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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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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工作,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关口前移,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17〕12号)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和评分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7]5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煤矿企业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煤炭管理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安全风险是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或健康损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将造成的人员伤害、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的组合;是煤矿危险源存在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三个要素下的组合。煤矿事故隐患是指煤矿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

素在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则转化为事故隐患。

第四条 煤矿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煤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负责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体系,健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专门成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办公室,组织制订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负责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煤炭管理部门(包括省属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公司,下同)要按照安全监管职责权限加强对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管理体系,并督促所辖管煤矿建立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信息管理系统,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的跟踪、统计、分析,并与现场相符。

第六条 煤矿要建立和完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培训制度,加强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管理层和每名员工都掌握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安全培训内容包括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辩识、评估结果、与本岗位相关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做到有计划、有考试、有档案,培训效果有反馈。

第二章 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分级原则及标准 第七条 煤矿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根据专业性质及危险源的类别分为:顶板、冲击地压、通风、瓦斯、煤尘、放炮、火灾、水灾、机电、提升、运输和其它。

第八条 煤矿安全风险评估是指通过采用科学、合理方法,对危险源所伴随的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及可能产生的后果(人、机、环、管)进行定性、定量评估,划分风险等级。按照从高到低的原则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对应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风险点的风险等级由各类危险源最高风险确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煤矿重大风险: 1.未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强制性标准识别的; 2.发生过死亡、3人及以上重伤、群体性职业病或重大侥幸涉险事故的;

3.涉及重大危险源,具有冲击地压、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火灾、水灾等危险的场所,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

(1)在受冲击地压威胁严重或顶板极难管理的区域进行采掘生产活动的;

(2)在受水害威胁严重或水害不明的区域进行采掘生产活动的;

(3)通风系统复杂,容易出现系统不稳定、不可靠及不合理

通风状况的;

(4)高、突矿井和存在瓦斯涌出异常区的矿井的; (5)煤尘爆炸性强的矿井;

(6)井下放炮,存在特殊放炮或非正规放炮的; (7)煤矿在容易自燃煤层生产的;

(8)其他可能导致煤矿重大事故的危险性因素。 4.经风险评估确定为最高级别风险的。

第十条 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形成事故隐患。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长,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其他性质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较小,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可以边治理边生产的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工程量大小等分为A、B、C三级:

A级:危害较轻,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须由煤矿上级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

B级:危害较轻,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大,须由煤矿限期解决的事故隐患。

C级:危害轻,治理难度和工程量较小,煤矿区(队)、业务部门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重大安全风险中的任意一项或几项管控措施不到

位,以及违反《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所列内容及下列情况的,列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隐患。

(一)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二)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三)未分别配备矿长和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的;

(四)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六)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七)改制煤矿在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的,或者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的。

第十二条 列为较大风险或一般风险中的任意一项或几项管控措施不到位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A、B级以上一般隐患:

(一)在受冲击地压威胁或顶板难以管理区域进行采掘生产活动的;

(二)在受水害威胁区域生产需要进一步探查分析或完善措施的;

(三)矿井通风状况不良,需要进一步调整优化的;

山东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

山东省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工作,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关口前移,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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