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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规853水产部分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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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规 853 水产部分摘要

欧盟法律性文件分为法规(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和决议 decision)。 法规普遍适用于全体成员,要求成员直接遵守;

指令仅对其涉及的成员国有约束力,并且仅要求接受国达到规定的结果即 可,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本国实施的具体规范和标准;

决议是针对特定成员、特定事项的法律性文件。

欧盟从 2006年 1月 1日起实施三部有关食品卫生的新法规,即有关食品卫 生的法规(EC ;规定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规则的法规(EC ;规定人类消 费用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殊规则的法规( EC)。

一、主要内容

一)有关食品卫生的法规( EC)

该法规规定了食品企业经营者确保食品卫生的通用规则,主要包括: 1、企业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

2、从食品的初级生产开始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整体安全; 3、全面推行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 HACCP); 4、建立微生物准则和温度控制要求;

5、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欧洲标准或与之等效的标准。 二)规定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规则的法规( EC) 该法规规定了动物源性食品的卫生准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1、只能用饮用水对动物源性食品进行清洗; 2、食品生产加工设施必须在欧盟获得批准和注册; 3、动物源性食品必须加贴识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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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只允许从欧盟许可清单所列国家进口动物源性食品。

(三)规定人类消费用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殊规则的法规 (EC该法规规定了对动物源性食品实施官方控制的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1、欧盟成员国官方机构实施食品控制的一般原则;

2、食品企业注册的批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如限制或禁止投放市场、限 制或禁止进口等;

3、在附录中分别规定对肉、双壳软体动物、水产品、原乳和乳制品的专用 控制措施; 4、进口程序,如允许进口的第三国或企业清单。

法规的特点:

与欧盟现行的有关食品安全法规相比,这些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规有几个 值得关注的地方:

1、强化了食品安全的检查手段; 2、大大提高了食品市场准入的要求; 3、增加了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问责制;

4、欧盟将更加注意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不仅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食品本 身符合新的食品安全标准,而且从食品生产的初始阶段就必须符合食品生产安 全标准,特别是动物源性食品,不仅要求最终产品要符合标准,在整个生产过 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也要符合标准。

法规是关于食品卫生的通用规章,适用范围包括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 销售直至最终消费者的生产加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

法规是针对动物源性食品的专门性规章,该规章整合了旧的针对特定产品 的指令,规定了肉、禽、奶、蛋、水产等动物源产品的食品卫生要求,其中尤 其突出了 HACCP技术体系建设内容和注重弥补原有规章指令对农场层面的初级 生产规范不足的问题,为欧盟先进的动物身份识别和产品可追溯系统奠定了法 律基础。

法规是对动物源性食品的政府监管具体手段、职权划分和操作程序进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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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的法律文件,也是有关机构和人员规范自身工作的指南。

新食品卫生法规四方面发生重大变化

一是法规数量被大大简化,新法规将不再把食品安全和贸易混为一谈,只 关注食品安全、动物健康与动物福利问题。

二是突出强调了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管理,强调了食品生产者 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重要职责,对食品从原料到成品储存、运输以及销售等环 节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要杜绝食品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污染,更加 强调食品安全的零风险。

三是突出了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可追溯管理与食品的可追溯性,强调食品尤 其是动物源性食品的身份鉴定标识与健康标识。

四是强调了官方监管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重要职责,官方监管控制工 作涉及保护公众健康的所有方面,包括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福利方面。这将意味 着今后向欧盟出口的农产品,不但要符合欧盟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还要放大延 伸食品安全管理链条,对我国官方监管工作与出口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 求。

规章的结构(共 4章, 15个条款, 3个附件) 第I章总则 条款 1 范围 条款 2 定义

第n章食品工业经营者的义务 条款 3 基本义务

条款 4 公司的注册和批准 条款 5 健康标识与鉴定标识

条款 6 来自于共同体外部的动物源性产品 第m章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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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7 文件 条款 8 特别承诺 第IV章最后规定

条款 9 实施性措施与过渡性措施 条款10附件n、m的休整与改编 条款 11 特殊决议 条款 12 委员会流程

条款 1 3向欧盟食品安全局咨询 条款 14向欧洲议会、理事会报告 条款 15 生效时间 附件I :定义

附件n :关于几种动物源性产品的要求 附件m :特殊要求

第TO部分:活的双壳贝类软体动物 第?部分:水产品

第n章食品工业经营者的义务 条款 3 基本义务

遵循附件n (关于几种动物源性产品的要求)和附件4 / 26

m (特殊要求)

水的要求:不应使用饮用水、纯净水之外(第 2004/852/EC 号规章或本规 章许可的

除外)的任何物质来去除动物源产品表面的污染物,若使用的物质符 合第 12( 2)条规定

的程序则除外。

条款 4 公司的注册和批准

条款 5 健康标识与鉴定标识

条款 6 来自于共同体外部的动物源性产品

附件 1:定义(水产部分)

2.活的双壳类软体动物

2. 1“双壳类软体动物 ”指滤食类瓣鳃纲软体动物。

2. 2.“海洋生物毒素 ”是双壳类软体动物积累的有毒物质,主要因为用有 毒

浮游生物喂养双壳类软体动物而致。

2.3.“整理\”指储存来自 A 级生产区、盛清洁海水的大容器的净化中心或 递送

中心、或者天然产区的双壳类软体动物,除去泥、沙和粘液,保持或改善 其感观特质,

保证它们在包装前有活力。

2.4. 捕捉者”指任何为出售目的而捕捉双壳类软体动物的自然人或法

人。

2.5. 生产区”指任何具有适合双壳类软体动物生存的自然条件的河区或

湖区,或者人工养殖场,活的双壳类软体动物出自这些地方。

2.6.“中继区”指只用于活的双壳类软体动物自然净化的河区或湖区,由 浮

标、柱子等固定物标明其区域范围。

类软体动物的设施,以适于人类消费。

2.8.“净化中心 ”指一种带容器的设施,置活双壳类软体动物于其中所需 时

2. 7.“递送中心 ”指岸上或水中用于接受、整理、清洗、分级和包装活双 壳

间,以降低污染,适于人类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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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规853水产部分摘要

欧盟法规853水产部分摘要欧盟法律性文件分为法规(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和决议decision)。法规普遍适用于全体成员,要求成员直接遵守;指令仅对其涉及的成员国有约束力,并且仅要求接受国达到规定的结果即可,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本国实施的具体规范和标准;决议是针对特定成员、特定事项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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