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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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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水域条件、本底调查,放流物种的质量、检验、包装、计数、运输、投放,放流资源保护与监测,效果评价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水域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12763 海洋调查规范

NY 5051 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NY 5052 无公害食品 海水养殖用水水质 NY 5070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507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2 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SC/T 2039 海水鱼类鱼卵、苗种计数方法 SC/T 9102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

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目录(水生动物部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苗种 offspring

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的幼体、稚体、受精卵、种子及孢子等。 3.2

亲体 parents

已发育成熟且具备繁殖子代能力的水生生物个体。 3.3

增殖放流 the stock enhancement

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活动。 3.4

规格合格率 size qualified rate

符合规格要求的个体数占水生生物总数的百分比。 3.5

死亡率 death rate

死亡个体数占水生生物总数的百分比。 3.6

伤残率 wound and deformity rate

发育畸形或肢体残缺、损坏的个体数占水生生物总数的百分比。 3.7

体色异常率 abnormal body-colour rate

体色异常的个体数占水生生物总数的百分比。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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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脏率 viscera hanging rate

体表挂有附着性纤毛虫以外的附着物的个体数占水生生物总数的百分比。 3.9

伞径 unbrella diameter

海蜇类个体自然伸展时伞部边缘间的最大直径。 3.10

资源监测 fishery resources monitoring

对增殖放流资源状况(包括数量和质量)进行连续或定期的观测和分析。 4 水域条件 4.1 放流水域

4.1.1 系增殖放流对象的产卵场、索饵场或洄游通道。 4.1.2 非倾废区,非盐场、电厂、养殖场等进、排水区。 4.2 基本条件

4.2.1 水域生态环境良好,水流畅通,温度、盐度、硬度等水质因子适宜。 4.2.2 水质符合GB 11607的规定。

4.2.3 底质适宜,底质表层为非还原层污泥。

4.2.4 增殖放流对象的饵料生物丰富,敌害生物较少。 5 本底调查

增殖放流前,按照GB/T 12763和SC/T 9102的方法,对拟增殖放流水域进行生物资源与环境因子状况调查,并据此选划适宜增殖放流水域,筛选适宜增殖放流种类,确定适宜增殖放流物种的生态放流量及放流数量比例等。

6 放流物种质量 6.1 苗种来源

增殖放流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F1代,人工繁育的增殖放流苗种应由具备资质的生产单位提供。其中,水生经济生物苗种供应单位需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珍稀、濒危生物苗种供应单位需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禁止增殖放流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6.2 亲体来源

直接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亲体由原种场提供;用于繁育增殖放流苗种的亲体应为本地野生原种或原种场保育的原种。 6.3 苗种培育

6.3.1 人工繁育增殖放流苗种按照有关苗种繁育技术规范进行。其中,引用的水源水质符合GB 11607的规定,苗种培育用水的水质符合NY 5051或NY 5052的规定。苗种培育中,投喂配合饲料符合NY 5072的规定,使用渔药符合NY 5071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行业颁布的禁用药物。

6.3.2 人工繁育水生动物苗种,在放流前15 d开始投喂活饵进行野性驯化,在放流前1 d视自残行为和程度酌情安排停食时间。 6.4 物种质量

增殖放流物种质量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增殖放流物种质量要求 项目 感官质量 类别 水生动物 水生植物 种子、受精卵等 规格整齐、外观完整、叶片平规格整齐、活力强、外观完整、体表光洁 规格整齐、外观完整 滑舒展、色泽鲜亮纯正 规格合格率≥80%,死亡率、死亡率、伤残率等之和规格合格率≥85%,死亡率、伤残率、体伤残率、体色异常率之和<<10%,受精卵受精率色异常率、挂脏率之和<5% 5% ≥85% 2 / 6

可数指标 疫病 药物残留 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规定的水生动物疫—— 病病种(见附录A)不得检出 受精卵适应水生动物 国家、行业颁布的禁用药物不得检出,其他药物残留符合NY 5070的要求。

6.5 规格分类

主要增殖放流种类规格分类见表2。 表2 主要增殖放流种类规格分类 增殖放流种类 鱼类 虾类 蟹类 贝类 海蜇类 海参类 头足类 龟鳖类 大型水生植物 规格分类 大规格 平均代表长度≥80 mm 平均体长≥25 mm 平均头胸甲宽≥20 mm 平均壳长≥20 mm 平均伞径≥15 mm 平均体重≥5 g 平均胴长≥30 mm 平均背甲长≥30 mm 平均全长≥20 mm 小规格 80 mm>平均代表长度≥20 mm 25 mm>平均体长≥10 mm 20 mm>平均头胸甲宽≥6 mm 20 mm>平均壳长≥5 mm 15 mm>平均伞径≥5 mm 5 g>平均体重≥1 g 30 mm>平均胴长≥10 mm 30 mm>平均背甲长≥10 mm 20 mm>平均全长≥5 mm 注:鱼类代表长度按鱼种选测,执行 GB/T 12763有关规定。

6.6 规格测定

增殖放流物种的规格以放流现场测量为准。增殖放流物种出池前,逐池均量随机取样,取样总数量不少于50尾(粒、只、头、株),测量规格,计算规格合格率。规格合格率达到表1要求,准许出池放流。测量规格时,一并测量培育用水的温度、盐度、pH、溶解氧等参数,并填写增殖放流记录表(见附录B)。 7 检验 7.1 检验资质

增殖放流物种须经具备资质的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由检验机构出具检验合格文件。 7.2 检验内容 执行6.4规定的项目。

7.3 检验时限 增殖放流物种须在增殖放流前7 d内组织检验。 7.4 检验组批 以一个增殖放流批次作为一个检验组批。 8 包装

8.1 包装工具

主要增殖放流种类包装工具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主要增殖放流种类包装工具

增殖放流 种类 包装工具 游泳动物 小规格 大规格 贝类 水生植物 种子、受精卵等 内包装为双层无毒塑料活水车、帆布桶塑料编织袋或泡沫箱等 内包装为双层无毒塑料袋,外包装为泡沫箱或纸或塑料桶等 麻袋等 袋,外包装为泡沫箱或纸箱等 箱等

8.2 包装措施

8.2.1 根据增殖放流水域的温度、盐度提前调节培育用水的温度、盐度:温差≤2 ℃;盐差≤3。

8.2.2 根据增殖放流物种的耐氧性、规格、放流日气温及运输时间、运输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包装密度,采取必要的充氧和控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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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水域条件、本底调查,放流物种的质量、检验、包装、计数、运输、投放,放流资源保护与监测,效果评价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共水域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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