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土地所有权和债
唐朝前期实行均田制,讲无主荒地分给农民或官僚,并非废除了土地私有制,那些本来就拥有私有土地的,其土地私有权仍予保护。后期实行两税法,全面推行土地私有制。隋唐时期的债主要是合同之债,即买卖、借贷、雇佣、担保、租佃等契约关系,其中以买卖和借贷居多。 三、 婚姻家庭制度
(一) 婚姻制度
1、 婚姻制度:唐律确认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2、 结婚:赋予尊长主婚权,形成婚书制度,禁止规定较多(五条)。 3、 离婚:和离、休妻、义绝。 (二) 家庭制度
1、 维护父权:赋予家长对子女的教诫权和财产权。 2、 维护夫权:夫妻相犯,实行同罪异罚。
四、 继承制度
唐律规定了爵位继承、食封继承、一般财产继承、户绝财产继承等内容. 五、 均田法、赋役法和专卖法(略)
第五节 唐朝的诉讼法律制度
一、 司法机关
(一) 中央司法机关
(1)隋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原为大理寺、都官和御史台,在开皇三年将都官改为刑部。(2)唐朝沿袭隋制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司分掌审判,复核和监察; (二) 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州县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二、 诉讼制度
唐代告诉的形式仍是民人告诉和官吏纠举。 1、 严谨卑幼控告尊长
2、 对前三恶及强盗、杀人等重罪强制告奸 3、 要求告诉要实事求是,严谨投匿名信告人 4、 禁止越诉,特殊情况下准许直诉 三、 审判机关
(一) 管辖制度: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制度。 (二) 回避制度:一般官员任官回避(早有);司法官回避制度(唐创)。
(三) 刑讯制度:虽然允许刑讯逼供,但禁止法官任意刑讯,并对刑讯作了规定。 (四) 申诉与复审制度:徒刑以上案件审理终结,要宣告所犯罪名并允许复审申请。 (五) 死刑复核、复奏制度:始于南北朝时期,隋朝形成制度,唐朝臻于完善。
(六) 虑囚制度:始于汉代,唐朝进一步完善。州刺史定期,皇帝和监察御史不定期。 (七) 办案期限制度 (八) 死刑行刑制度 (九) 法官责任制度 三司推事★
唐朝的审判制度.即重大疑难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使中丞共同审理.这种由中央三司主要长官会审重案的制度,称为三司推事.三司推事,使三法司在重大的审判活动中相互制约,共同对皇帝负责,有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减少冤错案件,强化了皇帝对司法的控制. 死刑复奏★ 我国封建时代的一项死刑执行程序.萌芽于南北朝,隋唐实现制度化,凡死刑案件执行前都必须向皇帝奏报三次,才能行刑.唐太宗时期一度实行五复奏制度.死刑复奏制度是中国古代慎刑思想的体现,也是皇帝控制司法权的体现.
第六节 唐朝法制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一、 唐朝法制的特点
(一) 法制臻于完善
1. 法律形式的体系化; 2. 行政法规成为独立法典; 3. 法律内容空前完备; 4. 法律解释精当。
(二) 礼法合一(礼法结合由汉开始,南北朝发展,唐全面结合)
1.唐律的制定一准乎礼; 2.注疏取证于礼;
3.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刑制宽平适中。 (三) 刑罚最为宽平
1、 重罪条款大为减少 2、 废除了酷刑、肉刑 3、 株连范围最窄
二、 唐朝法制的历史地位
(一) 唐朝法律是后世立法的楷模
唐代法制中国古代法制完备化的体现,为后世所本,成为此后封建立法的典范。 (二) 唐法制是中华法系的核心
唐代法制是中国封建法制的典型代表,是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其对于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封建立法有着重大影响。
第七节 五代法制的发展及特点
〃五代的立法特点:
法律形式保留了唐朝的律、令、格、式、敕、编敕等,但主要以敕、编敕、刑律统类为立法形式。 〃刑事法律制度:
出现刺配和凌迟,刑法野蛮残酷。
第七章宋元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宋朝法制的变化
一、 立法概述
(一) 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
宋朝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仍然是汉唐以来的儒家理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1、 集权中央,防止割据。 2、 义利并重,重视理财。 3、 临下以简,哀矜折狱。 (二) 立法概况★
1.《宋刑统》★为宋代基本律典。
宋朝基本律典.颁行于建隆四年,其于编纂体例上采取了唐后期《大中刑律统类》及五代以来“刑统”的编纂模式.将与律文相关的经重新确定法律效力的敕﹑令﹑格﹑式附于律条之后.《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古代法典. 2.在两宋法律形式中,编敕的地位和作用较为突出。 3.编例是宋朝代又一种重要的立法活动和法律形式。
4.“条法事类”.(内容和性质都与“敕令格式”相同,编纂体例不同而已) 5.此外,朝廷的“申明”、“看详”都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疏议) (三) 宋代的法律体系
律、令、格、式、编敕、宣、敕、诏、御笔、编例等。
二、 宋朝法制内容的变化
(一) 刑事法律制度
1、 制定特别法规,加重惩治贼盗。 (1)制定盗贼重法和窝藏重法.
