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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通用应急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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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救生设备---通用应急报警系统

技 术 要 求 通用应急报警和公共广播系统 1、通用应急报警系统 ① 通用应急报警系统应能发出通用报警信号,该信号由船舶号笛或汽笛以及附加电铃或小型振膜电警笛或其他等效报警系统发出的7个或以上的短声继以1长声组成,而后者由船舶主电源及应急电源供电。除了船舶号笛外,该系统应能自船舶驾驶室和其他要害位置进行操作。全船所有起居处所及正常船员工作处所均应能听到该系统的报警。该报警系统在起动后应能连续发出直至人工关闭或被公共广播系统的信息所暂时打断。 ② 内外部应急报警音响的最小声压等级应为80dB(A),并应至少高于船舶在中等气象状况下一般设备操作产生的环境噪声标准10 dB(A)。在没有安装扬声器的舱室中,应设置电子报警发送器,如蜂鸣器或类似的设备。 ③ 在舱内睡眠位置和舱内盥洗室中的声压等级应至少为75 dB (A),并应至少高出环境噪声标准10 dB(A)。 2、公共广播系统 ① 公共广播系统应为一扬声器装置,能向船员或乘客,或两者经常活动的所有地方广播信息,并通向集合地点。它应能允许从驾驶室和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船上其他地方广播消息,其安装应考虑到声音的限界条件并无须收听者的任何动作。它应受到保护以免不经许可的使用。 ② 船舶在正常状态下航行时,广播应急通告的最小声压等级应该: a、 内部处所75dB(A),并应至少高于讲话干扰等级20 dB(A); b、 外部处所80dB(A),并应至少高于讲话干扰等级15dB(A)。 配 备 要 求 船上通信和报警系统 应配备一套固定式或手提式设备或两种型式设备的应急设备,供船上应变管制站、集合和登乘地点与要害位置之间的双向通信联系使用。 该系统还应以有线广播系统或其他适宜的通信设施作为补充。 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 第Ⅶ章 参照公约条款 SOLAS公约1996年修正案、第Ⅲ章、第6条 备 注

船舶通用应急报警系统

其他救生设备---通用应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通用应急报警和公共广播系统1、通用应急报警系统①通用应急报警系统应能发出通用报警信号,该信号由船舶号笛或汽笛以及附加电铃或小型振膜电警笛或其他等效报警系统发出的7个或以上的短声继以1长声组成,而后者由船舶主电源及应急电源供电。除了船舶号笛外,该系统应能自船舶驾驶室和其他要害位置进行操作。全船所有起居处所及正常船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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