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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管理体制的现状与挑战
作者:丁爱丽
来源:《环球市场》2024年第03期
摘要: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拟组建的五支执法队伍之一,是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和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涉及多个生态环境要素、多个行政管理层级、多个行政主管部门,领域广泛、关系复杂、任务繁重,受到各方关注。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管理体制;现状;挑战;思考
“十三五”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关键时期,面临着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环境目标的最后机会。在此时期,中国生态环境存在以下几大风险:环境质量风险,人群健康风险,社会稳定风险,生态安全风险,区域平衡风险,国际影响风险。为了从根本上扭转忽视环保的社会主流认识,建议将“日益增加的经济发展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与我国有限和脆弱的生态环境承载力之间的矛盾”也作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 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制现状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实行“块块管理”(部门间实行统管与分管)和“属地管理”(不同层级实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横向上,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环境保护部门对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同级部门间属于统管与分管的关系。纵向上,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系统内不同层级实行分级管理。行政执法是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的一部分,也属于这一体。 (一)积极推进执法体制改革
如何改革生态环境执法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重点在资源环境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會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真管理制度。2024年,中央再次提出综合执法改革,这为执法体制提出了两个层次的改革路径。纵向上,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改革。横向上,实行综合执法改革。通过垂直管理和综合执法,执法面临的问题可以在更高层面上、更大区域内协调解决,生态环境部门的协调能力得到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