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请求书(与国防专利申请相关文书) 复审请求书 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② 国 防 专 利 申 请 此框由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填写 ①案件编号 申请号 发明创造名称 姓名或名称 申 请 人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机要通信地址 申 请 人 姓名或名称 邮政编码 机要通信地址 电话 详细地址 详细地址 电话 ③ 复 审 请 求 人 电话 ④ 联 系 人 姓名 机要通信地址 ⑤ 名称 国 防 姓名 专 执业证号 利 代理代 人 理 (1) 电话 机构 机构代码 姓名 代理人 (2) 执业证号 电话 ⑥ 根据国防专利条例第17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对国防知识产权局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发出的对上述专利申请的驳回决定不服,请求复审。 ⑦请求复审的理由: ⑧附件清单 文 件 名 称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附件8 附件9 ⑨复审请求人或国防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页数 页 页 页 页 页 页 页 页 页 ⑩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意见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准确填写各栏,提交一式一份,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字迹为黑色。 二、本表第①栏由国防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填写。 三、本表第③栏复审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同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和详细地址;复审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和地址。所填写内容应当与国防专利请求书中的内容一致,如果该专利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防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四、本表第④栏联系人应当是该项国防专利申请密级知悉范围内人员。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国防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并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请求书中未指明联系人的,第一署名请求人为联系人。 五、本表第⑤栏,应当填写国防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并注明机构代码,国防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国防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并注明国防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 六、本表第⑦栏,应当清楚扼要地叙述请求复审的理由。该栏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a4纸作为附页续写。 七、本表第⑧栏应当写明附具证明文件的名称、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证明文件为专利文献的,在文件名称一项应当注明专利号或申请号。证明文件为非专利文献的,应当注明文献的名称、出版日期。 八、本表第⑨栏,委托国防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国防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国防专利代理机构的,复审请求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复审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复审请求人的应当由全体复审请求人签字或者盖章。 九、费用可以直接到国防专利审查中心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如邮局汇付的,请寄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23号院西区办公楼国防专利审查中心(100082);银行汇付的,请寄交户名:国防专利审查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白塔寺支行,账号:0200291509200001338。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十、其它注意事项: 1.根据国防专利条例第17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6条的规定,国防专利申请人对国防专利机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起三个月内,向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并在此期限内缴纳复审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复审请求。 2.复审请求人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符合国防专利条例第14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及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2章4.2节有关修改文本的审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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