险理赔等工作,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五)利用上级和本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网络,实现安全生产管理流程化、信息化;
(六)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七)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动态考核机制,制定并落实本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八)执行《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落实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及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要求,制定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并保证“两措计划”的落实;
(九)组织召开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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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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