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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道德冲突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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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道德冲突的解决

作者:徐萌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1年第17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摘 要:情理与法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是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以及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也不能避免的问题,缓和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分歧已经显得尤为的重要与突出。从萨伯的假象公案——洞穴奇案入手,通过分析我国当前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状,试图寻求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缓和“法理”与“情理”冲突的平衡机制。 关键词:法律;道德;冲突平衡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17-0248-02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于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持生存以等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扔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象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在50年后的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这个案子还有一个“漏网”的杀人犯现身,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但无论是在50年前还是50年后,大法官们出具的判决词的结果如出一辙,分别以2赞成2反对1弃权和4赞成4反对1弃权维持一审判决,先前的4名探险人和之后发现的1名探险人均被执行绞刑。 抛开对作者缜密论证的由衷赞叹之情不说,这本书无疑引发了我对法律、哲学、正义、情感以及它们之间错综复杂关系的重新思考,并使我深切感受到了逻辑思辨的伟大力量。虽说是一宗假想的案件,但这个结果仍让我觉得心底不安,隐隐有一种放不下的冲动。他们有罪吗?作为一个法科学生,对法律的笃信甚至是信仰让我依然坚持了自己最初的观点,“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被告五人应该维持有罪判决,并应予立即执行。但如果我不是一个即将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我会很肯定地认为被告五人在那种情形下杀死同伴并分而食之是情有可原甚至是理所当然。这种法律人与“非法人”之间的思想差异和思维差距也体现出了现实生活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情理”与“法理”的纠纷。

西方的现代性法律的“法理”是以个人权利保护和高度的逻辑化和形式化为内容的,西方现代法律和其他法律的不同之处,主要是因为它的“形式理论”,正如韦伯所认为的那样:西方现代大陆形式主义法律传统的出发点是有关权利和权利保护的普遍原则,它要求所有的法庭判决都必须通过“法律逻辑”从权利原则推导出来。“每个具体的司法判决”都应当是“一个抽象的法

论法律与道德冲突的解决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论法律与道德冲突的解决作者:徐萌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1年第17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摘要:情理与法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是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以及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也不能避免的问题,缓和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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