(2)划重法地,定重法人,重惩窝藏盗贼之家,株连犯者亲属,加强官吏惩治盗贼的法律责任. 2、 刑罚趋于严酷。 (1) 创臵折杖法★;
《宋刑统》创设的一种刑罚制度,即将五刑中的流,徒,杖,笞折合成一定的杖刑执行.从而使得笞杖刑得减决数,徒刑得免役年;流刑得免远徙.其是宋初宽刑思想在立法上的体现.
(2) 广泛适用刺配★;
创立于五代的刑种,宋代刑罚体系中将之规定为贷死之刑.即将罪犯先处脊杖,然后刺面,再发配到某地服劳役和军役的刑罚.刺配之刑恢复了汉代已废除的黥面之刑,是刑制发展中的一种倒退. (3) 凌迟★成为常用死刑 创始于五代时期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宋仁宗时开始适用,宋神宗以后成为常用刑,
(二)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1、 所有权和债; (1) 所有权:
其一,土地先占取得制度; 其二,红契制度.
(2) 债:
其一,主要为合同之债.
其二,影响最大和最完备的为土地买卖契约.
其三,不动产的买卖有典卖和绝卖,以典就卖三种形式.
其四,土地买卖已形成一套法律程序,包括: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卖主离业.
2、 婚姻、家庭、继承
(1) 扩大禁婚的范围。 (2) 扩大“义绝”的适用。
(3) 规定孤幼财产“检校”制度。 (4) 立嗣继承形成制度。 (5) 制定“户绝条贯”,详细规定户绝财产继承。 3、 完善禁榷专卖法 (1) 专卖立法。
如盐的专卖先后经历过官般法、折中法、盐钞法和引法。
(2) 钱法、钞法。
严禁私铸钱和毁钱。
三、 宋代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 司法组织制度
1.仿行唐制。(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2.变化:中央一度设审刑院于禁中。地方路一级设提点刑狱司(提刑司或宪司)。设立专门的直诉机构: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 (二) 诉讼审判制度
1.审级和管辖;(见书) 2.审判制度:
长官躬亲制度:中央到地方司法机关长官必须躬亲折狱听松。
鞠谳分司制度:审判机关内部将审、判职能分开,由不同人员承担。 多重录问制度:案件初审后,另派官员复核口供的程序。
翻异别勘制度:诉讼中犯人翻供或喊冤,移交另一部门或机关审理。
申诉制度; 证据制度。
(三) 皇帝更加重视司法,御笔断罪不得改判。规定州县长官长须亲自断狱。
第二节 蒙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 蒙元法制概说
(一) 立法阶段
1. 建国前
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 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扎撒》即《成吉思汗法典》。 2. 建国后
《条画五章》:蒙古国建立后的第一次立法 3. 元朝建立后 《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律 《大元通制》:是一部法律集成,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 《经世大典》:汇集元朝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综合政书。 《元典章》:元朝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法规汇编,以行政六部作为法规分类的标准,开明清律六部分篇之先河。
(二) 法律形式的多样性
最普遍的法律形式是:断例、条格、诏敕。 (三) 立法特点:
元朝法律形式深受宋编敕的影响,多为条格和断例的汇编。《至元新格》、《大元通制》、《经世大典》和《至正条格》《元典章》都具有法规大全的特点。
二、 蒙元法制的特色
(一) 实行民族分治、蒙汉异法
受理机关不同:蒙古人犯罪由专门的机关 刑罚适用不同:刺字;征收烧埋银
刑罚执行不同:蒙古人在监狱中享有特权 (二) 受蒙古习惯影响,法制具有落后性
