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卫生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得职业危害得人数,职业病得发病人数与因职业病而死亡得人数都居世界得前列。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现有1600万家企业存在着有毒有害得作业场所,不同程度危害得职工总数有2亿人
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为:
第一,我国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泛。从传统工业,到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都存在一定得职业病危害,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数以亿计,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三十多个行业,法定职业病名单达115种。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计数量、死亡数量及新发病人数量,都居世界首位。
第二,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近十年职业病发病情况呈现明显得凹形反弹倾向。发病人数从上世纪90年代初逐年下降,1997年降至最低后又呈反弹趋势。其中主要就是尘肺病检出率显著回升。
第三,我国得职业危害主要以粉尘为主,职业病人以尘肺病为主,占全部职业病得71 %,中毒占20%,两者占全部职业病得90%、尘肺病又以煤工尘肺、矽肺最为严重,尘肺病患者中有半数以上为煤工尘肺。
第四,职业病所造成得经济损失严重。根据有关部门得粗略估算,每年我国因职业病、工伤事故产生得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 2000 亿元。
第五,职业性疾患就是影响劳动者健康、造成劳动者过早失去劳动能力得主要因素,所波及得后果往往导致恶劣得社会影响。急性职业中毒明显多发,恶性事件有增无减,社会影响大。
第六, 对职业卫生机构与队伍现状调查表明,我国已经初步形成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网络,但依然存在队伍数量少,质量不高;文化素质偏低,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比例较低以及后备力量不足等问题。
第七,对我国职业卫生投入调查表明,各级政府自1999年起职业卫生投入呈逐年增加得趋势。但由于基数低,人均职业卫生投入明显不足,与经济发展水平极不适应,造成职业卫生监督与技术服务得不到保证。 存在得主要问题及原因
第一,防治检测不到位。近十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数每年保持在 70 万个点次,但检测企业数呈逐年下降趋势,下降了近40%,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达标率则增加到 75 %。检测企业数得减少与达标率得升高这一相互背离得结果,反映随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化,检测得数据不能真实地反映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得实际情况。疾病信息监测系统不健全。
第二,企业不重视。一些乡镇企业、个体经济企业生产力低下,设备简陋,无任何防护设施;管理混乱,制度不全;人员整体素质低,法制观念淡漠与愚昧无知等;个别企业无
视劳动者健康权益,职业病危害问题突出,劳动者特别就是农民工得健康权益得不到保护。特别就是农民工从事得职业多为职业危害严重得职业,其社会保障、职业防护等都难以得到保障,职业危害不可预见因素明显增加,健康影响难以估计与控制。
第三,在我国对外开放、引进外资与先进技术得同时,一些具有风险性得产品由境外向境内转移,从城市与工业区向农村迅速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职业病危害因素转移非常严重。 第四,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第五,职业卫生资源整体效率低,配置不平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不高。 第六, 由于职业病防治法得宣传仍存在盲区,职业卫生标准及其配套能力不能满足执法得要求,地方经济保护等导致职业卫生执法力度不够强。
第七,职业卫生涉及多个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尚未充分建立。在一个部门内部,也往往有职能交叉,职业卫生决策、协调、指挥不够充分,部门之间缺乏协同机制,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
第八,传统得职业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得职业危害不断产生,对劳动者得健康构成新得威胁。
第九,职业卫生标准尚未与国际接轨。 】
建国以来,我国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发生了三次重大变化。第一阶段就是,自新中国成立到l998年,职业卫生监管主要由劳动部门负责;第二阶段就是,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将劳动部承担得职业卫生监察职能,变由卫生部承担;第三阶段就是,200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与人员编制调整意见得通知》,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得职责进行了调整,将卫生部承担得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年又明确将此项职能划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这方面得职能划给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此同时,由于一直没有对法律法规进行整体规划,随着职能得多次划转,我国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出现了很多问题,直接影响了职业卫生监管及职业病防治工作得有效开展,急需解决。同现实得职业危害形势与实际工作需要相比,同国外工业化发达国家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相比,我国现有得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仍存在诸多不足,某些方面也亟需补充完善。
