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上; (二) “事皆决于法”,一切“皆有法式”; (三) 深督严责,重刑轻罪,乐以刑杀为威; (四)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二、 立法活动
秦朝的立法活动表现为对法律的修订﹑统一以及制定一些新的法律. (一) 云梦秦简 (二) 云梦龙岗秦简 (三) 里耶秦简 三、 法律形式
律、令、制﹑诏、法律答问、廷行事、课、程、式。 ? 律——稳定的成文法规范
? 令——君主或政府某一部门发布命令 ? 法律答问★
秦朝法律形式之一,是国家对法律的正式解释.其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的立法意图﹑诉讼程序以及法律术语进行解释和补充,具有法律效力.
? 廷行事——廷行事指官府判决,经朝廷确认,可以用作断案依据的典型案例.
?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治狱程式﹑现场勘验﹑案情调查等方面的规定和一些典型案件
的范例.
第二节 秦代法制的主要内容
一、 刑事法律制度
(一) 刑罚体系
1、 死刑(具五刑、腰斩、车裂、戮、磔、坑、枭首、弃市、囊扑、定杀) 2、 身体刑(见书)
3、 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侯)
4、 其他刑罚(经济刑、流放刑、族诛连坐刑、毛发刑、资格刑) (二) 罪名
——危害封建政权及皇权的犯罪。(秦律是如何维护皇权和封建政治秩序的?★)
(1)谋反。即阴谋政变或造反,推翻皇帝或现政权的行为。《史记商君列传》载“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发交捕商君。……秦惠王车裂商君以徇,曰:?莫如商君反者!?遂灭商君之家。”从量刑之重可以看出,在秦时,“谋反?为最严重的犯罪。
(2)不道:在秦代“不道”属于政治性犯罪。
(3)不忠:“将军恬与扶苏居外,不匡正,宜知其谋。为人臣不忠,其赐死,以兵属上将王离”。 秦律有关思想言论犯罪的规定★ 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非所宜言;投书;妄言.
谋反罪;不道罪;不忠罪;不行君令罪;诽谤、妖言罪;偶语诗书、以古非今、非所宜言罪;妄言罪。
——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
贼杀伤;斗杀伤。因杀伤家人及主人而构成犯罪:“擅杀子”,“牧杀父母”,“臣强与主奸”. ——侵害公私财产权的犯罪 群盗。窃盗。盗徙封。匿奸。 ——危害国家经济管理秩序罪
匿户;弗傅;匿田;逋事;乏徭;失期;不遗程败程租:. ——官吏渎职罪(秦是如何以法治吏的?★) 〃选任实行“审民能,以任吏”;
〃实行“保任连坐★”之制;(秦代有关官吏任用的一项制度.其规定担任官吏必须有人保举推荐,但保举者必须对被推荐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连带责任,即“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以防止任官中发生徇私舞弊之事.)
〃考核上实行“上计制度”及考课制度;
〃重惩官吏渎职犯罪:不直、纵囚、失刑、不胜任、不廉、吏见知不举. ——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的犯罪 重婚、夫殴伤妻等罪。
(三) 定罪量刑的原则
区分故意与过失;集团犯罪加重;中止犯罪者减免刑罚;自首减免刑罚;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诬告反坐.
二、 民事法律制度
(一) 民事权利主体地位
按等级享受权利,贵族官僚有广泛的权利,商人、赘婿等被限制民事权利。 (二) 所有权
1.秦律确立的土地所有权是私人所有权.
2.秦始皇三十一年颁布“使黔首自实田令”.确认土地所有权. 3.对盗窃土地“盗徙封”行为给予惩罚,保护土地所有权. (三) 债权
买卖、借贷 (四) 关于婚姻家庭
1.行一夫一妻(一妾)制度; 2.夫妻关系比较平等.
女子弃夫逃亡为罪,丈夫与人通奸,妻杀之无罪,丈夫殴妻依常人治罪. 3.歧视赘婿。
秦法律是如何调整封建经济关系的★?
秦代制定了《田律》﹑《厩苑律》﹑《工律》等一系列经济法规,全面调整经济关系.