1.皇位继承遵从蒙古旧制; 2.赋予僧道法律特权; 3.保护落后生产关系; 4.保留蒙古婚姻习俗。
(三) 司法机构繁多,职掌混乱,司法状况黑暗。
元朝中央废大理寺,设大宗正府、宣政院、枢密院、刑部分掌审判的有关事务。 (四) 完善监察体制
元朝初年在中央行政体制上沿用唐宋的三省制;在地方体制上,首创行省制度. 中央为“御史台”,地方在江南和陕西设“行御史台”.将全国分为二十二道监察区. (创设“约会制”诉讼审判活动)
第八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明朝立法概述
一、 法制指导思想
(一) “刑用重典”(重典治吏也治民) (二) “礼法结合”的立法思想。(“八礼图”、民间建“申明亭”宣传礼教) (三) 法贵严简 二、 主要立法活动
(一) 《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朝的基本律典。其基本精神本于《唐律》,但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很大变化。律首列有“二刑图”和“八礼图”,首创按朝廷六部政务范围分目的的新体例,全律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7篇共460条;在刑制上,于封建五刑外,广泛适用凌迟、剌字、充军等酷刑。 (二) 《明大诰》
明大诰是朱元璋主持编定的一部御制圣书,其内容主要是以严刑峻法惩治官民过犯的案例汇编,可用于法制宣传教育,也可据以惩罚官民犯罪,是明初的一种律外之法。 (三) 《教民榜文》
规定民事方面的内容,是明朝初期朱元璋颁布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 (四) 《问刑条例》
自其颁布后,“律例并行”开始盛行。 (五) 《明会典》
仿照《唐六典》编纂,以六部官制为纲,成为清朝行政法典的蓝本。 (六) 《大明令》
规范国家政治、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步以“令”为名的法典。
三、 主要法律形式
稳定的法律形式:大明律,
变通的法律形式:明大诰,条例,会典
第三节 明朝法制的主要内容(变化和特点)
一、 定罪量刑上体现了“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特点。
(一) 对违犯封建礼教一类犯罪的处罚有所减轻.
(二) 对直接危害封建国家政治经济利益的重罪,其量刑则明显加重。 二、 严刑峻法强化皇权,整饬吏治。★
(一) 严禁官员结党,创设“奸党罪”专条。 (二) 严惩贪墨之吏。
1、 将唐六赃调整为:监守盗、常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坐赃。 2、 在《大明律〃刑律》中专设《收赃》一门。 3、 《大明诰》中规定了严酷打击贪官污吏的刑罚。
三、 为调整经济关系采取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措施
(一) 赋役制度。明初沿用唐宋旧制实行“两税法”;明中叶后创设“一条鞭法”★
明代中叶后赋役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将徭役和田赋合并,按田
亩征收银两。它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结束了历代实物征税的方式,从实物税转向货币税,废除了传统的徭役制度,使人身依附关系得以松弛,同时也有利于赋税负担的合理化
(二) 禁榷制度。明朝在继承汉以来禁榷立法的基本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封建国家传统
的盐茶禁榷制度。
(三) 加强金融管理制度,严惩经济犯罪。明律专设“钱法”、“钞法”,对宝钞、铜钱的发行、
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完善了货币金融立法。同时,严惩伪造宝钞罪、私铸铜钱罪。 (四) 加强市场管理。明朝的市场管理法规进一步完备,首创“牙行”、“阜头”管理法规,并严
惩商人的欺行霸市行为。
第四节 明朝的司法制度
一、
司法组织制度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