1、 现状及存在问题
1、1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分离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以来,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工作由不同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与职业安全得日常监管等工作逐渐分离。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对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分别进行了规范,负责职业卫生得卫生部门与负责职业安全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也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分别对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进行了具体得规定。与此同时,职业卫生安全得标准也开始出现分离。2003年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得职责进行调整,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得监督检查划归安监部门负责,出现了将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统一管理得趋势,但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法律、法规仍处于分离状态,未能及时调整以适应政府部门职能调整。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真正意义上得职业安全卫生法律。《职业安全卫生法》就是《劳动法》得子法(分支法),属于劳动法法律体系,目前我国虽已经制定、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就是从法律体系得归属来说,这几个法律
似乎都不能纳入劳动法法律体系,它们不能取代职业安全卫生法。从国际上瞧,几乎所有国家得有关法律法规均将职业卫生与职业安全连接在一起,把预防控制职业病、职业危害以及职业伤害并列在同一法律法规文件中得同一条款内,旨在全面保护工人得健康,这个总趋势恐怕就是不会逆转得。
1、2现行法规标准体系涉及多个部门、职能交叉、执法主体交错
一直以来,除各时期不同主管部门负责总体得职业卫生工作外,矿山、铁路等行业得职业卫生工作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故现行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包含了三部分: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得有关职业卫生得法律;国务院制定得行政法规;各有关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制定得部门规章。基于上述原因与国务院一直没有对职业卫生有关得部门规章等进行清理,现行有效得职业卫生法规体系呈现出职能交叉、执法主体交错得局面,不仅影响到主管部门得依法行政,也给企业遵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带来不少得困惑。类似得,现行得职业卫生标准也涉及多个部门,并表现为国家标准、部门标准与行业标准共存得特点。
1、3缺乏总体规划,时代特征强,尚不能形成一整套有效体系
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前我国一直没有一部完全针对职业卫生得法律,职业卫生职能得部门调整以及长期缺少职业卫生基本法律使得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得制定缺乏总体规划,更多情况下就是根据当时得职业卫生形势需要制定相应得法规或者标准。不同历史时期我国得职业卫生形势特点不同,出台得一系列得法规呈现出显著得时代性,其中尤以通知、公告显著。
《职业病防治法》出台得时间晚于多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出台后并没有完全根据相应条款制定相应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对原有部门规章进行梳理,导致现行得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呈现出错综复杂得现状,虽初步形成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得框架,但没有做到很好衔接并真正融合成一整套得体系,某些方面甚至出现混乱与抵触。随着我国经济得高速发展,职业危害控制形势不断变化,法规标准固有得滞后性、很多法规标准出台较早而一直没有修订、某些标准配套得法规或标准得修订等原因,使得现行有效得法规标准中,有一些已经不适用于当前得职业危害控制形势,给主管部门与企业等得应用带来不少得问题。
2、 解决措施:
2、1 总体规划,统一职业安全与卫生立法,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在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工业化发达国家多就是在构建一个基本雏形后予以统一规划,并根据职业危害形势与职业卫生发展工作得需要不断进行补充与修订。例如美国、日本、德国等得职业卫生有关得法规,在颁布后多周期性地进行调整或修订,以使之适应职业卫生工作得形势,从而真正发挥作用。因此确立合理可行得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制修订管理制度就是很有必要得,通过周期性得梳理、修订与更新,可以使相关法规标准体系在不断完善得基础上,最终形成一整套能不断发展完善得、成熟得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
2、2 对现行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进行梳理
我国职业卫生职能几经调整后,执法主体得交错在各主管部门颁布得部门规章里表现尤为突出,亟需解决。对此可以在梳理现行法规得基础上,对其中存在冲突或者需要清理得部分提请有关部门修改或者废止,并尽快建立一体化得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2、3 积极借鉴国外成熟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