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益政发[2016]20号 【发布部门】益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04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益政发〔2016〕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4日
益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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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3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市级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后至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向预售人支付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即开户银行),是指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预售人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缴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账户。
第四条 市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市城市规划区商品房预售资金,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2 / 3
(一)负责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二)负责益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备案工作; (三)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四)在监管银行的配合下,核实预售人在预售资金收支中的异常情形。
第五条 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与市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主要负责: (一)按照监管协议监督商品房预售资金;
(二)协助市级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缴使用;
(三)负责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台账,加强日常管理; (四)负责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入、支出、使用情况的月报表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可委托一至三家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商品房开发项目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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