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 1 2 3 4 重铬酸钠 硫酸盐 氯化物 铁 GB/T 1611-2014 GB/T 1611-2014/5.3 GB/T 1611-2014/5.4 GB/T 1611-2014/5.5 GB/T 1611-2014/5.6 ● aB类 ● ● ● ba 极重要质量项目;b 重要质量项目
注:①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②检验项目后用括号注明了该项目应进行检验的规格、等级,未加括号项目的检验应覆盖所有规格、等级。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9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规定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细则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10 附则
本细则由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负责编写。 本细则由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