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为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落实辐射工作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
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的有关规定, (辐射工作单位名称)承诺:
一、单位负责人 (职务 院长 )为本单位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人。
二、设置专职机构 设备科 (机构名称)或指定专人 (姓名)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三、在许可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
四、健全安全、保安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措施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将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的档案,并定期清点。
六、指定专人 无 (姓名)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保管工作。放射性同位素单独存放,不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等物品混存。确保贮存场所具有有效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泄漏的安全措施。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及时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七、保证辐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确保这些设施正常运行。
八、发生任何涉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转移行为时,在规定时
间内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九、在运输或委托其他单位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并有专人押运。
十、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置放射性废物或及时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十一、对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和应急响应等知识的培训教育,持证上岗。
十二、每年对本单位辐射工作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一次自我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估报告报省级环保部门备案。
十三、建立辐射工作人员健康和个人剂量档案。
十四、认真履行上述责任,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承担有关法律及经济责任。
单 位: 武宁县人民医院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负 责 人:刘彩光 电 话:2761191 日 期:2011-12-20
辐射管理机构或责任人工作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国务院相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辐射方面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方法与相应标准等。检查各级人员执行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并直接领导、监督、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2、 3、
认真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局的有关文件精神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做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保管工作。 4、
对本单位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5、
认真接受并积极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对本单位辐射防护工作及辐射工作场所的监督检查与检测评价工作,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做好整改工作。 6、
认真做好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组织安排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档案。 7、
定期组织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防护与安全的培训教育,对新上岗的辐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有效的岗前辐射防护与安全培训 8、
认真做好本单位辐射防护与安全的管理工作,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安全 9、
完成本单位辐射防护与安全工作年度安全评估报告,并及时上报环保主管部门
10、 认真完成本单位领导交办与辐射防护与安全相关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