1.农业是经济法规主要调整和保护的对象,法律对掌握农情,种子使用和保管劳动力调配等作了详细规定;
2.法律对畜牧业,林业,渔业的调整。
3.法律对手工业,从产品规格,质量,生产定额,工人培训等作了系统调整; 4.维护重农抑商的国策,对商业活动进行限制。
第三节 诉讼法律制度
一、 诉讼审判机构
(一) 中央诉讼审判机构
中央主要有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二) 地方司法机构
地方则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郡、县政府及官员都有司法权。
二、 诉讼审判制度
(一) 告诉
1、含义:揭发,举报,争讼,控告,起诉. 2、告者:官、民. 3、类型:“公室告”、“非公室告”★、“捕告”、“自告”等。
〃律将当事人直接向官府呈诉的案件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两种。
〃室告指举告他人贼盗行为的告诉。此类告诉官府必须受理,说明贼盗是秦律打击的重点。 〃告室告即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其子和奴婢时,若子告父母,奴婢告主人的告诉。此类告诉官府不予受理,如仍行控告,告者有罪。反映了秦律对宗法制度的维护。
(二) 审讯
程序:初审:告劾--捕系---讯狱---鞫狱---论狱—当狱---具狱。 上诉:乞鞫;
疑难案件:谳狱.
特点:1、讯问,查清事实;秦律视刑讯为下策;
2、调查,广泛收集证据;
3、案过程作详细记录。
(三) 执行(略)
综述:秦代法制的主要特点★
(一)法律庞杂繁密,解释清晰明确 (二)刑种繁杂,手段残酷 (三)注重证据,不倡刑讯 秦律的时代特点★
秦律是我国早期封建法制的典型代表,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不成熟性。
(1)体系庞杂律条繁苛。秦为强化统治,对人们生产、生活、思想、行为各方面均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一切皆有法式,法条十分严密,律条极为繁琐。反映了封建法制初创时期立法经验尚不成熟。
(2)坚持奴隶解放,又保护奴隶制残余。
(3)刑罚残酷野蛮,秦律沿袭奴隶制时代的肉刑,又发展了战国时代的劳役刑,刑种繁多,手段残酷.适用上数刑并用,广泛株连,轻罪重罚.
第四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朝法律的制度
一、 法制指导思想
(一) 汉初奉行“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 (二) 汉武帝时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儒家的法制思想主要是“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即主张将德治教化与刑事惩罚两种手段结合运用,以德化为主,刑罚为辅,以收恩威并用、宽猛相济之功效。
二、 法律体系的建构
(一) 汉高祖时期的立法
《九章律》 是汉律的主干。相萧何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兴、厩三篇而制成。 《傍章律》 《傍章》,又称《汉仪》,叔孙通就《九章律》未涉及的问题而制订的18篇有关礼仪制度的法律。 其他立法 韩信申“军法”、张苍作“章程” (二) 吕后时期的《二年律令》(看书) (三) 武帝时期的立法
《越宫律》与《朝律》 《越宫律》: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廷警卫的法律,共27篇;
《朝律》:赵禹在《汉仪》基础上制定的有关“朝会正见”的法律,共6篇 《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 见知人(知道他人)犯法不举告为故纵,而所监临(监督法律执行的官吏)部主(犯人所在部门的主管官员)有罪并连坐也。 《沈命法》 是惩处隐匿“盗贼”之法,目的在于督促官吏及时发觉和缉捕盗贼。 《左官律》 官吏违犯规定私自到诸侯国任职,构成左官罪,依《左官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 东汉时期的立法
无大的立法建树.整体上无大的修改法律令的举措.
