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学院科研工作量核算办法
2013-4
为进一步完善科研工作的考核与激励机制,有效激发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推进科技创新,提高科研实力和水平,本着总体平衡、激励为先、扶优扶强、兼顾一般的原则,对科研等主要工作业绩进行量化计算,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量核算范围
本办法所述的工作量按以下三大类别核算(计量单位:分):
(一)科研项目工作量 1.项目立项和结题。 2.项目实到校经费。 (二)科研成果工作量
1.学术论文(含艺术作品)、著作(含艺术作品集)、知识产权。
2.科研成果获奖(标志性科研成果奖励参照《浙江科技学院标志性科研成果培育和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3.艺术作品获奖。
(三)学科平台建设工作量
二、工作量核算细则 (一)科研项目工作量
科研项目工作量按项目、实际到校经费累计计算,见表1。
表1 科研项目工作量核算标准
类别 项目级别 国家级重大项目 国家级重点项目 国家级一般项目 立项 和结题 省部级重大项目 省部级重点项目 省部级一般项目、厅局级重大项目 厅局级重点项目 厅局级一般项目 其它计划项目 具体内容及核算标准 立项(40%) 结题(60%) 180 140 104 60 32 20 12 8 4 270 210 156 90 48 30 18 12 6 总计 450 350 260 150 80 50 30 20 10 横向课题 经费 类 别 理学类、工学类 人文社科类 软科学 经费 对接类课题结到校 题验收 实到校经费 (分/万元) 10 15 25 3 2 注:1.2013年前立项的项目总分及比例仍按照原办法,结题分按照30%计算。
2.如有需要,国家级项目的负责人可以把项目的立项和结题分在项目计划完成周期的年度内进行分配,但预留的实际结题分不少于项目立项和结题总分的35%,并需及时报科技处备案。
说明:
1.项目级别的认定以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任务书或签订的合同书为准。
(1)国家级项目系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科技部、总装备部、国家国防科工委、国家发改委直接立项的项目。
(2)省部级项目系指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学科共建课题按80%的比例计算)、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发改委等立项项目;教育部科技计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等其他国家部委直接立项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