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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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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卫生院查收。

另通知:12月初,将组织相关绩效考核人员对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细则另行发放,以县级考核指标为基础。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强化地方考核的主体责任,客观、真实地反映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从而充分发挥考核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促进作用,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规范实施,不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依据

绩效考核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地方考核还应当符合本省(区、市卫生计生、财政和中医药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要求。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原卫生部财政部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国务院农民工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流管发〔2014〕82号。

(二绩效考核相关文件。原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7号。

(三资金管理相关文件。财政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财政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0〕26号。

(四其他相关文件。国家及地方印发的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开展绩效考核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考核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考核程序、内容、标准、依据及安排应当事先公布,被考核地区和机构抽取要公平合理,考核结果客观真实,并以适当形式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二科学可行、严谨规范。考核方案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调整完善,考核指标要进行严格论证,应当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对考核组成员的培训和强化考核过程的质控,规范考核程序,不断提高考核质量。

(三适时调整,突出重点。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局每年制定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工作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对当年增加的项目内容,要及时纳入本年度项目考核指标。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要加大对重点和难点工作的考核力度。

(四逐级考核、县级为主。各级卫生计生、财政和中医药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管,通过对考核结果的抽查和复核,促进考核工作不断规范。要强化县级考核的主体责任,县

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的结果经复核后可计入国家及地方绩效考核的最终成绩,形成基层机构自查、县级全面考核、市级及以上抽查复核的绩效考核格局。

(五奖罚并重、跟踪整改。要坚持考核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考核结果好的奖励,落后的适当扣减补助经费。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以及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考核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举一反三,持续改进项目工作。

三、考核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对象。省级、地市级考核的对象包括辖区各级卫生计生、财政和中医药部门,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项目指导机构,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县级考核的对象主要包括辖区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项目指导机构,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

(二考核内容。绩效考核主要针对上一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项目效果四部分。

1.组织管理。考核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的项目管理和协调机制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人员培训、项目宣传推广、问题整改、绩效考核组织实施等情况。考核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项目指导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落实、人员培训情况。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落实、信息系统建设和使用、人员培训、项目宣传、绩效考核工作落实等情况。

2.资金管理。考核各级财政部门的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情况。考核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补助资金拨付、工作经费安排等情况。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预算执行、财务管理等情况。

3.项目执行。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包括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

4.项目效果。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机构的健康档案动态使用、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效果、居民知晓率、服务对象满意度、基层医务人员满意度等情况,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项目取得的成效。鼓励地方开展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创新点、工作亮点的考核,开展对政府购买服务试点的考核,创新和完善服务模式,探索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管理方式。

(三各部分权重。现场考核实行百分制,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和项目效果四部分。省级和市级组织的现场考核中,四部分参考分值分别为15分、15分、45分和25分,县级考核四部分分值分别为10分、10分、55分和25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针对重点工作和薄弱环节,适当增加三级考核指标,适当调整各部分和各指标的分值。

四、考核方式

(一分级考核。国家级实施抽查考核,根据项目工作重点、难点和上年度考核情况,从指标体系中选择部分指标进行抽样考核,并对地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省、市、县级卫生计生、财政和中医药部门根据国家指导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分级组织考核工作,明确负责绩效考核的机构和具体人员,充分发挥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及其他项目指导机构的作用,积极推进第三方考核机制的建立。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一步健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考核,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项目工作任务落实。

(二范围和频次。省级对地市级、地市级对县级的年度考核均应当覆盖100%的辖区。省级考核时,对每个被考核市至少抽查2个县区,对每个被考核县区至少抽查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地市级考核时,对每个被考核县区至少抽查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省级、地市级考核每年至少开展1次,省级考核工作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考核结果应当及时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财政部。

县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考核的覆盖面应当达到100%,并按照指标体系进行全面考核,在农村地区至少抽查20%的村卫生室。县级考核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考核结果应当及时报送上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

(三具体方法。现场考核一般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问卷调查、电话访谈、入户访谈等形式进行。电话调查可委托第三方开展,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现场考核组同步实施。

五、考核步骤

(一制定考核方案。各级要制定本地区年度绩效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的具体内容、方法、时间和结果应用方式等,制定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并提前公布。原则上,地方考核指标应当不少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内容,考核标准不低于国家要求,考核方法要具有可操作性。

(二确定考核样本。组织抽查考核时,要按照随机抽样原则抽取样本县区、样本机构,以及相关的健康管理档案、服务对象等。

(三组织考核人员。各级要明确考核人员遴选标准,建立相对稳定的考核队伍,包括从事卫生管理、财务管理、公共卫生、中医药、基层医疗卫生等专业,具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经验,责任心强,具有协作精神的人员。根据考核覆盖范围,组成考核组。认真开展考核前培训,使考核人员明确职责和任务,熟悉考核工作要求,统一考核标准。

(四收集考核材料。现场考核前,应当明确通知被考核地区、机构需准备的相关文件、报告、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居民健康档案、资金发文通知、财务管理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等材料。提前收集

和分析被考核地区的自查考核报告、自查考核数据、相关人口数据和卫生数据等基础资料,了解项目工作基本情况。

(五实施现场考核。现场考核可参考以下实施步骤。

1.现场抽样。按照考核方案要求,抽取被考核地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 - 图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卫生院查收。另通知:12月初,将组织相关绩效考核人员对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细则另行发放,以县级考核指标为基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强化地方考核的主体责任,客观、真实地反映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从而充分发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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