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计创编 2021..02.11
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小微
企业贷款
时间:2021.02.11 创作:欧阳计 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贷款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岗位职责,推动小微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贷款(以下简称小微贷款)是指,各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向公司类客户发放的单户余额5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尽职免责是指,贷款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相关岗位人员按照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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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尽职基本要求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于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责任人是指小微贷款营销、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放款、贷后管理等各环节中负经办职责和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管人员、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贷款管理人员、小微贷款经办人员。
第五条 对小微贷款的尽职责任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贷款业务经办人员和参与具体流程的管理人员,对岗位尽职情况负直接责任;贷款业务管理人员、管理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若未参与具体业务流程,原则上,只承担所分管贷款业务、所在部门或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六条 实施尽职免责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照环节认定。在贷款责任认定过程中,按贷款流程各环节认定责任,哪一个环节履职尽职、没有违规,免除哪个环节的部分或全部责任。
(二)讲求因果关系。对各环节存在违规或未尽职,若与贷款出现风险,没有因果关系,可给予从轻或适当免责;若与贷款出现风险存在因果关系,不得免责。
(三)结果与过程并重。贷款出现风险,若贷款业务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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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无违规违法行为,已履职尽责,可从轻或免予追责。
(四)保持客观公正。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贷款业务进行历史成因追溯,真实反映贷款办理的过程及形成不良的原因,客观准确认定贷款业务各环节责任人的履职尽责情况。
(五)实施尽职免责。在小微贷款办理和管理过程中,履职尽责、没有违规的责任人,按照尽职免责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免责处理。
第七条 实施尽职免责,免除责任的内容包括内部考核扣减、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
第二章 尽职基本要求与免责情形
第八条小微贷款调查环节的尽职要求。贷款调查责任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调查环节的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真实、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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