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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给人消分受贿千万高科技系统代替不了制度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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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消分受贿千万: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要制度微调的“润物细无声”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2011年至2017年,曾任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科信大队系统管理员、代理副大队长的姚克锋,在全国公安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的违法处罚系统中,对请托人的电子违章记录擅自免分、免罚,或修改记录,通过“中间人”收受好处费,涉案金额高达一千余万元。(新京报11月10日)

在人们的认知中,交通违法处罚系统的记录是无法改变的,因为它全程留迹,谁登录过,做了哪些手脚,系统都会如实留下痕迹。而且,在这些重要系统中,更有着如区块链那样的防篡改保护技术。

因而如果不是这样的新闻,人们无论如何都不会相信公安交通违法处罚系统也能通过个人篡改。更不能相信,对请托人的电子违章记录擅自免分、免罚,或修改记录,竟然形成了专业中间人“带货”的产业链。

这个交警涉案金额高达一千余万元,显然,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从2011年至2017年是他与中间人合作“带货”的时间轴,然而,这个超长的时间轴,本身也是一个监管上超跨度的“空转”时间表。

但问题是,在这么长的时间过程中,为何监管层面一直没有发觉?显然,这不是监管能力的问题,因为监管是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它必须要履行职责,这是它有必要存在的前提和唯一依据。

同时,从法律赋权来说,监管部门可以合法使用的手段和技术,以及可以动用的各种资源,永远要高于大于被监管的对象。换言之,“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应当是双方力量对比的常态。 然而,从这件事可以看出,监管与被监管已经发生了本末倒置的变化,从而“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变成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悬殊的力量对比,使这个交警的涉案过程坦坦地走了7年,这让人质疑监管到底是出了什么题?

这件事的根本,其实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高科技的系统是否就百分百地一劳永逸?二是监管部门的管理制度是否真的自信到了万无一失的地步?显然,根本不存在一劳永逸的系统,无论它在创建时是多么的高精尖。同时,也不存在万无一失管理制度,无论它当初的设计是多么完美。

其实,无论是高科技的系统,还是监管部门的管理制度,都需要不断地优化升级和查漏补缺。而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其实也都深深溶入于这种对制度建设日常微调的“润物细无声”之中。

交警给人消分受贿千万高科技系统代替不了制度监管

——交警消分受贿千万: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要制度微调的“润物细无声”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2011年至2017年,曾任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科信大队系统管理员、代理副大队长的姚克锋,在全国公安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的违法处罚系统中,对请托人的电子违章记录擅自免分、免罚,或修改记录,通过“中间人”收受好处费,涉案金额高达一千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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