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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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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

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食药监规[2016]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12.28 【实施日期】2017.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苏食药监规〔2016〕2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局各直属(派出)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

《江苏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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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强化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激励守信、惩戒失信,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保健食品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公开和应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信用信息,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反映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等。

第三条 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权责统一、客观审慎、公平公正、全面覆盖、信息共享、动态更新、准确及时、公开便民的原则。 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保健食品信用信息管理应用,推进保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推动本省范围内的保健食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建设,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分级分类管 2 / 3

理、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工作。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采集和记录保健食品信用信息,具体负责开展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职能处(科)室之间保健食品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全面、及时和准确归集。

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关于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承担相应工作。

第五条 保健食品信用信息的采集、管理和评定应当通过保健食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第六条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纸质保健食品信用信息档案作为信用等级评定依据。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应作为其他需要记录的信息纳入企业信用监管档案。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包含信息的内容、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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