三、 法律形式
律、令、科、品、比、法律疏释(诸儒章句)
第二节汉朝法制的内容
一、 刑事法律体系
(一) 刑罚体系
1、 汉初刑制改革前的刑罚体系
死刑、身体刑、徒刑、经济刑、连坐刑、资格刑、毛发刑。 2、 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文帝改革:
——肉刑。“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弃市。”即以笞刑、徒刑和死刑,取代了毁肢刻肤的黥、劓、刖刑。
——定了岁刑刑期。经文帝改革刑制后汉代岁刑刑期是: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二岁刑;隶臣妾分一岁和二岁刑;复作(女犯)与罚作(男犯)一岁刑。 景帝改革:
减笞数,定《箠令》。 意义:
废除了肉刑,保存了劳动力,为封建五刑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3、 刑制改革以后的刑罚体系 (1)死刑 (2)徒刑
(3)身体刑:笞刑、宫刑、斩右趾、族刑废而复用 (4)财产刑:罚金、赎刑 (5)资格刑:禁锢等。
(二) 犯罪种类
1、 侵犯皇帝的罪名:矫诏矫制、废格诏令、不敬、祝诅、巫蛊、腹非等; 2、 危害政权罪:大逆无道、首匿、通行饮食、贼盗等。
3、 官吏职务犯罪:群盗起不发觉、见知故纵、受赇枉法、监守自盗; 4、 危害中央集权罪:酎金不如法、阿党附益、事国人过律、私出国界等。 (三) 刑法原则
1、 汉代早期法律中的刑法原则
特权原则、数罪以最重者论原则、自告减刑原则、诬告反坐原则。
2、 儒家思想影响下形成的刑法原则
(1) 上请
又称先请,是赋予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他们犯罪后法司不得擅拘擅决,而必须奏请皇帝裁断。 (2) 矜恤
即老幼废疾者或妇人犯罪,可在量刑和监禁方面给予优待的原则。 (3) 亲亲得相首匿★
允许父子祖孙三代亲属和夫妻之间,包庇罪犯可减免刑事责任。是孔子“亲亲相隐,直在其中”的伦理观念,在封建法律中的直接体现。意在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中心的封建家庭伦常关系,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4) 数罪以重者论等原则
一人犯数罪,依其所犯的最重一个罪量刑。
在儒家思想影响下,汉代形成了那些重要的刑法原则?★
上请、矜恤、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形成系受儒家思想的影响的结果。
二、 民事法律制度
(一) 民事权利主体及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因身份而异,统治者的民事权利受到限制,特别是商人被大量剥夺民事权利。奴婢则不是民事主体。 (二) 所有权制度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国家赐予、买卖、孳息、继承等方式。 (三) 债权制度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契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形式和种类。 (四) 婚姻家庭制度
1、 庭制度受儒家的“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理论的影响较大。 (1) 在婚姻制度方面确认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2) 将儒经中的“七出三不去”原则直接纳入法律; 2、 在家庭方面,维护父权和夫权。
(1) 汉统治者倡导以“孝”治天下,汉律以“不孝”为重罪处死刑。 (2) 统治者允许子弟为报父兄之仇而杀人,东汉为此还制定了《轻侮法》。 (3) 夫妻犯罪同罪异罚及离婚、再婚上的不平等。
(五) 继承制度
(1)汉律规定爵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并规定了“非子”、“非正”罪。 (2)财产则实行诸子均分
(3)确认遗嘱继承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4)女子也有一定的继承权.
第三节诉讼法律制度
一、 司法组织体系
(一) 中央司法机关
主要有皇帝、丞相、御史大夫、廷尉。(同秦代) (二) 地方司法机关
西汉为郡、县两级,东汉为州、郡、县三级。地方各级政府及官员都有极大的司法权力
二、 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
汉朝在起诉上继承了秦朝的制度,分官吏纠举和民人自诉。自诉中禁止卑幼控告尊长。 2.审理方面
创新审判程序“辩告”,审判方式继承周朝的“五声听狱讼”方式,普遍实行刑讯拷打。 3.复审方面
规定了“乞鞫”和“疑狱奏谳”制度。 (一) 告劾
1、 告:负有相应职责的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类似今天的“公诉”。 2、 劾:当事人或见知人向官府控告或举发犯罪,类似今天的“自诉”“检举”。 子告父母、媳告公婆、奴婢告主人不受理,处弃市之刑 未成年人及罪人的告发不受理
诬人、告不审、重罪轻告者要承担相应形式责任。
(二) 讯鞫
1、 辩告:汉朝创设审判程序,司法官在审讯之始向当事人交代有关法律条文。 2、 汉代仍采用周秦以来“五声听狱讼”的审判方式,实行严刑拷打。 (三) 复审——汉代复审制度有“乞鞫”和“奏谳”两种
乞鞫:即罪囚不服判决,可以要求复审。 奏谳:汉代创制的疑狱逐级上报复审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